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促进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理论发展完善
社会治理的改革实践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加以确认。我国社会治理理念与中央高端决策及其集体行动,经历了从传统政府管理到目前强调政府与社会共同协作治理的变革,治理理念由“治理”取代“管理”。从中共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到十八届三中、四中、十九大、十九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再到二十大各项战略决策不难发现,中央有关社会治理决策部署的内容是不断丰富发展的。这需要将具有“软法”意义的重要高层战略决策与相关规范性文件作为指导宏大社会治理实践的行动指南,成为推动社会治理创造新鲜经验、型构行为模式、完善制度安排的磅礴力量,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社会治理理念转变所引领的行为模式与之相适应的体制机制、行为规范需要通过建构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固化,以实现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再一方面,需要对传统立法模式造成具有社会治理法律规范内容的大量分散条款予以梳理、整合并使之系统化。为此,社会治理法学需要对社会治理法治化进行系统性研究。首先,从社会治理法的基础理论维度看,科学回答社会治理法的基础理论构建,包括:社会治理法的范畴及价值功能、社会治理法的研究对象、性质地位、社会治理法的历史演进、中国社会治理法律制度史、中外社会治理法律制度比较等。其次,从社会治理法的类型维度看,科学回答社会治理法的类型,包括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法、社会自治法、政社合作共治法、社会矛盾化解法、公共安全保障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网络社会治理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等,从而形成科学完备的社会治理法律制度体系。最后,从社会治理法实施的维度看,科学回答社会治理法实施的基础理论、实施方式、社会治理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及其考评标准。由此加快推进社会治理法治体系和治理法治能力现代化。
3.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在全面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征程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及其世界观、方法论于现阶段中国的基本国情,遵循社会治理一般规律的基础上,立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丰富实践,提出了一整套新命题、新论断,新范畴、新观点,新理念、新思想,形成了内容丰富、体系完整、逻辑严谨,具有纯熟哲学方法和鲜明实践面向的法治理论体系,概括起来有11个要义,即: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重大理论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结晶,是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的行动指南。依法推进社会治理,既是社会治理的内在要求,也是法治作为最大的社会公约数的必然追求。社会治理法学需要研究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之间内在的逻辑联系,从坚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高度,科学回答“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法治现代化”“为什么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法治现代化”“怎样推进社会治理法治现代化,加快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这三个基本问题;准确诠释社会治理法治的性质、法律地位,社会治理法律制度体系、社会治理法治实施体系、社会治理法治监督体系、社会治理法治保障体系、党对社会治理“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体系及其方针政策指引,从而推动社会治理法治理论朝着系统性、科学性及成熟性方向发展,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丰富发展。
(二)应用价值
1.适应我国法学交叉学科发展的需求
学科建设是高等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职能的基础。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学科建设,已经无法满足高等学校实现其职能的条件,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大型科研项目的实施、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等任务都需要多个学科间的相互协作、交叉融合。虽然部分高校高度重视跨学科人才培养,但从学科设置的总体情况来看,法学交叉学科仍然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除此之外,法学界更为普遍的现象是不注重交叉学科的规划建设,法学与其他学科融合及知识融通严重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法学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法学学科历经近40年的发展,目前存在的倾向是学者个体对熟悉的学科纵向研究十分深入,而其他相关学科协同、参与横向研究相对较少,限制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