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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来源:人民检察杂志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10-13 16:13:14 | 2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加强涉外法治工作的关键在于完善涉外法治体系、构建涉外法治工作格局,具体而言,就是要着力健全四种机制:


一是中国法域外适用机制。我国对外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中国的对外交往不只是人、财、物的交往,还有制度和文化的交往,而中国法的域外适用是制度交往的重要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加强涉外领域立法,进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法律法规,推动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新时代以来,我国制定了国家安全法、外商投资法、出口管制法、反外国制裁法、数据安全法、对外关系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商务部《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修改了刑法、对外贸易法等,它们都包含着中国法域外适用的理念和制度安排。同时,我们已经积累了一些中国法域外适用的典型案例。


二是外国法域内适用机制。作为与中国法域外适用对等的主权原则和法治机制,我们也需要把某些对我有利、体现公平的外国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领域等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这就意味着必然适度借鉴、吸收和对接域外法律。同时还直接明了地提出:“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等司法审判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的覆盖面等,也包含着外国法在中国域内的适用,以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营商环境。外国法在中国域内的适用,尤其是在商事仲裁领域。我们要真诚参与《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的谈判,积极参与建立由联合国主导的主权国家法律域外适用的国际公约或标准法。202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查明和适用域外法的典型案例,包括对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及有限责任公司法等外国法律的查明和适用,展现了中国司法尊重契约精神、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态度,也为营造公平透明的国际营商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


三是国别法(外国法)选择性适用机制。其他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我们可以选择利用其国别法进行应对。例如,2021年1月,美国根据《1999财年国防授权法》将小米集团列入中国涉军企业名单,禁止美国国民购买或持有小米公开交易的证券及其衍生品。而后,小米集团及其3名个人股东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起诉美国国防部和美国财政部,宣称美国政府的行为违反了美国《行政程序法》、超越了《1999财年国防授权法》授权并构成未经正当程序剥夺财产和自由,从而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最终,美国法院支持小米的主张,发布临时禁令,冻结美国国防部对其作出的涉军企业认定。还有,在“一带一路”涉外法治问题上,我们也会适用东道国的法律和惯例。实践证明,国别法也可能成为破解西方国家“双标”的斗争武器,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公民、法人合法权益。


四是国际法有效运用机制。涉外法治工作必须重视对国际法的确认和运用。在全球治理中,各国应当尊重和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要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加强国际法运用,不仅是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需要,也是以民主机制、法治方式和平理性地解决国际分歧和争端以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需要。例如,我国自2001年加入WTO起,长期不懈努力,已能有效运用WTO的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从被动应诉发展为积极作为。2022年中国诉美国反补贴措施案胜诉,就是中方运用WTO规则,挑战美国滥用贸易救济措施的充分体现,该案胜诉既体现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公平公正,又彰显了中国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能力提升。


在新征程上,我们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为指导,一方面继续完善涉外法治规范体系建设,另一方面加强涉外法治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和法律实施机构建设,加快“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


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意味着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就是把国家各方面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思维、法治的程序、法治的方式、法治的机制开展工作,坚持依法执政、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规依法监察、依法公正司法,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在国家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增强合宪性合法性、减少违法性违规性。具体而言:


第一,把国家改革、开放、发展、安全等具有全局性的各项工作,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国防军队建设等具有主干性的各项事业均纳入法治轨道,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第二,把政党治理、政府治理、军队治理、社会治理、经济治理、互联网治理、新兴科技治理、公共卫生治理、生态环境治理等,“一国两制”、港澳治理、外交事务等国家治理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把国家和地方的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专门法治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依法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精准普法,使专门法治工作成为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样板与范式,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建设。


第四,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两个大局,综合考虑和运用国际国内两类规则,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积极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机制、应对气候变化治理机制、联合国维和行动等,秉持全人类共同价值,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民主化、公正化、共赢化。


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时代新征程上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是《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6—2030年)》的主轴。我们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正确方向、遵循科学规律、强化系统思维,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



本文系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项目及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024MZD02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及全文见《人民检察》2026年8月合刊)




来源:人民检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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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