新时代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政务服务的数智化转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贯彻网络强国战略,把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动政府数字化、智能化运行,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深化对数字化转型背景下有为政府建设的研究,不仅有助于丰富和完善政府与社会、市场互动关系的理论体系,还能基于数字社会的发展脉络,全面剖析政府的角色定位及作用机制,进而为构建适应数字时代发展的新型行政法理论提供独特视角。数字时代赋予有为政府更丰富且深刻的内涵,也对其职能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对照这些要求,数字时代有为政府建设在经由传统发展路径取得长足进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不足。 第一,在制度建构路径方面,强调通过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政府权责边界,具体措施包括完善行政组织法体系厘清部门职责、建立并严格执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约束行政权力、健全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确保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但这一路径的明显缺陷在于既有制度对数智化转型的适配滞后。相关理论研究较少系统地从行政法治的视角思考数字政府建设引致的组织结构、作用和程序的变革,制度建构、能力提升与治理创新三者间尚未形成强大合力。 第二,在能力提升路径方面,聚焦于政府自身治理效能的增强,其重点在于强化政府的数字化治理能力以适应时代需求,优化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以引导履职行为,以及持续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精准性与有效性。这一路径也面临不小挑战。例如,目前我国横向联动、纵向贯通的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已初步形成,但深化改革举措仍因地区或部门间标准不统一而遭遇障碍。更为根本的挑战在于,政府职能及作用方式的动态调整滞后,难以有效回应快速的技术变革,尤其是自动化决策、算法透明度与问责机制等实践层面面临的透明度缺失与责任认定困境。 第三,在治理创新路径方面,主张通过创新治理模式激发治理活力,具体表现为推动“整体智治”改革,包括跨部门协同、包容审慎监管以及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以满足多元化需求,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多元协同治理机制。但当前也存在着量化与简化、整体与自主、集成与透明、标准与精细、效率与感受等多重悖论,根源在于工具理性崇拜与制度路径依赖的交互作用,由此导致数字治理实践有时偏离预期目标,甚至产生逆向效应。
二、数字时代有为政府的多重定位与职能 面对数字时代的技术革新及随之而来的社会治理环境变革,有为政府必须准确定位,将政府数智化转型置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格局下,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边界、组织运行逻辑和技术路径。 (一)数字时代治理情境的转变 第一,政府治理情境已从“实体空间”走向“数实相融”。数字技术不仅创造了实体与虚拟深度交融的新空间,如平台经济中的在线交易生态系统和跨境数据流动形成的全球性网络,还使传统属地化治理模式因无法及时响应跨区域动态变化而出现效能衰减。数字空间中的社会风险呈现出跨域扩散与瞬时放大的特点,由单一事件引爆的网络舆情迅速酝酿可能导致大范围的动荡,金融、疫情等风险能在极短时间内引发多领域的连锁反应。打破层级、地域、部门壁垒,建立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的协同治理框架,增强整体治理的灵活性和韧性成为时代所需。 第二,主要依托地理位置形成的传统信息优势正被重新分配。数字技术打破了地域边界,数据收集和处理不再依赖本地化渠道,使得传统科层制中,基层政府凭借地理邻近性所掌握的信息优势正被削弱;相反,中央和省级政府通过大规模数据平台建设与技术资源整合(如国家级大数据中心和云端分析系统),获得强大的信息研判能力,能够实时监测宏观趋势并制定精准政策,从而形成“上下分化的信息新格局”。其中高层级机构主导战略决策,基层单位则需强化执行适配性,加剧了治理层级间的信息不对称压力。 第三,治理主客体的复杂性加速升级。数字技术催生了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平台企业通过算法驱动商业生态、算法系统自主决策影响社会规则、网民群体形成集体行动力量,要求政府在赋能的同时加强监管。一方面,政府需通过政策激励和技术支持激发创新活力,例如积极推动设立数字经济试验区和实施开放数据倡议;另一方面,严格防范技术伦理风险,诸如算法偏见引发的社会不公、数据滥用导致的隐私泄露,互联网技术衍生应用导致的不当操纵个人决策和侵蚀个人自治等,以实现创新与安全的动态平衡。 (二)数字时代有为政府角色定位 1. 改革引领者 政府作为驱动数字变革的重要力量,既要以改革思维破除传统体制机制壁垒,又要引领国家治理全过程,需构建一套新型制度框架来实现有力规范与有效引导。 其一,推动数字化改革,实现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的深度融合与良性互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政府治理实践的结合,不断丰富治理手段、创新治理模式,推动政府治理理念、组织架构、方式流程、手段工具的全方位、系统性变革。实践表明,上海、浙江、广东等地成功的数字政府建设正是从体制机制创新层面着手,而非停留于技术应用层面。其二,注重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的有机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不仅为数字政府建设提供了总体框架,还明确了“国家统筹、一地创新、各地复用”的实施原则,鼓励地方根据自身特色开展差异化探索,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实践经验,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其三,推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投入。数字基础设施具有强烈的公共属性,投资大、周期长,单一市场机制难以满足需求,政府需加强建设规划和财政投入,引导社会资本有序参与。投资策略上可采用多元模式,包括财政直接投资,通过预算建设项目弥补市场供给缺口,促进均衡布局;设立专项基金,引入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募集资金,缓解财政压力;政府购买服务,引入市场机制提升效能,推动政府向监管者转变等。 2. 技术赋能者 技术赋能已成为数字有为政府不可或缺的关键职能。通过深度融合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政府得以显著提升治理效能,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有效应对数智化转型。 其一,强化数字设施的应用能力提升。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构建涵盖数据采集、归集、汇聚、共享、开放及应用全生命周期的政务数据平台与数字治理框架,支持和保障社会的数字化发展。在此基础上,增强各行业利用公共数据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通过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数据要素与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传统要素深度融合,形成乘数效应。其二,建立治理制度规范与统一标准,创新数据确权、流通、交易及分配管理机制,界定数据归集、共享、开放、应用、安全存储及归档等环节的责任主体与权责边界。在确保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的基础上,促进数据资源的汇聚融合、高效共享、安全有序利用及深度开发应用。其三,激发数据要素新动能。促进技术应用、业务创新与数据要素的深度融合与协同演进,提升政府基于数据驱动的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服务效率,增强各行业各领域运用公共数据洞察规律、优化流程、推动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能力,不断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3. 秩序监管者 秩序监管是政府的基本职能,深层次的安全秩序是有为政府的底线要求。数字时代的治理,将安全可靠可控置于核心地位并贯穿始终,是应对日益复杂的网络威胁与数字风险的必然举措。政府需通过系统性政策设计与执行,确保数字化进程中公民权益与国家安全不受侵害。 其一,风险预防。当数字平台承载近乎全部政府数据与业务时,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成为主要关切。我国正全力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以应对网络安全挑战,例如强化数据中心防护与跨境数据流动监管。根据《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指引》的要求,我国力求于2029年前构建高效、安全的数据流通体系,涵盖数据加密、访问控制及应急响应机制。政府所依赖的基础设施、应用产品、服务系统及核心数据资产,应优先采用自主可控技术,并秉持安全可靠的设计理念,系统性地识别、评估及规避安全风险。其二,程序保障。数字化转型引发了行政活动在空间布局、活动场景、活动方式及理念层面的变革,流程再造亦带来行政程序在定位转变、内容调适等方面的连锁反应。自动化决策须保留基本法治原则与价值追求,并嵌入“人在回路”(Human-in-the-loop)的程序装置。这意味着应在算法决策中嵌入公平性与可解释性机制,避免因技术偏见导致行政不公。此外,通过立法明确自动化程序的适用范围与问责机制,保障公民在数字行政过程中的知情权与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