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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 中国行为法学会软法研究专业委员会2025年年会暨“软法基础理论:回顾与展望”研讨会

来源:中国行为法学会官网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5-09-11 16:40:26 | 172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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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乾教授

武汉大学法学院陈海嵩教授对杜辉教授的报告进行与谈。他认为该研究可以更加聚焦法律依据的定位,并以生态环境免罚清单为例,说明其中法定依据的确定以及该领域软法僵化的现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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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嵩教授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李泠烨副教授对王兰教授的报告进行与谈。她认为该报告并不是简单地将软硬法做一种分立,还特别关注到二者间的关联性,并把它理解成一种连续的光谱,同时也关注到公司软法实施当中也会有很多的鼓励引导、约束惩戒的多维意涵。对于如何从整体结构上来理解软法具有启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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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泠烨副教授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杨治坤教授对李子瑾副教授的报告进行与谈。他认为平等法与反歧视法涉及多个部门法的法律规范,融合了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多种研究范式,是一个具有整合性、交叉性、开放性、平衡性的领域,需要关注软硬法在该领域治理中的比例分配和衔接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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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治坤教授

郑州大学法学院郑磊副教授对黄园胜博士的报告进行与谈。他认为,“凝视”是一个多学科话题,相关研究如果能结合《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实践中的一些性骚扰案例,摆脱社会学的研究范式,会更加富有建设性。此外,他还指出软法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法规范,法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一般认为,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是一对平行概念。软法研究中,不少学者主张技术标准是软法,这就突破了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平行关系的惯有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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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磊副教授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王军副教授对黄园胜博士的报告进行与谈。他认为该报告将视野引入到微观的隐私的软法治理,应当更多聚焦到法律层面来进行讨论,从而区别于现行的社会学范式的内容,比如以公共视频监控为例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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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副教授




04




第四单元 软法与硬法的混合治理

“软法与硬法的混合治理”单元由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包万超教授和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毕雁英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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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万超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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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雁英教授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陈天昊长聘副教授作题为“行政协议的可仲裁性:难点与路径”的报告。他指出2020年《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并没有坚决地反对仲裁,而是给仲裁的引入留下了可能,行政协议纠纷解决在未来可以引入仲裁,但需要对现行仲裁制度进行改革,引进仲裁公开,强化公益保障,并设置与强行法兼容的法律适用机制,以求在保障公共利益、监督公共行政的前提下发挥仲裁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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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天昊长聘副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邬蕾博士作题为《党内法规守法义务的性质:基于软法的视角》的报告。党内法规在实践中存在比硬法更强的强制力,由此出现了党内法规是否是软法的争议。邬蕾博士指出一个法体系的效力应当依赖于官员守法和公民守法相结合,而我国的党内法规要求党员遵守党内法规,党内法规要求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由此使得党内法规中的守法义务与法律的效力产生了实践上的联系。同时,邬蕾博士从软法理论视角下对党内法规进行了属性重释,从创制主体与程序契合、规范结构一致、实施保障方式相同、效力实质与约束性相符四个角度分析党内法规与软法特征上的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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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蕾博士

深圳大学法学院高俊杰副教授作题为“电商平台自我规制的社会公权力属性及其问责路径”的报告。高俊杰副教授介绍了关于平台自我规制的两种学说:私权利说过于注重平台的民事主体地位,忽视了平台与用户的实际不平等,不再符合现实需求;而私权利说认为平台与用户之间形成了权利架构与运行体系,则可以将公法理论直接引入该领域。后一学说源于反垄断法领域,但其中的原则规则具有模糊性,并且反垄断法的核心目标与平台治理的目标不尽吻合。平台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公共性,可以获得事务分权理论和社会契约论的支持,前者指向基于事务分权的社会公权力,后者则指向基于事务分权的社会公权力。最后,高俊杰副教授在分析了作为社会公权力的平台自我规制之运行机制后指出,以平台的公共性来主张平台自我规制接受公共问责,还需要冲破传统行政主体理论对公法责任主体的范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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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俊杰副教授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宋烁副教授作题为“公共数据概念的软法规制”的报告。宋烁副教授首先介绍了“1+3+N”公共数据治理规范框架,其采取了软法为主、硬法为辅的模式。而公共数据的概念尚未达成共识,大多数观点是在“政务数据”的基础上进行扩大解释。她认为公共数据的本质特征是具有公共利用价值,不应当对公共数据作规范性界定,而应当对公共数据范围进行功能主义识别。主要方法是对公共数据进行分类分级,如按持有主体分、按行业领域分、按照数据安全需要分等。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的依据大都是软法,保障软法有效的实施机制则需要组织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等。最后,鉴于软法效力的自身局限性,应加快公共数据治理统一立法,实现软硬法协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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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烁副教授

甘肃政法大学环境法学院熊晓青教授作题为“法典化视阈下的生态环境标准:一个准软硬法混合体系”的报告。熊晓青教授指出,生态环境标准已经构成了一个极为庞大、多元、复杂的体系。作为技术标准,其显然不是法律规范,技术法规称谓也不符合中国立法习惯。从软硬法混合治理理论出发,将生态环境标准体系视为一个“准软硬法混合体系”更为妥当。对于技术标准的类型、体系、标准与标准之间以及标准与立法之间的关系等问题的关注能够进一步推动软硬法混合治理理论的立体纵深发展,并且在科学主义与技术理性日益兴盛、量化方法普遍适用的背景下,适应法学学科已然成为一个综合学科的现实。生态环境法典编撰应当注意到前述现实,将较少被关注的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纳入其中,以促进生态环境标准领域国家管控、行业自治与企业自我控制的融合发展。熊晓青教授认为,应当在生态环境法典总则部分通过“提取公因式”方式明确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厘清生态环境标准的类型、制定主体、法律效力,继而在各分编设置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低碳能源等方面的技术标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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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晓青教授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陈明博士作题为“作为混合法形态的定点医疗机构自治规范”的报告。陈明博士指出,自治规范依托组织自治力,属“软法”典型形态,同时定点医疗机构自治规范因《医疗保障基金管理条例》等国家规范赋权,兼具“国家强制力”(硬法特征)与“组织拘束力”(软法特征),形成软硬法混合形态。此种软硬法的混合形态也存在设定目标冲突、问责风险源头模糊、不当侵犯主体权益等诸多风险。陈明博士提出,应当以健康权保障作为自治规范的拘束目标,强化内部程序、提升规范可接受性,构建互动机制、分类衔接国家规范。最后,他指出,医疗保障法律关系是现代福利国家极为复杂的一种法律关系,这也将是未来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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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博士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陈子君博士作题为“软硬法混合治理中人工智能软法的敏捷调适与制度表达”的报告。陈子君博士首先分析了人工智能专门立法的背景趋势,并进一步提出人工智能软法治理的功能优势:不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多元规范形式、适用范围广泛。同时,软法的回应性治理有助于回应市场、社会需求,激活其自身治理力量,将政府监管的“外部压力”转化为企业、公众的“内生动力”。陈子君博士指出,未来法指代一种面向技术动态演进、强调适应性治理的法律理念与制度设计,可通过弹性规则框架容纳技术不确定性,以前瞻性机制平衡创新激励与风险防控。人工智能的治理目标、过程、效能等应与未来法的治理方式深度融合,彰显软法的治理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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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子君博士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伏创宇教授对陈天昊长聘副教授的报告进行与谈。他首先谈到行政协议能否通过仲裁路径进行妥善解决以及仲裁能否承载解决行政协议纠纷功能的问题,同时认为判断行政协议纠纷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的标准与主体应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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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