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秩序与活力的辩证统一。西方自由主义法学往往过分强调个人自由,甚至将自由与秩序对立起来。中国法学在价值上追求“活而有序”,强调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发展,通过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这种价值取向体现在对“安全与发展”“自由与秩序” “公平与效率”等关系的处理上,形成了独特的中国法理。 最后是共同富裕与社会公正。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这要求中国法学在研究分配制度、社会保障、税收调节等法律问题时,必须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共同富裕作为重要的价值考量。这与西方新自由主义法学倾向于维护市场原教旨主义、忽视社会公平的倾向形成了鲜明对比。 (三)破除西方迷思:确立理论主体性 构建自主知识体系,必须敢于直面并破除长期困扰中国法学界的“西方迷思”。长期以来,由于历史原因,中国法学在概念、范畴、理论上大量移植西方,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主体意识”缺失。例如,在宪法学中,一度存在“宪法司法化”的争论,盲目模仿美国的违宪审查模式;在民法学中,对意思自治的推崇有时超越了中国的现实国情;在法理学中,对“法治”的定义往往唯西方马首是瞻。 确立理论前提共识,就是要树立理论自信,认识到西方那一套法治理论和话语体系并不具有普适性,更不能解决中国的问题。我们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对西方法学理论进行批判性审视,剥离其意识形态偏见,吸收其合理技术成分,从而确立中国法学自身的理论主体性。这种主体性的确立,是知识体系“自主”的根本标志。同时,构建自主知识体系必须正确处理借鉴外来与立足本土的辩证关系,坚决摒弃路径依赖与话语依附,破除西方中心主义叙事垄断,构建独立自洽、立场坚定、逻辑自主的法学研究坐标体系。 二、原创理论内核: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的核心法理 如果说理论前提是“魂”,那么原创理论就是“核”。本部分聚焦从抽象层面提炼具有中国特色的法理学说,解决“为什么”的问题。它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最具创新性和标识度的部分。 (一)提炼原创性法理命题:从“照着讲”到“自己讲”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原创性,它的基本要求是“应针对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概括总结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理论观点,建构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从而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这需要我们从“两个结合”中汲取智慧,特别是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中国当代法治实践中提炼出标识性概念。 例如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保障理论。西方代议制民主往往局限于选举环节,而中国的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全链条,覆盖国家治理、社会生活、基层自治全方位”。法学界需要深入研究这一民主形态的法律实现机制,构建起一套关于民主立法、协商民主制度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治化等方面的原创理论,这是对世界民主法治理论的重大贡献。 又如“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理论。针对西方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中的“丛林法则”和“霸权稳定论”,中国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这要求国际法学者重新思考国家主权、人权保护、全球治理等基本概念,“使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生效”,构建新的国际法法理体系。 再如“共同富裕”的社会法法理。不同于西方福利国家理论建立在资本主义制度基础上的修补性质,中国的共同富裕法理建立在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之上。我们需要研究如何通过法治手段规范财富积累机制,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法理论体系。 还有“新发展理念”的法治体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不仅是经济工作的指挥棒,也是法学理论创新的源泉。例如,创新发展理念推动了知识产权法、数字经济法的理论革新; 绿色发展理念催生了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讨论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法理阐释。 (二)阐释重大战略法理:法治与大局的深层逻辑 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实施,往往伴随着深刻的法理变革。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需要深入研究其背后的法治正当性与法理逻辑。 这种“重大战略法理”研究,旨在阐明国家战略的法律基础。例如,区域协调发展涉及行政区划与区域经济板块的矛盾,需要研究跨区域立法协调机制、执法协作机制、司法管辖制度创新等,以此“努力弥合地区经济之间的差异,使全体人民均能够公平享受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的利益”。这不仅是具体的制度设计问题,更涉及对“国家法治统一性”与“地方治理差异性”关系的法理思考。 又如,关于“国家安全”的法理。随着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国家安全的内涵和外延发生了巨大变化。法学界需要从法理上厘清安全与发展、自由与安全、国家安全与人权保障之间的辩证关系,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安全法学理论体系。这既包括对传统军事、政治、国土安全的法治保障,也包括对经济、文化、社会、科技、网络、生态等非传统安全的法治回应。 再如,关于“数字经济”的法理。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对传统法学理论提出了严峻挑战,数据确权、算法歧视、平台责任、个人信息保护等新问题层出不穷,“数字社会背景下的法治建设亟待转型”。中国法学需要基于中国庞大的数字产业实践,提炼出“数字人权”“数据产权”“算法规制”等原创性理论,为世界数字法治提供中国方案。 (三)构建范畴体系:中国法学的“概念之网” 任何一门成熟的学科,都需要有一套逻辑严密的范畴体系。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在原创理论的统摄下,重构中国法学的范畴体系。 这要求我们重新审视“权利”“义务”“责任”“权力”等基本范畴的中国内涵。例如,西方的“权利”概念往往带有浓厚的个人主义色彩,而中国的权利观念更注重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结合。我们需要对这些基本范畴进行符合中国国情的再阐释。 同时,需要引入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新范畴。例如,“营商环境”已经成为衡量地方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需要将其上升为一个重要的法学范畴;“数据权属”是数字时代的基石性问题,需要构建起包括数据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在内的范畴群;“生态红线”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需要赋予其明确的法律属性和效力。 此外,还需要对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践概念进行学理化提升。如“枫桥经验”中的“矛盾不上交”,不能仅仅停留在经验描述层面,而要将其上升为关于基层社会治理、纠纷解决机制的一般性法学理论范畴。通过这些努力,编织一张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的法学“概念之网”。 三、本土制度规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的规范知识 法学本质上是规范之学、制度之学。法律职业者主要通过运用法律规范来解决社会问题。制度是理论的载体,也是实践的依据。本部分聚焦静态的规范文本与制度体系,解决“是什么”的问题。这是法学知识体系区别于政治学、社会学等其他社会科学知识体系的显著特征。 (一)夯实规范研究的本体地位:回归法学之“本” 长期以来,中国法学研究中存在一种“泛政治化”或“泛社会化”的倾向,即用政治分析代替法律分析,用社会调查代替规范解释,导致法学研究不像法学。构建自主知识体系,必须正本清源,确立以规范为中心的研究范式。 首先,这是由法学的学科属性决定的。法学是一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而法律规范是法律现象的核心。无论是法理学对法律原则的探讨,还是部门法学对具体法条的适用,都离不开对规范的精研。德国法学家拉伦茨曾言:“法学是关于‘现行法’的陈述。”中国法学要自立于世界法学之林,必须在规范研究上下足功夫。 其次,这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独特性决定的。经过几十年的努力,中国已经形成了以 《宪法》为统帅,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法律体系。这一体系不是对西方法律制度的简单模仿,而是基于中国历史传统、现实国情和发展需要的独创。例如,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是西方的议会制;中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而不是西方的多党制。这些制度差异必然体现在法律规范的设计上。因此,只有深入研究这些本土规范,才能真正理解中国法治的真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