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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江必新: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成

来源:华政法学公众号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8-25 10:35:19 | 2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挖掘城市网格化管理的法治内涵。在城市管理中,网格化管理成为一种重要的治理模式。它将城市划分为若干网格单元,配备网格员,实现对城市事件的精细化管理和快速响应。这种模式涉及行政权力的下沉、公民权利的保障、信息技术应用的法律边界等问题。法学研究者可以从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角度对其进行研究,提炼出关于城市治理现代化的法治理论。

关注互联网空间的治理创新。中国在互联网治理方面走在世界前列,创造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如网络内容管理、网络实名制、网络安全防护等。这些经验不仅具有技术层面的意义,更具有深刻的法治内涵。例如,网络平台的责任界定、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网络犯罪的打击与预防等,都是中国法学需要重点研究的课题。研究这些互联网治理实践,可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空间法治理论,为全球互联网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五、深厚历史底蕴: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的创造性转化

自主知识体系必须有历史的纵深感。一个没有历史根基的知识体系是肤浅的,也是难以持久的。中华法系源远流长,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智慧,这是我们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根脉”。

(一)挖掘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中华法系的当代价值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在长期治理国家和社会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实践的总和。它蕴含了许多超越时空的智慧,值得我们深入挖掘。

民本理念可进行当代阐释。中国古代有“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思想,强调国家治理要以民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理念是“我们党将马克思主义关于坚守人民立场的思想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民本思想相结合” 的产物。当代法学研究可以将传统民本理念与现代人权理论相结合,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性特征。例如,古代的“恤刑”原则(对老幼妇残等弱势群体在刑罚适用上予以宽宥),可以视为现代刑法中人道主义原则的历史渊源。

德法共治蕴含传统治理智慧。中国传统治理强调“德主刑辅”“礼法合治”。这种德法共治的思想,对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启示。“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我们既要坚持依法治国,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要坚持以德治国,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法学研究可以深入探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理论体系。

慎刑思想能够实现现代转化。中国古代有“明德慎罚”“罪疑惟轻”的慎刑思想。这种对刑罚适用的慎重态度,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当代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都可以从传统慎刑思想中找到文化共鸣。研究这种历史传承,有助于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文化自信。

司法公正是中华法系的优良传统。中国古代重视司法公正,有许多关于司法官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要求。例如,强调“法不阿贵”“刑无等级”,要求司法官员“铁面无私”“执法如山”。包拯、海瑞等清官形象深入人心,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盼。当代司法改革强调“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加强司法廉洁建设,这些都与传统司法文化中的积极因素一脉相承。

(二)实现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古为今用的路径

传承历史不是为了复古,而是为了创新。我们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改造,使之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契合。这是一个“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过程。

需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概念术语进行现代转换。传统法律文化中有许多概念术语,如“礼”“法”

“律” “令”“例”“典”等,它们的含义与现代法律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我们需要对这些概念进行科学的辨析和现代转换,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例如,“礼”在古代具有行为规范的性质,包含了道德、习俗、法律等多重内容。在现代社会,我们可以将“礼”中的合理成分,如尊老爱幼、诚实守信等道德规范,转化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通过教育引导、舆论宣传等方式发挥作用,而不是直接将其作为法律规范。

要注重制度经验的借鉴吸收。传统法律制度中有一些制度,如科举选官制度中的考试录用思想、监察制度中的权力监督制衡思想、调解制度中的和谐解决纠纷思想等,虽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存在局限性,但其合理成分可为当代法治建设所借鉴。例如,御史台制度是中国古代独立的监察制度,对维护封建统治起到了一定作用。当代中国的监察委员会制度在吸取历史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根本性变革,成为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实现了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需推动思维方式的扬弃更新。“中国的法律思维方式是重具体经验的实用理性。”例如,在处理案件时,注重考虑案件的背景、当事人的身份关系等因素,追求实质正义。这种思维方式既有其优点,如能够灵活处理复杂案件,也有其缺点,如容易导致司法专断、缺乏形式理性。当代法学研究应当扬弃传统法律思维,在坚持法治原则的前提下,吸收其注重实质正义、追求社会和谐的合理因素,克服其缺乏程序保障、易受人情干扰的弊端,构建起既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又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思维模式。

(三)构建中国法律史学的自主叙事:摆脱西方话语霸权

长期以来,中国法律史学的研究深受西方话语的影响。这种“西方中心论”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学者对本国法律历史的评价。构建自主知识体系,要求我们摆脱这种话语霸权,立足中国历史本位,重新书写中国法律文明演进史。

要重构中国法律史的时间轴线。以往的中国法律史叙述往往以朝代更替为线索,或者以“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社会主义法律”的线性进化模式来剪裁历史。这种叙述方式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容易忽略法律发展的连续性和复杂性。我们可以尝试以法律文明的类型演变为线索,或者以重大法律制度的变革为节点,重构中国法律史的时间轴线,展现中华法律文明发展的独特逻辑。

要发掘中国法律史的独特贡献。中华法律文明在世界法律文明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对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特别是对东亚儒家文化圈的国家,如日本、朝鲜、越南等。例如,日本的《大宝律令》、朝鲜的《经国大典》、越南的《皇越律例》等都深受唐律的影响。我们要加强对中华法系传播史的研究,阐明中华法律文明对世界法治文明的贡献,改变那种认为现代法治完全是西方产物的片面认识。

要阐释中国法律史的当代意义。研究中国法律史不是为了发思古之幽情,而是为了服务当代法治建设。我们要从中国法律发展的历史中总结经验教训,为当前的法律改革提供历史借鉴。例如,中国古代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皇权与相权关系、德治与法治关系的处理,对于当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通过构建中国法律史学的自主叙事,我们可以向世界展示中华法治文明的独特魅力,增强文化自信和民族自豪感。

六、涉外法治知识:

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

的全球视野

在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国际格局深刻调整的今天,法治已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构建自主知识体系必须具备全球视野,补齐涉外法治这块短板。这不仅是维护国家利益的迫切需要,也是提升中国国际话语权的重要途径。

(一)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知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面对外部打压和“长臂管辖”的挑战,中国必须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构建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法学界需要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形成相应的知识模块。

需系统研究我国涉外领域立法。近年来,我国加快了涉外领域立法步伐,相继制定了《反外国制裁法》《对外关系法》《外国国家豁免法》等重要法律。这些法律是我国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法学界需要深入研究这些法律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主要内容、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等问题。例如,《反外国制裁法》的出台,为我国反制外国不当制裁提供了法律依据。研究该法,需要厘清其与我国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明确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探讨其在具体适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如如何认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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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