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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江必新: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成

来源:华政法学公众号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8-25 10:35:19 | 2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作者:江必新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部

责任编辑:郭海清

全文已略去注释,如需查看,请订阅《法学》


【内容摘要】 行政法上关于“瑕疵”的理解存在狭义与广义之分。能被补救的行政行为瑕疵,限于“行政上微小的缺点”,且仅限于行政行为在实施程序方面的瑕疵(即程序瑕疵),及在事实与证据方面、规范依据方面的瑕疵(属实体瑕疵)。面向程序瑕疵与实体瑕疵的补救机制,分别为补正制度与理由之替换,二者均产生治愈行政行为违法性的效果。但行为意义上的替换理由不等于结果意义上的理由之替换:前者仅在一定范围内才产生治愈违法性的效果。在我国,补正行政行为程序瑕疵的时点被限于提起行政诉讼前,一旦进入诉讼阶段,补正的效果将被推翻。事实与证据、规范依据都属于可以为行政行为合法性提供支持的“理由”,适用理由之替换将面临三项限制:用作替换的证据必须在行政行为作出时就已被收集;不得因替换证据而架空法定的陈述意见程序或听证程序;不得因替换证据或规范依据而改变行政行为的同一性。

【内容摘要】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新时代推进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的基石工程,也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理论支撑。该体系并非既有知识的简单拼盘,而是一个逻辑严密、层次分明、动态开放的有机整体。这一体系本体构成上应当包括六大核心板块: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的“理论前提共识”,以回应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需求而生成的“原创理论内核”,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为载体的“本土制度规范”,以法治运行鲜活经验为来源的“法治运行实践”,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根基的“深厚历史底蕴”,以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为视野的“涉外法治知识”。这六大板块遵循“认识论—本体论—方法论”的逻辑进路,共同构成了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四梁八柱”。

【关键词】中国法学 自主知识体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法学范式



言:时代呼唤与理论自觉

当前,中国法学研究正处于从“照着讲”向“接着讲”“自己讲”转型的关键期,也处于从“西方话语依赖”向“中国话语建构”深刻变革的战略机遇期。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明确指出:“要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 这一论断不仅为整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法学学科的繁荣兴盛提供了根本遵循。

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分支,法学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属性和实践性特征。“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中国法学站在新时代新征程上的又一次革命性探索,是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时代化的又一次历史性创新,是中国法学放眼未来、走向世界、迈向现代化的又一次科学进军。”一方面,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显著提升,中华法治文明正迎来伟大复兴的历史契机,我们需要在理论上对自身法治实践进行系统的总结和提炼;另一方面,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法治斗争日趋激烈,我们亟须打破西方在法学话语上的垄断,提升中国法治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然而,学界对于该体系“由哪些部分构成”这一基础性问题,尚存见仁见智的讨论。有的侧重于制度规范,有的侧重于实践经验,有的侧重于历史传承,缺乏一种系统性的整合。

厘清构成要素,首先需要确立科学的划分依据与建构原则,以确保体系构建的逻辑自洽性与实践有效性。本文试图跳出单一维度的描述,采用系统论的视角,对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成进行一次全景式的扫描与重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一个多维、立体、开放的复杂系统,对其构成的划分,不能随意罗列,而必须遵循严谨的学术逻辑。

第一,划分的理论依据。本文确立“认识论—本体论—方法论”的三重逻辑主轴。在认识论层面,解决“如何看待法治”的问题,这涉及指导思想与历史渊源,即我们持什么样的法治观;在本体论层面,解决“法治是什么”的问题,这涉及理论原理与制度规范,即我们的法治大厦由哪些砖石构成;在方法论层面,解决“如何运行与完善”的问题,这涉及实践运行与涉外拓展,即我们的法治如何运转以及如何与世界互动。以此为主轴,辅以“理论—制度—实践—历史—涉外”五个维度,共同确立起六大板块的学理坐标。

第二,建构的基本原则。一是,政治引领性原则。坚持党对法学研究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确保知识体系的正确政治方向。法学具有极强的政治性,脱离政治的法学往往是虚伪的,偏离正确方向的“自主”只会导致迷失。二是,实践本源原则。立足中国法治实践,从鲜活的案件、改革举措和社会治理经验中提炼概念、命题与理论。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特征,也是中国法学摆脱空洞玄思的根本出路。三是,逻辑自洽原则。各构成板块之间既要界限分明,防止内容重叠,又要相互支撑,形成环环相扣的严密结构。这要求我们在概念界定、范畴分类上进行精细化的学术耕耘。四是,开放发展原则。体系不是封闭的僵化教条,而是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深化而不断丰富发展的动态系统。它既要向后看,接续历史文脉;也要向前看,回应未来挑战;还要向内看,读懂国情民情;更要向外看,吸收人类文明优秀成果。

基于上述依据与原则,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具体构成可分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理论前提共识: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

的最新成果

构建自主知识体系,首先必须确立坚实的理论前提。地基不牢,地动山摇。在中国,这一前提就是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形成法学界广泛认同的理论共识。这部分内容构成了整个知识体系的“魂脉”与“底色”。

(一)确立根本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统领地位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它不仅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更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

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知识体系的“魂脉”,意味着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在意识形态属性上彻底区别于西方自由主义法学。西方主流法学往往建立在“权利本位”“三权分立”和“司法至上”等理论基础之上,而中国法学则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种差异不仅仅是政治立场的不同,更是认识论上的根本分野。例如,西方自然法学派强调超越实在法的“高级法”,分析实证法学派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而习近平法治思想则强调“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强调“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就为中国法学确立了一个不可动摇的逻辑原点。

此外,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十二个坚持”,如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等,本身就是对法学知识体系核心内容的高度概括。将这些内容内化为法学研究的基本共识,是构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前提条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以法治体系为基石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能够广泛汇聚中国法学的思想活力与发展潜力,为知识体系提供最具标识性的原创概念与理论框架。

(二)凝聚价值共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谱系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中国法学界正在形成关于法治价值的新共识。这套价值谱系既吸收了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首先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立场。西方法治往往打着“普世价值”的旗号,但在资本逻辑的主导下,往往沦为维护少数人利益的工具。中国法学强调“以人民为中心”,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价值追求。这一立场要求“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切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公平正义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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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