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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来源:人民检察杂志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10-13 16:13:14 | 2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三)推进社会治理法治体系建设


我们现在所称谓的“社会治理”,以前的形态是“社会管控”“社会管理”。对社会进行高度行政化的控制,曾经是国家和社会之间关系的主要特征,国家通过公共权力对社会实行直接控制和管理,社会事务基本由国家来实施,国家包办一切的管理模式易造成社会活力不足、创造力缺乏、生产效率低下、公共服务短缺等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强调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的组成部分。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在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明确提出“依法治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等理念和要求,强调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凝聚社会共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增强社会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构建全民尊法守法、风清气正、公正良善的法治社会。


实行“依法治理”,必须坚决摒弃“稳定就是搞定、摆平就是水平”的人治思维,“花钱买平安”“办事找官员”“信访不信法”的行政思维,积极培育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依法治理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关键,基层和市域法治水平正是社会治理能力的标杆,法治对社会治理而言既是重要保障,也是基本治理方式。我国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丰富实践表明,依法治理、法治化治理是最稳定、最可靠的治理方式。


进入新时代,为适应社会治理的急需,我国编纂了民法典,制定了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修改了食品安全法、安全生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加强对信息化时代公共安全和公民信息权、隐私权、数据权保护;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等社会建设和治理必备的基础性法律,增强对特定社会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水平。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党中央推进基层社会治理、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自治的战略部署,修改完善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把全过程人民民主以及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贯彻在基层治理当中。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社会治理所依之“法”,并不限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党内法规和社会规范。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2020年,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等,都是指导和保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党内法规。


社会规范体系则是以公序良俗为核心,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社团章程等在内的庞大规范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充分发挥社会规范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社会组织章程等社会规范建设,推动社会成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加强对社会规范制订和实施情况的监督,制订自律性社会规范的示范文本,使社会规范制订和实施符合法治原则和精神。”


新时代社会治理实践表明,社会规范体系是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遵循,在我们加强国家立法、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前提下,要着力加强社会规范体系建设,加快形成包括国家法律、党内法规、社会规范及其实施机制在内的社会治理法治体系。


(四)加快推进数字法治体系建设


2025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提出加快推进数字法治建设,强调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全面建设“智慧法治”,用科技为法治赋能增效。推进依法治国强基工程建设,推动新技术与法治建设深度融合。这次工作会议进一步增进了法治工作战线对数字法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加快推进数字法治建设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数字法治”是法治中国和数字中国的共享概念,其核心内涵是: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发展、安全、人权、公正等为核心价值,统筹运用法律法规、公共政策、技术法则、科技伦理、国际通则等法治要素,规范、引导、保障数字科技的研发、创新、应用和有序竞争,推进数字发展和数字治理的法治化;全面深化法治领域的数字化建设和数字化改革,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智能算法等数字科技赋能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守法、法治监督,推进法治数字化智能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数字化现代化;统筹推进国内数字法治和涉外数字法治,以体现中国理论、中国智慧和全人类共同价值的良法善治,提升中国在全球数字发展和数字治理中的参与度、话语权、对规则制定和实施的影响力。数字法治体系有三个基本面向:


第一个面向是关于数字技术研发应用的治理。数字领域的治理应当是善治,其精髓在于建构以发展、安全、人权、公正等为核心要素的价值体系,对数字科技的研发、创新、应用、竞争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科学规范、向善引导、审慎监管、有力保障、协同治理,对数字领域由于技术风险而引发的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权安全、市场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严密监视和严格规制,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技术等实施协同治理。


第二个面向是数字赋能法治、助力法治现代化。进入21世纪以来,数字科技已经成为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引擎。只有融合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互联网、物联网等数字科技,加快推进法治的数字化基础建设和法治运行机制的数字化改造,提升法治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才能全面建成高质量、高水平的法治中国。此外,我国数字治理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必将为法治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增添更多科技含量和智能元素,加速中国法治科学化智能化现代化的进程。为此,应统筹推进数字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推进法治的数字化智能化程序化,充分发挥数字科技对法治现代化的强有力可持续的支撑和推动作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


第三个面向是推进全球数字空间治理。推进数字法治必须有全球思维和国际视野,善于协调数字领域的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统筹推进国内数字法治和涉外数字法治。在全球数字治理中,要积极主动、科学有效地参与乃至主导全球性数字治理规则的制定,把数字治理的中国经验上升为国际规则,彰显数字中国和法治中国的气派和力量。加强数字法治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立法质量和执法司法效能,维护我国数字主权安全和数字人权利益,在数字空间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五)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


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两个治理相互联系的高度,创造性提出“涉外法治”概念。这一概念内涵丰富、外延宽阔,其核心要义是:在党的领导下,各涉外工作部门和单位以法治规则、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涉外事务、开展对外斗争、推进国际合作、参与全球治理,化解分歧、应对风险、反制霸权、构建公正合理的全球秩序的国家活动;以及公民、企业、社会组织等民间涉外主体依法维护其海外权益的法律活动。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二十届四中全会也都强调要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并作出具体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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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