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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政要闻

王万华:行政复议化解涉企行政争议主渠道定位及其实现机制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2025年第12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9-24 11:19:58 | 1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二、畅通涉企行政争议的复议入口,回应主渠道定位的整体数量要求

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与行政诉讼相比较,具有高效快捷便民的一系列优势,这为实现主渠道定位提出的整体数量要求,奠定了客观基础。为让更多行政争议能进入行政复议中得到化解,《行政复议法》完善了一系列制度,包括: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将更多类型行政行为纳入复议渠道;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完善在线申请机制等便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便民机制;集中规定复议案件受理条件,规范行政复议机关的受理活动,保障符合条件的案件顺利进入行政复议;限缩申请人的救济路径选择权,扩大复议前置范围。在《行政复议法》这些制度的基础上,为让更多涉企行政争议进入行政复议,《意见》专门规定了“提升行政复议吸纳涉企行政争议能力”,确立了四项工作机制,即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完善涉企行政复议受理机制、大力推进涉企“在线复议”、持续面向企业宣传行政复议。

第一,畅通涉企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和持续面向企业宣传行政复议。这两项机制具有共同的现实基础。长期以来,行政复议制度并不为社会所熟悉,甚至很多法律工作者都不了解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高效便民的制度优势,《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制度作出的重大调整等内容有一个为社会了解和熟悉的过程。要将更多涉企行政争议纳入行政复议,就需要让企业了解和熟悉行政复议制度,为此,《意见》规定了两项机制。一是行政复议机构“走出去”,积极为企业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根据《意见》要求,各级地方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托行政审批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基层司法所、各类争议化解中心等多种平台,在企业密集的园区、街道、商会以及重点企业设置行政复议服务点,为企业咨询、申请行政复议提供便利。二是行政复议机构把企业“请进来”,让企业了解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成效。《意见》要求行政复议机构邀请企业代表走进行政复议工作场所,互动体验行政复议服务,深化开展行政复议访企宣传活动成效,进一步提升企业对行政复议的知晓度、认可度和首选率。

第二,完善涉企行政复议受理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复议申请后,由行政复议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复议案件受理条件的,决定予以受理。因此,行政复议机构在受理环节的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关系涉企行政争议能否顺利进入行政复议予以处理化解。在《行政复议法》关于完善受理所规定的一系列机制的基础上,《意见》进一步强化了复议机构在受理涉企行政争议时的工作要求。其一,对涉企行政复议申请及时进行审查处理。涉企行政复议申请的主要申请材料,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复议机构应当在5日内及时审查处理,作出受理决定,避免企业因非关键性申请材料缺失来回跑、多趟跑。其二,利用数字技术,为企业申请行政复议提供便利。具体要求为发挥“一网通办”等政务服务平台数据优势,行政复议受理审查环节能够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提取、验证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涉企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域流转、全域通办”,让企业申请行政复议少跑腿、快受理。

第三,大力推进涉企“在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强化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新法实施以来,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在全国范围出现大幅增长,2024年,全国新收行政复议案件74.96万件,同比增长94.7%。面对行政复议案多人少的现实困境,目前司法部和地方行政复议机关都在积极推动通过数字技术赋能复议案件办理,既方便当事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也提高复议工作的效率。结合行政复议的信息化建设,《意见》提出大力推进涉企“在线复议”,以科技赋能方便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具体要求为在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台开设企业申请行政复议专用通道,并在此基础上拓展听取意见、听证等功能应用,方便企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三、实质化解涉企行政争议,回应主渠道定位的个案质量要求

为实质化解涉企行政争议,让多数涉企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渠道中实现案结事了,《意见》结合涉企行政复议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细化规定了一系列关于涉企行政争议审理决定的机制。

(一)明确了涉企行政争议案件的重点领域

《意见》在“明确行政复议监督涉企执法重点内容”这一部分中,提出了以下几种类型的涉企行政争议,是行政复议监督纠错的重点领域。

第一类是行政罚款类案件。以涉企罚款的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为重点审查内容。与行政诉讼以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为原则不同,行政复议可以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因而,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纠错力度更大。罚款裁量权行使不当,是涉企行政争议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也是容易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与其他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同等原则实施。对违法行为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根据该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时,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在法律适用方面,行政机关在对民营经济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除适用部门管理法律规范,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从轻、减轻、不予处罚规定。针对涉企罚款裁量权行使不当问题,尤其是企业和社会关注的小过重罚、以罚增收、异地执法等问题,《意见》要求复议机关注重对大额顶格处罚、无裁量基准处罚、异地执法等情形的审查核实。此外,复议机关还要加强执法方式的适当性审查,纠正小错重罚、以罚代管、以罚增收等突出问题。

第二类是行政协议、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类涉企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协议案件纳入复议受案范围,对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中大量采用了行政协议方式,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政府违法接管企业,及新官不认旧账等行政机关不讲诚信的问题,企业通常因前期投资巨大而遭受重大损失。《意见》要求及时纠正行政机关不依法依约履行行政协议、随意改变行政承诺等失信行为,依法维护有关企业信赖利益等各项合法权益。

第三类是涉企管理领域案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关系密切,是容易引发涉企行政争议的管理领域。《意见》要求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的复议个案监督。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是此次《行政复议法》新增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确立这项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引入外部力量,弥补行政复议中立性天然不足的问题,增强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公信力。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性质是咨询机关,而非议决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意见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没有直接约束力,是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基于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意见案件具有重大、疑难、复杂等特点,为增强行政复议决定的公信力,在办理涉企行政争议案件时,行政复议机关没有采纳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的,建议说明理由,以保证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谨慎行使复议决定权,也体现了对行政复议委员会意见的尊重。

(二)充分保障企业的复议程序权利,公正审理涉企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程序改革是《行政复议法》修订的核心问题之一。与1999年《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复议制度定位为行政机关的内部自我监督纠错机制相对应,行政复议程序呈现出高度内部化、行政化的色彩,程序理性与程序公正的基本制度要素缺失,尤其是欠缺对申请人参加复议过程的制度安排,造成复议决定难以得到申请人和社会的认同,复议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不足。针对复议程序制度存在的问题,此次修法契合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新的制度属性定位,增强了复议程序制度的外部性、对抗性色彩,确立了申请人在复议程序中的阅览卷宗权、陈述意见权等一系列程序性权利;取消了书面审查原则,规定了听取意见、听证制度等体现正当程序原则的程序制度。新法关于申请人复议程序权利和行政复议程序制度的完善,既保证了复议机关准确、公正作出复议决定,又增强了申请人和社会对行政复议的信任和认同,提升了行政复议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制度能力。《意见》明确要求在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复议机关要落实新修订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新程序、新要求以及有关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听证规范性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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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