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Behavioral Law Society Development Network

中国行为法学会事业发展网
  • 中国行为法学会第六届四次理事会在京召开
  • 沉痛悼念马宝善同志
  • 中国行为法学会医疗健康法治研究专业委员会战略合作研讨会在京召开
  • 学会动态 | 第二届“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国际法治论坛在云南警官学院举行
  • [完整版|图文]《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2)》隆重发布
  • 《企业商事刑事风险防范指引丛书》 启动交流会在京召开
  • 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学专业委员会第十四届全国侦查学术研讨会暨第七届现代侦查技战法论坛在浙江绍兴召开
  •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在长沙举行
  • 为人民抒怀、为时代放歌 《人民就是江山》——大型公益原创歌曲交响 音乐会在京举办

   时政要闻

付强 | 行刑反向衔接可处罚性审查的规则构建

来源:法治政府研究院公众号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7-31 15:38:18 | 4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一)可处罚性审查监督机制的缺位


程序正义作为现代法治的重要价值,要求权力运行必须接受监督与制约。可处罚性审查的结果会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其审查过程应当受到监督制约。但从实践来看,可处罚审查程序的封闭性和监督机制的薄弱性,致使案件当事人被排除在程序运行之外,无法形成对审查过程的有效制约。


1.涉案主体参与渠道不畅通


在行刑反向衔接制度框架下,虽然检察行权不会实质影响行政权,但可处罚性审查机制会对案件当事人权益,尤其是对被不起诉人权益产生影响,影响的方式主要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直接影响来自检察机关行使终结审查权,通过决定不向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在一定程度上终结行政追责程序;间接影响则表现为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后,虽然名义上行政机关保有最终处罚决定权,但基于行政协作关系及后续风险的考量,司法实践中检察意见的采纳率一般比较高,使得检察审查结论容易转化为终局性的行政处罚决定。这种制度设计与实践运行的张力,实际形成了检察权对当事人权益的隐性干预。在这种背景下,理应构建完善的权利保障机制,为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提供参与程序、表达诉求的制度通道。但是,现行制度设计基本上将被不起诉人以及被害人排除在审查流程之外,造成了权利保障的空白地带。


其一,在检察机关启动行刑反向衔接并进行可处罚性审查时,未能建立对案件当事人权利的告知程序,致使被不起诉人无法知悉自身正处于可能被科处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之中。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既无从知晓审查的依据与标准,也无法就行为性质、情节等关键要素进行申辩,最终只能变成被动接受审查结论的客体。其二,在检察机关通过可处罚性审查作出是否提出检察意见决定时,未能确立检察机关向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的结果通知机制,这一制度性疏漏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剥夺当事人的程序防御权利,导致其错过对不利决定提出异议的最佳时机。相较于行刑正向衔接中健全的权利告知、程序通知、权利救济等保障性措施,行刑反向衔接在当事人权利保障上还存在明显短板。这种程序正义的缺位,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会动摇公众对行刑反向衔接制度的信任基础。


2.检察决定缺乏制度性约束


可处罚性审查虽不直接增加当事人的负担,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案件由刑事程序转入行政程序。尤其是处罚必要性审查环节,因涉及对量罚情节的综合判断,检察机关实际上存在一定的裁量权限。实践中,量罚情节的多样性与案件事实的复杂性相互交织,不仅涵盖法律明文规定的各种情节,更涉及天理人情等法外因素的价值权衡,使得检察机关在决策过程中常常面临专业知识与经验判断的双重困境。听证制度作为平衡多元利益诉求、促进理性决策的重要程序装置,能够通过吸纳当事人、行政机关、专家学者等多方主体参与,构建开放的意见交换平台,增强审查结论的合法性与可接受性。然而,当前听证程序尚未嵌入可处罚性审查程序,使得审查过程缺乏外部力量的监督制衡,难以充分吸纳社会公众的多元诉求,导致审查结论面临正当性不足与公信力弱化的困境。同时,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进一步加剧了权力运行风险。行政检察部门在提出检察意见后,行政机关仍将结果反馈至行政检察部门,其他检察部门对审查过程、审查结果、反馈结果缺乏有效介入,最终形成行政检察部门“自我监督”的封闭体系。这种缺乏第三方介入的办案模式,难以对检察意见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形成有效制约,容易产生检察行权隐患。


