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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检察机关查办自侦案件使用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注意的问题及建议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10-16 22:36:42 | 36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邱罚郎

【摘 要】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自侦案件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主要参照的规定还是最高检在两反转隶前出台相关规定,司法体制改革后,原有相关规定在机构设置、决定审批及执行监督等方面,均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已无法满足新时代检察机关查办自侦案件的现实需要。同时,缺乏集中化、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指居场所及高素能侦查队伍也是新时代检察机关查办自侦案件不得不考虑和面对的现实难题。

【关键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办案安全 权利保障指居场所建设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以下简称“指居”)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又有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对其行动加以限制和监督的一种强制措施。侦查实践表明,按照标准严格规范使用指居措施,有利于及时突破案件,加强办案保密,提高破案能力,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也有利于保障被监视居住人合法权益。新时代,检察机关在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以下简称“自侦案件”)过程中,对符合指居的犯罪嫌疑人应坚持“敢用、慎用”的原则,在侦查办案实践中进一步探索总结指居规范设置问题,推动该措施在具体使用中统一、规范。

一、更加注重办案安全

办案安全是红线也是底线,涉及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办案安全问题,从字面意思上理解,分为“指定居所环节”和“监视居住环节”办案安全,环环相扣,贯穿始终,每一个环节都不能疏忽大意。

(一)“指定居所环节”办案安全

1.精心谋划,科学选定指居场所。在选择指居场所前,要坚持“保证办案安全”首要原则,尽量选择人员流动少,房屋结构相对独立、封闭的酒店或者民宿一楼,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便于监视、管理,能够保证办案安全”的条件。同时还要综合考虑到交通、天气、疫情等因素影响。

2.实地勘察,验收审批后方可使用。选址后,要组织指居案件办理参与各方实地勘察,现场提出隐患意见清单,并逐一整改到位,在正式启用前必须上报省级院验收合格,并批准同意后方可正式使用。

3.合理配置功能分区,确保物理上“居审分离”。在排除居所内部安全隐患后,还应严格按照“居审分离”的要求,对居所进行合理配置。一是完善必要的功能分区,确保被指居对象拥有“生活意义上”的居住、活动空间;二是避免出现“共用空间”等交叉地带,应将居所房和审讯房严格分割开来,在物理上实现“居审分离”。

(二)“监视居住环节”办案安全

1.加强全方位实时监督,严禁搞变相羁押。一是严格落实24小时实时监控录像制度,严禁干警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被指居对象等违纪违法事件发生;二是严禁“打擦边球”,搞变相羁押。比如,严禁将被指居对象束缚或者锁铐在居住场所内等严重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

2.压实办案安全责任,制定有针对性安全预案。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实行每日清单销号式检查,安全责任明确到人,确保出入居所安全检查不流于形式。

3.建立医疗保障协作机制,落实医护人员值班制度。一是在办案期间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政策,由指定的医护人员上门对居所内人员进行常规性核酸检测;二是落实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对被指居对象的各项身体健康指数进行实时跟踪监测。

4.明确看护责任主体,确保法警依法正确履职。一是要明确公安机关是指居的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法警部门负责协助配合,在联合排班中,每一班次中必须要有正式公安民警参与,严禁出现公安机关出手续,检察机关代为执行的情形;二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遵循公安机关执行主体,必要时由检察机关法警协助配合的原则;三是要严格落实看审分离政策,提审办案人员不得参与看护值守,做到权责分明,各司其职。

二、更加注重办案质效

(一)准确理解指居措施使用条件

1.准确理解“无固定住所”。因无固定住所而指居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便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管,确保犯罪嫌疑人及时到案,同时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所以,在理解有无“固定住所”时,不能简单的将犯罪嫌疑人有无房产作为判定依据,只要是犯罪嫌疑人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处,不论是犯罪嫌疑人个人、父母、亲友房屋,还是租住的出租房、廉住房、周转房以及单位宿舍等,都可以认定为有固定住所。[[1]]

2.准确理解“市、县”。在理解指居制度中“市、县”的含义时,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71条对被取保候审人义务规定中的“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理解,这里的市包含直辖市、设区市的城市市区以及县级市的市辖区。[[2]]城市中设相关管委会、高新区、开发区、林区的,按照离设区市或者县级市市辖区远近程度来确定,比如,离设区市市辖区较近的,视为设区市的市辖区;离县级市市辖区较近的,视为县级市市辖区;离县的中心城区较近的视为县辖区,如果较为偏远的“林区”,直接视为市辖区(县级市)或县辖区。

3.核实市辖区有无“固定住处”的常用方法

(1)可查询被指居对象房产、水电、电视网络宽带开户情况,判断其是否在辖区内有住处;

(2)可利用大数据查询被指居对象接种疫苗所在社区及经常性核酸采集地点情况,到社区查询网格信息,判断其是否经常居住或租住在该社区;

(3)可调取被指居对象近六个月的通话(流量)记录,分析通话归属地及密切联系人情况,结合其车辆活动轨迹(重点关注周末假期固定往返地点),尤其是研判其晚间通话(流量)基站位置情况,从而判断是否在辖区内有固定住处;

(4)可查询被指居对象配偶、父母、子女相关房产、车辆、水电、宽带开户以及其婚姻状态情况,结合前述人员所在居委会相关网格信息,综合判断其是否与相关人员同住情况(比如每周末居住在情人家或者利用情人的名义租房、买房共同居住的情况);

(5)可查询被指居对象医保卡使用结算记录,尤其注重被指居对象生病住院报销及长期、大量购买相关药品情况,提前掌握被指居对象身体状况;

(6)在正式作出指居决定前,应经批准后先接触犯罪嫌疑人,优先询问其居所、患病住院及相关病史、每日吃药情况,进一步明确其是否在相关辖区内有固定住所及当前身体健康状况,并制作笔录予以固定,确保指居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4.采取指居措施应注意的问题

(1)文书制作程序。要明确立案主体,指居文书应由立案单位作出。尤其是异地交办案件,如果是上级院立案后交办下级院办理的,指居文书应由上级院作出;如果是上级院交下级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指居文书应由立案单位(即下级院)作出。

(2)文书送达程序。一是注意文书送达顺序。在向犯罪嫌疑人送达文书时,应先送达立案决定书,之后再送达指居决定书;二是注意文书送达规范。送达法律文书要端庄、正式,体现严肃性和威严性,应由两名以上检察干警向犯罪嫌疑人执行送达,并宣读决定,禁止出现未经宣读即将文书交由犯罪嫌疑人签字摁手印的情形;三是注意文书送达对象。采取立案、指居措施决定的,应同时向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及办案单位同级纪监委进行通报;指居决定书应同时送达指居对象成年同住家属;作出指居决定后,应向指居点所在辖区公安机关送达文书副本,而非办案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四是注意文书送达时效。根据中纪委相关文件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立案侦查的,应在10日内通报相关单位;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应该5日内通报相关单位;采取指居决定的应在24小时内通知其同住成年家属。

(3)人员带离程序。法律对于检察机关采取指居决定后,公安机关何时开始执行的具体时间点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的主要做法是派警直接到指居场所待命,对犯罪嫌疑人宣布指居后,往往由检察机关负责将人员带离至指居场所。在人员带离过程中,应由法警负责安全看护,并合理规划行车路线,及时、安全、高效完成带离任务,避免出现被指居对象亲属阻挠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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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