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型责任政府的行政契约理论及其特殊性 徐凌 (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摘 要] 当今,如何有效处理公务员道义责任与岗位责任之间的伦理冲突问题,已经引起行政学理论界和政府改革实践层面的普遍关注。基于生态型责任政府的建构理论,对公务员道义责任和岗位责任进行全新定位和思考,将它们纳入一个严谨的契约体系当中,主张通过道德契约、政治契约、行政契约这三重契约重重规制,实现公务员道义责任与岗位责任的有效整合,最终保证公务员责任的锁定与追究。对生态型责任政府的行政契约进行概念厘定与解读,强调生态型责任政府中的行政契约是以公务员岗位生态责任的有效追究与落实为使命;梳理了生态型责任政府中行政契约的理论来源与实践依据——委托代理理论、新公共管理的契约外包制、中国公务员聘任制;指出生态型责任政府中行政契约与新公共管理中的行政契约、中国公务员聘任制中的行政契约的区别与联系,指出它是保证政府生态责任得以落实的最终层面与环节。 [关键词] 生态型责任政府;行政契约;道义责任;岗位责任
随着公共管理实践与研究的不断深入,公务员道义责任与岗位责任的伦理冲突问题已引起行政学界和政府改革实践层面的普遍关注。道义责任与岗位责任二者孰轻孰重的问题也是长期以来行政伦理研究的热议话题。尽管库珀也尝试性地给出调和道义责任(主观责任)与岗位责任(客观责任)之间公务员伦理冲突的方向,却依旧缺乏一个有效化解这个伦理冲突的一个体系化的理论框架和思路。于是,生态型责任政府建构理论应运而生。 生态型责任政府主张将生态思维注入到政府责任当中,以政府生态责任的落实与追究为目标;它的生态思维已不仅局限于环境保护责任的有效担当,还意味着一个国家治理过程中秉持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维均衡发展理念。同时,生态型责任政府主张通过契约的路径,实现政府生态责任的重重锁定,而行政契约就是生态型责任政府的整个契约体系的终极层面与环节。生态型责任政府中行政契约的科学设置与建构,直接决定了整个生态型责任政府现实运作与转化的有效性。在着手生态型责任政府的行政契约有效打造之前,我们必须先对生态型责任政府的概念,以及行政契约在生态型责任政府中的定位与作用进行必要的研究和探讨。
一、生态型责任政府中的行政契约 (一)生态型责任政府的内涵 生态型责任政府是以“理性生态人”行政价值理念为指导的,它主张通过建构一个有效的大契约体系,实现从政府生态道义责任到政府生态岗位责任的重重锁定与追究,它主要包括道德契约、政治契约和行政契约三个层面。关于生态型责任政府的界定主要有如下方面: 第一,它具有“生态性”,是在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对责任政府的新型时代解读。它主张将“理性生态人”行政价值理念注入责任政府建构之中,建构具有“生态性”的责任政府。“理性生态人”行政价值观强调在追求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同时,考虑到未来的代际公平和生态正义的问题,最终实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谐共进的可持续发展之道。第二,它以政府生态责任的有效担当为目标与使命。生态型责任政府中的政府责任体系不同于传统的政府责任体系划分,它主张实现政府责任的“生态性”定位,而不是将政府生态责任仅仅视为与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文化责任相平行的、额外追加的一个责任指标。它以政府生态道义责任为统摄,通过政府生态岗位责任的具体外化,形成一个新型的政府责任体系建构。第三,它具有“契约性”,主张通过契约(合同)的路径实现政府生态责任的追究与落实。在对政府生态责任进行客观锁定时,最有效的路径就是通过法律手段,生态型责任政府主张通过契约(合同)的方式形成一个大契约系统,它包括道德契约、政治契约、行政契约三个层面,最终实现政府生态责任从主观责任到客观责任的一体化锁定与追究。通过契约,对政府列出明确的责任清单,并通过民众、代议机关、司法机关或执政党对政府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责任清算,最终有效达成生态型责任政府的切实打造。 (二)生态型责任政府中的行政契约定位 在生态型责任政府的大契约体系中,道德契约是高位契约,政治契约是中位契约,而行政契约则属于低位契约。高位、中位或低位的界定,只是逻辑的先后,而不是价值的高低。生态型责任政府的道德契约是以政府生态道义责任的锁定为目标和使命,它奠定了生态型责任政府的灵魂与根基,也是生态型责任政府打造的第一步,所以,我们称之为生态型责任政府的高位契约;生态型责任政府的政治契约是以某届政府的生态岗位责任的有效追究与落实为使命,它是对生态型责任政府道德契约的延伸和发展,是由政府生态道义责任向政府生态岗位责任迈进的链接层面,是高位契约的延伸与具化,为此,我们称之为生态型责任政府的中位契约;生态型责任政府的行政契约,是在政治契约基础上,由某届政府的生态岗位责任进入到每一位公务员的生态岗位责任的锁定与追究层面,是中位契约的进一步具化和体现,所以,我们称之为生态型责任政府的低位契约。 生态型责任政府的行政契约是以公务员(行政人员)的个人岗位责任的有效落实为目标和使命,它涉及行政的合法性问题。当生态型责任政府由道德契约层、政治契约层进入到行政契约层的打造时,已经将生态责任从生态道义责任、政府岗位责任的锁定与追究进一步推进到每一个公务员岗位责任的锁定与追究层面,使政府生态责任真正落实到具体的岗位和每一位公务员身上。在探讨行政契约与责任政府的关系时,我们需要强调如下几点:第一,行政契约在整个生态型责任政府的契约体系中,尽管是低位契约的定位,但它只是功能体系上的逻辑次序,在价值意义上,它的作用不可低估。如果没有行政契约的落实和配备,生态型责任政府建构不可能深入到政府运作的细枝末节。如果将道德契约比喻为一棵大树的根,政治契约就是大树的躯干,而行政契约就是大树的枝叶。枝繁叶茂的大树才是具有强大生命状态的象征和表现。为此,除了要有扎实的树根、强劲的树干,还需要茂盛的枝叶。行政契约建构的成败直接影响着生态型责任政府这棵大树的生长状态。为了保证生态型责任政府这棵大树得以枝繁叶茂、生机盎然,行政契约层的有效打造不可或缺。第二,行政契约是以生态型责任政府中道德契约的精神为终极统摄。行政契约和政治契约一样,都受到道德契约的统摄和影响。生态型责任政府中道德契约的高位契约定位,规定出它对中位契约、低位契约的层层统摄和指引,逻辑定位的先后性有效地解决了政府实践中常常出现的道义伦理与岗位伦理冲突的问题。第三,它是对中位契约 ——生态型责任政府的政治契约的具化与延伸。生态型责任政府中的行政契约层是低位契约层,它是以中位契约层 ——政治契约层的有效建构为前提和基础。生态型责任政府中的政治契约强调某届政府的生态岗位责任,它以绿色施政纲领的提出为标志,并以此作为对某届政府进行生态责任清算的依据。但关于政府生态责任的追究,政治契约只能止步于某届政府责任清算上。然而,整个政府的有效运行是通过政府中每一个公务员岗位的设置和功能的配置来最终实现的,因此,我们还必须将生态责任推进到每一个公务员的岗位责任设置层面,以保证政府生态责任的最终落实。 综上所述,生态型责任政府的行政契约强调将政府生态责任与每个公务员岗位责任的有 效结合,通过明确的责任清单来强调公务员对政府生态责任的承担与履行,它涉及到每个公务员的合法性问题。在对其概念与定位进行必要界定之后,我们还需要探讨生态型责任政府的行政契约的理论渊源与实践依据。
二、生态型责任政府的行政契约之理论溯源 (一)委托—代理理论与新公共管理中的契约外包制 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延续和发展是委托—代理理论(the principal-agent theory),委托—代理关系在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契约关系。委托—代理理论的开创者们不仅探索了代理问题,同时也研究了委托问题。整体看来,委托—代理理论是对员工、管理者和所有者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内在关系以及更为普遍的市场交易关系的多维度解释与剖析。同时它也被叫作“激励理论”或“信息经济学”,因其重点研究的是信息不对称前提下的行为人利益关系。有学者认为,从信息经济学角度,不同利益目标的双方从有意签署合作协议开始就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信息不对称则成了委托代理关系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