(二)可处罚性审查监督机制的构建


构建科学完备的可处罚性审查监督机制,是确保行刑反向衔接程序公正、实体正义的关键。构建监督机制需要从多个维度协同推进,既要关注案涉主体的程序参与,也要强化内外部的协同监督。


1.健全涉案主体程序参与机制


可处罚性审查的审查结论会产生强烈的外部效应,关涉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的切身权益。构建完备的权利保障体系,赋予涉案当事人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畅通权利救济渠道,是完善行刑反向衔接制度的重要内容。


其一,探索建立行刑反向衔接制度双向告知程序,保障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的知情权。知情权是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维护权益的基础要素。这一权利的落实,不仅要求向其公开案件信息、明确诉讼地位与权利范围,更需要清晰地展示侦控机关对权利保障的具体措施。从理论上来讲,知情权的有效行使,依赖于公权力机关通过认知提示引导理性决策,并借助认知监控机制规避非理性因素对诉讼进程与结果的干扰。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应同步启动行刑反向衔接制度告知程序:一方面,要向被不起诉人详细阐释行刑反向衔接制度内容、其可能面临的行政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其意见与辩解,帮助其建立对后续行政处罚程序的合理预期;另一方面,要向被害人说明行刑反向衔接制度内容、被不起诉人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并积极回应关切,以此缓解被害人因不起诉决定而可能产生的不满情绪。


其二,优化审查结果反馈与救济机制。“无救济则无权利”,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对检察决定的救济渠道畅通与否,直接影响其合法权益的实现程度。为强化权利保障,应当通过规范的书面告知文书向当事人传达可处罚性审查的结果。检察机关作出审查结论后,可以向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分别制发《检察意见告知书》或《程序终结告知书》,载明程序终局效力、权利救济途径、异议提出时限等内容,帮助案件双方明确后续程序走向。同时,要尝试构建“复议—复核—申诉”的梯次救济体系,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可在收到告知书10日内向原办案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仍存异议的,可向省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复议、复核、申诉申请,各级行政检察部门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确有合理依据的,应由原承办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制发变更检察意见通知书;若理由不成立,则出具不予采纳理由通知书。


2.构建内外部协同的监督机制


针对当前行刑反向衔接制度中存在的听证制度缺位与内部监督不足问题,亟须从程序公开性与监督实效性两个维度提出系统解决方案。


一是完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听证制度。通过优化听证程序,充分实现检察听证解决案件争议与息诉罢访的二元功能。在启动机制上,要建立“申请+职权”的双轨模式,允许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对涉及重大利益或法律争议的案件申请听证,同时要求检察机关对跨领域专业疑难案件、涉众型争议案件及内部存在意见分歧的案件主动启动听证。在参与主体上,应突破现有框架,在保障检察官、当事人及行政机关代表等核心参与方的基础上,弹性引入法学专家、行业代表作为听证员,对专业技术问题提供智力支持,必要时还可邀请心理咨询师介入,疏导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检察机关应将听证笔录与评议意见作为检察意见书附件同步移送行政机关,并在审查决定中对听证会中提及的主要异议进行书面回应,尤其是应当对未采纳的意见详细说明理由。对于听证过程中发现的新证据或争议焦点,应当重新启动调查程序,防止程序空转。


二是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构建覆盖全流程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刑事检察部门与行政检察部门应建立双向反馈机制,行政检察部门在收到行政机关复函后五日内,应将案件处理文书同步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备案,后者对处理结果存疑的,应在十日内提出书面监督意见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对两部门存在意见分歧的案件,需要设置阶梯式争议解决程序:先通过检察官联席会就法律适用统一性、证据转化合规性等核心问题进行协商;对无法达成共识的案件,将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从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的界限界定、处罚必要性证明标准等关键维度进行审议,作出决定。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同步建立专项评查机制,构建评查指标体系,对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信访的案件实行百分百评查,创新采用跨区域交叉评查、智能文书分析等技术手段提升评查效能,借助周期通报制度,及时揭示个案质量问题与办案风险隐患。编制、发布行刑反向衔接白皮书,向社会公布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不断增强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透明度与公信力。

   通知公告

  • 暂无相关记录!
【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