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职能,从源头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活动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的规定,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之一。在涉企行政争议案件办理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在实质性化解涉企行政争议的同时,还应当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职能,对案件办理过程中所发现的涉企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违法和不当问题,要从源头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活动,以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规范一行”的目标。此外,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涉企行政争议案件过程中,还可以积极帮助企业查找违法风险点,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预防行政争议的发生。 (一)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活动,提升涉企行政执法水平 为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职能,通过个案争议化解,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源头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活动,达到以案促治的目的,根据《意见》要求,应重点健全如下机制。 第一,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为发挥好行政复议监督职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强化了行政复议监督机制的规定,其中《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机制。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意见》强调了这一机制在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中的应用,并结合涉企行政争议的特点,要求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涉企共性执法问题,特别是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不完善、覆盖不全面、幅度不合理等问题,及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从源头上提升涉企执法水平。 第二,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虽然没有承认判例的法源地位,但是,人民法院建立了指导案例、典型案例等案例机制,有利于统一人民法院对法律的适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发布典型案例也成为司法部推动新《行政复议法》实施的重要机制。《意见》规定了发布典型案例机制,要求及时遴选对于规范涉企执法具有示范意义的行政复议案件,特别是纠正乱罚款等涉企突出问题的纠错案件,作为典型案例选报。此外,《意见》还对如何应用好典型案例及其他材料,加强规范涉企执法指导培训,规定了具体工作机制。 第三,开展涉企执法突出问题会商。针对涉企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意见》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与涉企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组织之间的会商机制,通过不同部门之间形成合力,共同寻求从源头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活动。具体要求为针对行政复议办案中发现的滥用裁量权、执法不公正等涉企执法突出问题,与涉企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复议被纠错比例较高的涉企行政执法机关、工商联进行专题会商,规范涉企执法权力运行。 (二)帮助企业建立防范行政争议机制 企业是涉企行政争议的另一方当事人,虽然《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监督功能指向的是行政机关,但从源头预防行政争议发生的社会治理视角,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将涉企行政争议案件办理过程中所发现的企业一方存在的问题,通过一定的机制,帮助企业从源头做到依法依规经营,预防行政争议的发生。对此,《意见》要求行政复议机关结合土地利用、产品质量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等领域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情况,联合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助企防范行政争议机制,制定发布企业内部管理行政争议风险点提示单等,帮助企业完善规章制度,堵塞风险漏洞,促进企业依法经营。
结 语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确立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定位,《意见》在明确了行政复议是化解涉企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基础上,结合涉企行政争议的特点,充分回应主渠道定位所提出的整体数量要求与个案质量要求,规定了一系列实施机制,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优势,实质化解涉企行政争议,从源头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活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快速上升,但地方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机构建设、复议人员配备,复议人员专业化、专门化建设等方面,与实现主渠道定位所带来的高要求相比较,仍有较大差距,目前地方行政复议实践中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困难。为更好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职能,深入推进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需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重视发挥行政复议的制度功能,保障复议办案场所建设、复议办案人员力量配备,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文章来源:《行政管理改革》2025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