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准确界分社会治理法学同其他学科研究对象的区别与联系。
具体包括:(1)厘清同行政法学的区别与联系。社会治理法是指有关调整社会治理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之总和,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指执政党、政府(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等主体在社会治理活动中形成的“纵横交错”的社会关系;社会治理法学则是以社会治理法的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之总和,它主要调整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通常仅构成纵向的“行政关系”;而行政法学则是以行政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2)厘清同民商法学的区别与联系。与社会治理法调整对象不同的是,民商法的调整对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民商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私人领域内所涉婚姻、家庭、个人人格权及其人格权利益等方面的身份性和财产性私人事务、市场经济主体方面的财产性私人事务,等等。这两者法的调整对象不同所形成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差别构成了两门学科研究对象的分野。(3)厘清同经济法学的区别与联系。经济法是调整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由此构成了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专门性,而与社会治理法学研究对象的专门性区别开来。(4)厘清同社会法学的区别与联系。社会法是社会治理法的一部分,两者应当是整体与部分的种属关系,原“社会法学”应当扩展形成为正在发展构建中的“社会治理法学”。这是因为,社会法仅仅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难以涵盖新时代社会治理法律制度体系,亟需在此基础上拓展完善。为此,构建社会治理法学的核心范畴、概念体系,确定研究范围,型构该学科知识体系逻辑结构意义重大。《概论》初步型构了“社会治理法学”主体性原创性知识体系、话语体系,为该新兴学科教材体系填补了空白。
5.界定社会治理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研究提出,社会治理法是有关社会治理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之总和,它调整执政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等主体在社会治理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确立并实现各方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权利(力)、义务(责任),以保障社会治理活动规范、有序开展,最终达成社会和谐的根本目标,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人民生活幸福康宁。其特征为:(1)社会治理法内容方面的特征。包括社会治理法规范的是社会治理活动;社会治理法以社会治理中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社会治理法兼具公法与私法的性质;社会治理法的内容丰富并具有开放性。(2)社会治理法形式方面的特征。具体包括:社会治理法由形式多样的法律规范构成。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社会治理法典。社会治理法的结构体系由分散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社会治理法律规范条款内容所构成;社会治理法兼具“硬法”与“软法”两种形态。社会治理所针对的社会事务复杂多样,社会问题的性质、类型及其成因有别,因而需要不同的规制方法妥善处理。如有的事务需要通过直接的命令与服从管理模式来具体落实,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手段予以保证;而有的事务则需要通过合作、自治等模式来具体落实,以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服务以及自律管理等手段加以推进。其中,前者就需要制定社会治理法的“硬法”规范,后者就需要运用社会治理法的“软法”规范。
6.提出社会治理法治评估指标体系
社会治理法治建设指标体系的基本内容涵盖党委领导和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建设,人大加强社会治理立法和监督,政府主导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司法机关维护社会治理公平正义,社会组织自治和参与合作共治,公众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等6个一级指标。(1)“党委领导和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建设指标体系”一级指标涵盖6个二级指标及 31个三级指标,其基本要求是对党组织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中总揽全局、全面筹划、兼顾各方、协调发展,全面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的状况进行客观评价。(2)“人大加强社会治理立法和监督指标体系”一级指标涵盖4个二级指标及16个三级指标,其基本要求是对人大全面推进社会治理法规的制定及其实施的监督进行客观评价。(3)“政府主导社会治理法治建设指标体系”一级指标涵盖6个二级指标及45个三级指标,其基本要求是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治理的功能作用充分发挥;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共治的渠道畅通;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进行客观评价。(4)“司法机关维护社会治理公平正义指标体系”一级指标涵盖5个二级指标及24个三级指标,其基本要求是对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严格规范行使司法权,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司法监督,提高社会治理领域司法公信力状况进行客观评价。(5)“社会组织自治和参与合作共治指标体系”一级指标涵盖2个二级指标及13个三级指标,其基本要求是对社会组织依法自治、参与合作共治的体制机制健全完善,社会活力增强,自治秩序良好状况进行客观评价。(6)“公众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法治建设指标”一级指标涵盖4个二级指标及9个三级指标,其基本要求是对全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法治意识,自觉学习、遵守社会治理法律制度,公众高度自觉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状况进行客观评价。
七、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一)学术价值
1.构建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法治理论体系
社会治理内容的丰富性和发展性需要构建相适应的社会治理法律体系。在我国,社会建设被确定为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同等重要并相互独立的国家“五位一体”总体布局。随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样化、治理多元化、信息现代化的深入发展,全球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日益增多。和平崛起的中国,正处在以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为节点的新发展阶段,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条件下的各种风险与挑战。组织、领导和团结带领全体人民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决定了中国共产党人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坚强核心领导地位,要求其为进行这场“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制定战略规划,作出战略决策,提出路线图、时间表。而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则是“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一环,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实施步骤,是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化实施路线图、时间表的重要组成部分。伟大的实践需要伟大的理论引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进程中,提出了社会治理法治“十五论”的理论体系,创造性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社会治理法学应当关注和深入研究若干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即:(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法治理论产生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2)社会治理法治理论指导。包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与社会治理的经典观点,即关于国家与社会管理的基本原理、主要特征、时代背景、指导意义。(3)中共领导集体关于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的系列论述,主要研究毛泽东同志、邓小平同志、习近平同志等中央领导集体关于社会治理法治建设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主要内容及其价值。(4)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法治理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制度、文化、实践中的地位与作用。(5)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法治体系。包括:社会治理法律制度体系、社会治理法治实施体系、社会治理法治监督体系、社会治理法治保障体系、党在社会治理中的领导地位及其方式,等等。(6)社会治理法治“东方模式”“中国智慧”及国际话语表达。(7)基层治理、市域治理、超大城市治理体系及其实施路径。(8)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法治文化。社会治理法学要对中国五千年治理文化进行创新性挖掘,对新中国成立70多年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法治理念、制度、实践及其物态表征,对人类治理文明实践成果进行创新性转化进行系统性梳理总结,形成具有传承性、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呈现创新性为特征的社会治理法治文化,为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