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
(三)进一步完善法治监督体系
加快建设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确保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加快形成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监督格局。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体系,加强对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的监督,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让权力在监督下行使、在阳光下运行。
(四)进一步完善法治保障体系
健全厉行法治所必需的政治保障、制度保障、思想保障、组织保障、运行保障、人才保障体制机制。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加强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志愿者以及法学专家队伍建设。紧紧抓住实际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的“关键少数”,让各级领导干部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中发挥关键作用。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加快推进法治体系的数字化基础建设和运行机制的数字化改造,全面提升法治运行的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水平。
(五)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体系
新时代以来,适应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现实需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截至2025年12月底,现行有效党内法规3372部,包括中央党内法规239部、部委党内法规253部、地方党内法规2880部。一个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已经形成。新征程上,要坚持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构建内容更加科学、程序更加严密、配套更加完备、运行更加有效的党内法规体系和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为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党的自我革命提供更加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为推进依规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科学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保障。
二、构建中国式现代化分领域的法治体系
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征程上,无论是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高水平开放、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生态文明,还是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现代化国防和军队、提高党的领导水平等,都需要完善法治体系。在继续推进“五个子体系”更加完善的基础上,加快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健全市场经济法治体系、民主政治法治体系、文化建设法治体系、社会治理法治体系、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军事法治体系、数字法治体系、涉外法治体系、依规治党法治体系等中国式现代化各领域的法治体系,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二十届四中全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分领域的法治体系建设作出了科学论述和规划部署。本文仅就建构市场经济法治体系、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社会治理法治体系、数字法治体系、涉外法治体系进行阐释论证。
(一)健全市场经济法治体系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三个重要论断揭示出构建市场经济法治体系的理论逻辑。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市场经济法治体系建设。着力点在于: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推动市场规则统一、市场监管公平统一、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完善要素市场制度和规则,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各类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潜力充分释放;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健全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的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形成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金融监管体系;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土地制度改革;为高水平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等等。
(二)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
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神圣使命。而要有力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就必须健全国家安全法治体系,为安全发展织密法治之网,筑牢国家安全法治屏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加强国家安全法治保障,提高防范和抵御安全风险能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安全、政治安全、国家利益至上有机统一。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科技、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增强国家安全能力。完善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党中央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强化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国家安全是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重要基础。必须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维护国家安全体制机制,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切实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为此,必须“强化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
按照党中央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快推进国家安全领域重要立法和相关配套立法。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反间谍法。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国家安全法,确立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地位,对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与职责,国家安全制度,国家安全保障,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制定其他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奠定了良好基础。在此基础上,我国国家安全法律体系日益完善,这包括:在维护国家主权、政治安全和国土安全方面,制定了对外关系法、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国家情报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等;在维护军事安全方面,制定了国防交通法等;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制定了疫苗管理法、社区矫正法,修订了枪支管理法、食品安全法、消防法、人民武装警察法等;在维护经济安全方面,制定了出口管制法,修订了种子法、标准化法等;在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方面,制定了网络安全法、密码法等;在维护生物安全方面,制定了生物安全法等;在维护核安全方面,制定了核安全法等。这些法律的制定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国家安全领域的法律制度体系,为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2021年6月,为反制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对我国企业和个人滥用“长臂管辖”和滥施单边制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反外国制裁法,进一步充实了我国对外斗争的法律“工具箱”。此外,新时代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加强了非传统安全领域立法,如网络安全法、核安全法、生物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以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出台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在新征程上,要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在完善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加强国家安全法的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力度,以法治之力确保国泰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