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契约的作用层面:在 contract-in和 contract-out中的定位与兼容。关于公共管理中contract-in和 contract-out的类型划分问题。生态型责任政府中的行政契约与新公共管理中的行政契约存在着的区别还在于:前者关注的是对政府官员岗位责任的落实与追究问题,还不是新公共管理中简单的 contract-in和 contract-out的区分。按照简 ·莱恩的观点,他将行政契约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存在于政府内部的契约,这个往往体现为雇佣契约和激励契约之类的、涉及政府与行政人员之间的契约(合同)签订问题;另一类则主要体现为外包式契约,即政府将公共管理的一些具体事项,以签订契约的方式外包给社会组织、企业等,这时涉及行政契约。而作为生态型责任政府中的行政契约,在类型划分上既受到新公共管理中行政契约类型划分的启发,但又不同于该理论中对行政契约的界定和类型划分。生态型责任政府所指的行政契约是指行政官员(或行政部门)与政府之间的契约,主要强调行政官员或行政部门岗位责任的有效落实与追究,它涉及行政的合法性问题。它也包括两类:第一类十分类似简 ·莱恩的contract-in,是指政府与行政人员之间的雇佣合同和激励合同,通过此类合同的签订,行政人员承诺完成自己的岗位职责,政府方则依据事先在岗位设置中的规定,赋予该行政人员应有的管辖权力和一定的薪酬、福利水平;第二类合同则与新公共管理中的 contract-out有所不同,它并不是指公共服务实行契约外包过程中政府与市场化主体签订的公共服务外包式合同,而是指在进行 contract-out的过程中,为了保证“外包式合同”得以真正有效的履行,以及避免契约外包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行政权力腐败现象,由政府与负责契约外包合同签订与监督其有效实施的行政负责官员签订的岗位责任合同。该合同的签订可以有效监督契约外包制实施中外包合同的有效履行,同时规避行政官员腐败或失职情况的出现。所以,生态型责任政府的行政契约在责任清算功能上,对于 contract-in的行政契约主要以公务员的岗位责任清算为目标,对于 contract-out的行政契约则强调政府官员在此过程中监督责任的有效承担问题。
生态型责任政府的行政契约是整个生态型责任政府契约体系的低位契约层,它受到道德契约这个高位契约层和政治契约这个中位契约层的重重统摄。但是,行政契约也是道德契约和政治契约的延伸与具化,通过公务员道义责任和岗位责任的有效锁定,有效实现在公务员个人层面的责任追究与落实。在这样的理论体系架构下,公务员岗位责任既受公务员道义责任的统摄,也是道义责任的具体外化体现,从逻辑上理顺了二者的关系,实现了道义责任与岗位责任在公务员层面的有效整合。此外,吸收和借鉴新公共管理中契约外包制和中国的公务员外聘制经验,可以推进行政契约理论的纵深发展:通过公务员道义责任与岗位责任的整合、长期合同与短期合同的兼容、雇佣合同与激励合同的同构、Contract-in和 contract-out的并举,为公务员责任的有效追究探索出了一个新的理论框架和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