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Behavioral Law Society Development Network

中国行为法学会事业发展网
  • 中国行为法学会第六届四次理事会在京召开
  • 沉痛悼念马宝善同志
  • 中国行为法学会医疗健康法治研究专业委员会战略合作研讨会在京召开
  • 学会动态 | 第二届“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国际法治论坛在云南警官学院举行
  • [完整版|图文]《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2)》隆重发布
  • 《企业商事刑事风险防范指引丛书》 启动交流会在京召开
  • 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学专业委员会第十四届全国侦查学术研讨会暨第七届现代侦查技战法论坛在浙江绍兴召开
  •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在长沙举行
  • 为人民抒怀、为时代放歌 《人民就是江山》——大型公益原创歌曲交响 音乐会在京举办

   时政要闻

张怡歌:法治中国建设背景下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法治化的实现路径

来源:《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6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6-30 16:19:18 | 2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三,政府要认真对待公共法律服务承接主体的权利。契约意味着互利,意味着等价交换。在平等协商之下确立的利益要求,往往首先在实际需要这一意义上成立,但这是事实层面而非规范层面,利益还需进一步转化为权利。保障公共法律服务承接主体的利益,转化到法律上就是要认真对待和保护其权利。

第四,政府在公共法律服务购买过程中要重视信用和责任。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法锁。政府通过购买方式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也就同时向公共法律服务的承接主体作出了履行契约的承诺。当然,在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过程中,也可能出现契约被解除等特殊情形,但这种解除必须有正当的、合法的理由,而对于无过错相对方及其造成的损失,政府应予以合理的补偿或赔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底线公平与效率优先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发展历史,是一个寻求效率与公平如何实现均衡的历史。在西方,公共服务的政府购买本身就是为了回应国家过度福利化引发的效率低下问题,同时回应公众对于公共服务的需求。在我国,政府之所以采用市场化的购买方式提供服务,目的在于降低成本、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而另一方面,政府之所以要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服务供给,还和我国公共服务长期不足以至于社会关系受损、弱势群体保障不力的现实有关,推进公共服务政府购买,包含对于公平价值的内在诉求。

在公共法律服务方面,效率与公平问题是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法治化必须加以处理的理念性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应结合政府购买的目的和我国公共法律服务的现状加以考虑。

第一,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应重视效率问题。在当代中国,公共法律服务的政府购买要晚于政府对养老、卫生、文化等其他公共服务的购买,这可能与其他公共服务更为接近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存需要有关。但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型,个别地方民生艰难与权利贫困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表现得愈来愈突出,民众的不满情绪和不公平感也由此增生。在这种背景下,公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呈现井喷态势,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以满足公众法律需要也就势在必行。

第二,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必须关注效率提升的制约因素。效率是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必须考虑的重要理念,因而制度的设计与操作要朝向效率的方向发展。但是,必须注意的是,服务供给的效率提升其实是受到多种因素制约的。比如,财政能力是否能够为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有没有足够的且分布均衡的公共法律服务组织,不同地方政府在行使公共法律服务职权时是否能够胜任,政府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与公众的需求能否恰当对接,等等。如此,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效率就不是可以无限提升的,而是要受到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充分考虑这些制约因素,有利于客观、科学地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让应然层面与实然层面相接轨。

第三,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应坚持公平与效率均衡发展。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注重效率问题是有积极意义的。然而,基于法律服务的公共性、专业性,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达致公众法律服务需求享有的更为公平的状态,无疑也是极为必要的。所以,我国提出要加快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让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二、行为规则是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法治化的核心

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法治化发展,必须在法治理念引导下进一步考虑具体行为规则的建构,这涉及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权力边界、法律服务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规则、社会大众法律服务参与规则等相关问题。

(一)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权力边界

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是将社会力量引入公共法律服务提供过程之中,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是公共法律服务政府购买活动得以展开的基础,这主要是一种以公共法律服务为标的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与一般民事关系并不完全相同。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活动中,合同主体一方是政府部门,而其目的则是公益性的。基于此种特性,政府在此类合同中就具有多重角色。比如,政府不仅可能是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规则制定者,而且还是规则执行的监督者;政府不仅是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合同的发起者,而且也是对服务承接方的选择者。这种多重角色之所以可以共存于政府身上,其原因根植于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公益性上。这种公益性使得政府在购买合同中可能拥有了某种程度的优益权。另一方面,虽然政府通过购买方式不再亲力亲为地直接提供公共法律服务,而是借助于市场来完成公共法律服务的政府职能,但这种方式上的变化,并不意味着政府责任的减少,政府仍然承担着保障公共法律服务市场活动平等竞争、维持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确保社会公众可以获得公平可及的公共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责任。如此,在购买方式引入的同时,政府也就从服务的提供者转变为担保者,政府责任从执行责任扩展到担保责任。上述两方面使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合同与民事合同产生了差别,同时也产生了如何确定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权力边界问题。第一,明确哪些部门可以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但具体到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哪些部门可以进行公共法律服务的购买,并未得到充分明确。第二,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项目范围。特别是考虑到我国政府购买实践中出现的购买内容界限模糊混乱、政府购买服务泛化,进而出现本不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纳入购买范围,或者将政府理应作为的事项推给社会以及以购买服务为名规避各类监管等现象,因此,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购买范围进行规范尤显必要。第三,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采取的具体方式。目前,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主要有直接洽谈、招投标、政府补贴等不同形式,但实践中各地做法各异,差别较大。考虑到不同操作方法可能导致标准差异,为利益寻租留下空间,应对不同的购买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明确采用的操作方式。

在操作上,可以采取权力清单的方式为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权力划定边界。2020年出台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采用了肯定性概括和否定性列举的方式来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这为权力清单的推行指明了方向。结合当前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办法和地方实践,一方面,通过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目录的方式,对可以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项目内容进行详细规定。如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司发通﹝2019﹞97号),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一些地方省市也有跟进。另一方面,坚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有关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法律规定,严格控制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范围,防止出现购买泛化现象,使权力清单制度构成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双重约束,为最终建立公平有效的竞争购买程序、合同管理程序与绩效评估程序奠定基础。

(二)法律服务组织发展的制度规范与承接服务能力提升

我国社会组织受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制约,其发展总体而言仍不够成熟,能够承接公共服务的主体,其服务能力和服务机制仍不够完善。当下我国法律服务组织的现实境况值得注意,律师、律师事务所等分布朝向经济发达地区集中的现象极为明显。

针对上述问题,可采取多种措施加以应对。

第一,积极创新法律服务组织的管理体制,促进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尽管当下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分立与自治,但政治系统仍存在很多全能主义的特征,对社会其他领域仍存在直接干预的可能。所以,推进律师职业发展,培育社会的自主性,构建良好的法治与政治之间的关系,仍然是转型中国需要面对的重大课题。应尽力剔除政治主宰法律的陈旧观念,着力建构法治与政治良性互动平台,激发社会活力。

   通知公告

  • 暂无相关记录!
【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