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研究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在中国的适用规则。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是中国法律的渊源之一。但是,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适用方式(是直接适用还是转化适用)、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的解决规则等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争议。法学界需要对此进行系统研究,明确不同类型国际条约的适用规则,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同时,对于国际商事活动中广泛适用的国际惯例,也需要研究其在我国的适用条件和效力,以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需研究域外法律制度的借鉴与应对。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的法律制度相互影响。我们需要加强对世界主要国家法律制度的跟踪研究,既要借鉴其有益经验,也要对其可能损害我国利益的法律规定进行预警和应对。例如,美国的“长臂管辖”制度、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等,都对我国的涉外经济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我们需要深入研究这些制度的法理基础、适用范围和实际效果,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维护我国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理论储备:提出中国方案 中国法学不仅要解释中国之治,还要为全球治理提供中国方案。这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批判“西方中心论”的国际法叙事,倡导全人类共同价值,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需批判西方国际法叙事。传统的国际法理论主要由西方国家主导,体现了西方的价值观念和利益诉求。例如,“传统国际法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利益为宗旨,由于国家间的关系仍然停留在松散的‘国际体系’层面,尚未进入到国际共同体社会,国际共同体利益并不是其关注和保护的对象”。中国法学界需要运用马克思主义国际法理论,揭示西方国际法叙事的本质缺陷,批判其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逻辑,为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法治秩序提供理论支持。 需倡导全人类共同价值与国际法治新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为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新的价值指引。中国法学界需要将这些价值理念融入国际法理论研究,倡导合作共赢的国际关系理念,反对零和博弈和冷战思维。例如,在发展权问题上,中国主张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达国家有义务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这与西方某些国家将发展权视为恩赐的观点形成鲜明对比。 需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保障。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为应对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而提出的中国方案。法学界需要研究如何将这一理念具体化、制度化,转化为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对此,法学界可以从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环境等领域积极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制度化与法律化。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知识互鉴:以我为主,洋为中用 强调自主性并不意味着闭关自守。在坚持主体性的前提下,以我为主,对世界各国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进行比较、鉴别和吸收,是实现知识创新的必要途径。但这种吸收必须是批判性的、为我所用的,而非盲目地照搬照抄。 需明确比较法研究的立场与方法。比较法研究不能仅停留在介绍外国法律的层面,而要进行深层次的功能比较和结构分析。明确比较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而不是为了比较而比较。在研究方法上,要注重功能主义方法的运用,即考察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如何解决相似的社会问题,分析其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同时,要注意法律制度的社会背景和文化差异,避免简单的“拿来主义”。 要借鉴国外法治的有益经验。国外法治建设中确实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例如,德国司法制度在保障基本人权、防止行政权侵犯人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在体现司法民主、防止司法专断方面有其特点;新加坡的廉政建设经验对于反腐败工作具有参考价值。我们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对这些经验进行本土化改造,使其服务于中国的法治建设。例如,我国在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法院时,就借鉴了国外专门法院设置的经验,但又结合了中国的实际情况,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专门法院制度。 需警惕“法律移植”的陷阱。历史上,许多发展中国家盲目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结果导致“南橘北枳”,不仅没有实现法治,反而加剧了社会动荡。中国法学界要深刻吸取这些教训,警惕“法律移植”的陷阱。在借鉴国外经验时,必须进行充分的本土适应性分析,确保引进的法律制度符合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需求。例如,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在借鉴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同时,也保留了职权主义的合理成分,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模式。 七、体系构成的张力与整合: 走向逻辑自洽的有机整体 上述六大板块构成了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主体内容。然而,这六个方面并非截然分开,它们之间存在着复杂的互动关系和潜在的张力。如何实现各板块之间的有机整合,使整个体系成为一个逻辑自洽、充满活力的有机整体,是构建过程中必须面对的挑战。 (一)几组核心张力及其调适 理论预设与实践探索的张力。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但在实际发展中,理论往往具有相对稳定性,而实践是千变万化的。例如,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对现有的法学理论提出了严峻挑战。如果理论不能及时回应实践,就会变得僵化;如果实践完全脱离理论指导,就会陷入盲目。调适这一张力的关键在于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鼓励理论工作者深入实践,从实践中汲取营养,推动理论创新,同时用发展着的理论指导新的实践。 制度规范与社会变迁的张力。法律具有稳定性,而社会生活在不断变化。法律规范滞后于社会发展,就会产生矛盾。例如,现行的户籍制度在城乡二元结构背景下形成,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加剧,户籍制度与社会现实的矛盾日益突出。解决这一张力,需要通过法律的立改废释,及时修改完善法律法规,使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在法律修改之前,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 本土资源与全球视野的张力。中国法治建设既要立足本国国情,又要顺应全球化趋势。过度强调本土化可能导致封闭保守,过度强调国际化可能导致丧失自我。例如,在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上,如果完全照搬国际标准,可能会超出我国现阶段的发展水平;如果标准过低,又不利于激励创新和促进国际合作。调适这一张力,需要坚持独立自主与对外开放相统一的原则,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国际法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历史传承与现代创新的张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宝贵的财富,但其中也包含着一些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成分。例如,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刑轻民”“厌讼”等观念,与现代法治精神存在冲突。如何在传承中创新,在创新中传承,是一个重要课题。这需要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对传统文化进行批判继承,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其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融合。 (二)体系整合的路径选择 为了实现六大板块的有机整合,需要采取以下路径: 一是要强化问题导向。问题是时代的声音,也是理论创新的起点。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应当紧紧围绕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例如,如何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如何提高立法质量、如何保证司法公正、如何建设法治政府等。聚焦这些问题,可以将各个板块的知识串联起来,形成合力。例如,研究“司法公正”问题,既需要理论前提的指引,也需要原创理论的支撑,还需要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以及对历史经验的借鉴和对域外经验的比较。 二是要坚持系统观念。系统观念是辩证唯物主义的重要认识论和方法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本身就是一个系统工程。各板块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例如,理论前提共识为其他板块提供价值引领和方法论指导;原创理论内核是对本土制度规范和实践经验的抽象概括;本土制度规范是理论内核的载体和实践的基础;法治运行实践是检验理论和制度的试金石;深厚历史底蕴为体系提供文化根基;涉外法治知识则为体系提供国际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