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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晴:治安管理处罚的制度定位:行政处罚还是刑罚

来源:《浙江学刊》2025年第5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7-10 16:06:30 | 3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权利的重要性可以从限制条件、程序要求和内容要求三个角度来判断。从限制条件来看,人身自由能且只能通过法律进行限定。根据《立法法》(2023年)第11条第5项和第12条之规定,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剥夺属于绝对保留的事项。从程序要求来看,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手段或措施应当遵循更严格的程序。《宪法》(2018年)第37条第2款针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规定了较其他权利类型更为严格的程序要求。《刑事诉讼法》(2018年)通过庞杂的条文对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程序予以限定。从内容要求来看,人身自由的限制或剥夺仅限于危害或威胁重大法益时。尽管《宪法》(2018年)、《立法法》(2023年)并未明确规定,但以人身自由罚为主的刑罚主要针对的是犯罪行为,这些行为涉及重大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个人利益。综上,从限制条件、程序要求和内容要求来看,人身自由在我国较为重要,人身自由在我国权利位阶体系中居于高位。

作为人身自由罚的治安拘留是我国人身自由保障体系的一个例外,其由公安机关实施,针对较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适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这不仅未契合人身自由罚纳入司法权的发展趋势,也与我国宪法秩序中人身自由的重要性不匹配。有学者意识到了治安拘留对人身自由保护的不周延,曾提出建立治安裁判所或者由法院参与治安拘留的裁决等改革方案。治安裁判所作为内设机构镶嵌于公安机关,这一方案试图在公安机关内部实现治安案件调查与裁决机构的彻底分离。然而无论在名义上还是实质上,治安裁判所的独立性均有疑问。从名义上来看,治安裁判所的裁决违背“自己不做自己案件法官”的基本原则;从实质上来看,治安裁判所裁决治安案件仍难免受科层制的束缚。

只有将治安拘留纳入司法权的范畴,方可由相对独立的司法机关裁决,适用更为严格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而加强对被处以拘留的相对人的组织和程序保障。也就是说,作为人身自由罚的拘留应当从治安管理处罚中剥离。最新颁布的《行政处罚法》(2021年)仍然保留了行政拘留,这事实上是一种谬误,是对行政处罚的错误理解。不过,对《行政处罚法》中行政拘留的纠正并非一日之功。上位法如此,这意味着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将治安拘留从治安管理处罚中剥离,依旧阻碍重重。为了避免与《行政处罚法》(2021年)相冲突,折中的方式是限缩治安管理处罚中行政拘留的适用,同时针对不得不保留的行政拘留设置更为严格的组织和程序要求。


五、代结语:基于行政处罚制度定位的修法评价

制度定位直接影响规则的建构、评价与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已告一段落,但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评价仍将持续,相关评价也将对未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修订总体上夯实了治安管理处罚作为行政处罚而非刑罚的制度定位,这主要体现在处罚原则、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范围和治安管理处罚程序与执行等方面。

第一,治安管理处罚原则的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第6条进一步细化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第9条第2款明确了调解处理治安案件的原则。相较于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更为轻微,通过释法或说理的方式进行公民教育,符合治安管理处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定位。确立治安案件调解的原则,既体现了行政权并非绝对不可处分,也表明了对应处分行政权的审慎对待。

第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范围的拓展。《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补充了诸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第27条),传销相关的非法组织、领导、胁迫、诱骗行为(第34条),侵犯民族感情行为(第35条),升放升空物、高空抛物相关违法行为(第43条第4项和第5项),低空领域相关违法行为(第46条),个人信息相关违法行为(第56条),校园霸凌相关违法行为(第60条)、违反行政或司法命令行为(第73条),违法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行为(第84条第2款),等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介于道德不法与刑事不法之间,属于行政不法。适当拓展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范围,有助于通过行政权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调整。《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在若干场景中简化了程序要求:第100条规定了既可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询问,也可通过公安机关的视频系统远程询问,同时为远程询问设置了严格的程序要求;第108条和第120条第3款规定了一人执法程序,同时要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若干场景中强化了相对人程序保障:第113条第1款规定了集体讨论,第114条规定了法制审核,第117条第2款将未成年人的拘留纳入听证范围。这些调整,既确保效能,也加强规范,符合治安管理处罚程序作为行政程序的定位。

第四,治安管理处罚执行的克制。《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第126条拓展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范围——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近亲属病危、死亡。第136条创新性地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记录应予封存。治安管理处罚并非刑罚,在执行上应当更加人道,所涉及的记录也无需追随一生。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第8条第2款规定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19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前者是对治安管理处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夯实;后者则意味着尽管制度定位不同,但刑事处罚制度并非不可为作为行政处罚的治安管理处罚所参照,尤其是其中有利于行政处罚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内容。

当然,本次修法只是将针对未成年人的拘留纳入听证,既未能将治安拘留司法化,也未能将治安拘留从治安管理处罚中剥离,实乃最大的遗憾,这是未来再次修法的重点努力方向。


文章来源:《浙江学刊》202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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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