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依法订立、履行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合同。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条款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等权利义务内容。作为订立、履行购买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供应商,即私人属性的服务承接主体,在公私法融合的背景下其履约行为也应受到公法规制,对其违约行为制定操作性强的违约责任机制,而对其市场行为、运营行为等,则应交由市场竞争规律来调控,以避免过度的行政介入。
(二)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监督与评估机制
要实现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规范化、法治化,还应着力于监督与评估机制的构建。目前,在我国《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对于监督与评估的规定仍较为简单笼统,应尽快建立起一套完备的监督与评估制度,以适应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法治化发展。
第一,积极推进监督与评估制度建设。当前,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有关监督与评估的规定散见于中央和地方省市有权部门制定的指导意见、办法、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之中,缺乏系统性、规范化。例如,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中有关监督与评估的条款主要有两条,即第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而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第五十七条也仅仅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质量考核。”由此可见,相关职能部门应尽快制定法律实施细则,就监督与评估等内容作出进一步细化,同时制定公共法律服务评估指标体系,便于在实践中操作,以实现有效的法律监督与评估,保证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
第二,完善多元监督机制。一是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督机制,发挥政府监督的作用。西方学者指出,政府应当在购买公共服务中扮演好“精明买主”的角色。政府要成为“精明买主”,就必须强化对购买合同的监督管理。也就是说,在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政府仅仅是把生产公共法律服务的职能合法地转移到了承接主体身上,而政府对公共法律服务供应商履行公共服务的行为必须进行监管,督促供应商全面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法律服务。二是要扩大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在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过程中,包括服务接受者在内的社会公众其实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主体。目前,尽管我国一些地方对于社会公众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监督有所规定,但实施情况并不能令人满意,其原因在于具体机制的缺乏。因此,针对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应在明确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基础上,进一步建立配套的质疑、投诉处理机制,建构广大民众公共法律服务满意度标准体系以及相应的评估实施办法,把公众的满意度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质量评价、合同续订等的必备条款。还应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平台和信息共享制度的社会监督体系,将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与社会参与有机结合,杜绝腐败源头。三是要积极发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的监督作用。公共法律服务是具有强专业性的服务,通过引入与公共法律服务购买主体、承接主体不具有利害关系而又具有专业精神和技能的第三方机构,将有助于在更为客观和理性的层面上,对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展开有效的监督,从而提高监督过程与结果的透明度和客观性,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形成公平竞争的激励机制。
第三,监督与评估的兑现落实。监督与评估是保障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监督与评估最终要落到实处,有赖于制度保障。只有把监督与评估进一步转化为现实的责任,通过责任追究将监督与评估转变为现实,才能促进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发展。
四、结语
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法治化主要是在从理念选择到行为规则再到程序规范的法律框架内展开,所以,本文的探讨主要集中于这三个方面。法治理念是法治的灵魂,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受法律控制是法治理念的具体体现,是控制和规范政府购买这一行政行为的应然要求。实现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受法律控制,应以综合性的法律控制观为引领,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立法发展。对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参与主体的具体行为规则进行建构,界定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权力边界,对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权力予以自我克制,切实贯彻契约精神。平等对待公共法律服务的承接主体,尊重承接主体的意志和权利,积极推进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不断提升其服务能力和内部治理能力。坚持引入服务接受者为中心的思维,增强对社会公众需求的回应力。实现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法治化,必须建立公平有效的竞争购买程序、合同管理程序与绩效评估程序。完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充分发挥多元监督机制,将政府监督与公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参与有机结合,积极发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的监督作用,提高监督过程与结果的透明度和客观性。建构广大民众公共法律服务满意度标准体系,将公众的满意度作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合同的质量评价、合同续订等的必备条款。对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服务接受主体的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通过责任追究将监督与评估转化为现实的责任,促进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文章来源:《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