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管理主义既体现在结构变革方面,如创立执行机构和分散公共服务权力,也体现财政和预算管理、人事管理方面,如资源核算和业绩奖励,是一个非常宽泛的多纬度概念。——参见〔美〕盖·彼得斯著:《欧洲的行政现代化:一种北美视角的分析》,载《西方国家行政改革述评》,国家行政学院国际合作交流部编译,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77页。
[7]〔美〕罗伯特·B·丹哈特等著:《新公共服务:服务而非掌舵》,刘俊生译,《中国行政管理》2002年第2期。
[8] 参见〔荷兰〕瓦尔特·基克特著:《荷兰的行政改革与公共部门管理》,载《西方国家行政改革述评》,国家行政学院国际合作交流部编译,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88页。
[9] 这种政治性使得效率不能成为公共行政追求的唯一目的,也不能成为最高目的。公共组织在许多国家之所以被作为“最后依靠”凭借的正是这种不把效率置于至高无上地位的态度和做法。——参见〔美〕帕特丽夏·英格拉姆著:《公共管理体制改革的模式》,载《西方国家行政改革述评》,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63页
[10] 参见毛寿龙等著:《西方政府的治道变革》,中国人民出版社1998年10月版,第182-183,184-185页。
[11] 文森特·奥斯特罗姆著:《美国公共行政的思想危机》,毛寿龙译,上海三联出版社1999年版,第163页。
[12]〔法〕阿里·卡赞西吉尔著:《治理和科学:治理社会与生产知识的市场式模式》,黄纪苏译,载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页。
[13] 如澳大利亚经过两年实验后,中止了高级文官的绩效奖励制。而其他国家,至今还有一个宣布该项改革成功。——〔美〕帕特丽夏·英格拉姆著:《公共管理体制改革的模式》,载《西方国家行政改革述评》,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57页。
[14]〔美〕盖·彼得斯著:《政府管理与公共服务的新思维》,载《西方国家行政改革述评》,国家行政学院国际合作交流部编译,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8页;〔美〕盖·彼得斯著:《欧洲的行政现代化:一种北美视角的分析》,载《西方国家行政改革述评》,国家行政学院国际合作交流部编译,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79页。
[15] 参见〔加拿大〕唐纳德·萨维著:《对行政机构的改革》,载《西方国家行政改革述评》,国家行政学院国际合作交流部编译,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19页。
[16]〔挪威〕Tom Christensen:《后新公共管理改革——作为一种新趋势的整体政府》,张丽娜等译,《中国行政管理》2006年第9期。
[17] 参见孙亮著:《我们时代的秩序》,载《南方周末》2009年3月9日,第37-38版。
[18] 参见杨博著:《美国拟打造一个超级金融监管机构》,《中国证券报》2009年3月28日,第A09版。
[19] 在这个问题上,美国学者塞缪尔·亨廷顿曾说:“按照民主的理论,政府行为只有代表人民的意志,才具有合法性。从程序的概念出发,若各方利益集团都参与了决策过程,并通过冲突和妥协形成了一种结果;若政府决策反映了这种结果,它的行为才是合法的。……按照这种观点,政府制度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不取决于它代表人民的利益或某些其他社会集团利益的程度,而取决于它是否具有超越其他一切集团的特殊利益。这种观点与代议制政府的理论是不同的。政治家们常说,他们就任前后的情况看起来总是不尽相同。”——参见〔美〕塞缪尔·亨廷顿著:《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李盛平等译,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27页。在笔者看来,这两种说法之间其实并无根本矛盾。因为人民是一个概括且随情势具有不同内涵和外延的概念,在社会矛盾激烈对峙的情势下具有鲜明的阶级色彩;而在社会矛盾相对缓和时期则可以指大多数人。在现代代议制民主社会里,从过程的角度来看,通过各方利益参与决策经过冲突和妥协形成的结果所表达的也就是人民意志。如此情形下,政府代表这种制度利益其实也就代表着人民利益。
[20] 参见陈富良著:《放松规制与强化规制》,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28页。
[21]〔法国〕吕克·鲁邦、雅克·齐耶著:《从行政现代化到国家改革》,载《西方国家行政改革述评》,国家行政学院国际合作交流部编译,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08页。
[22]〔美〕盖?彼得斯著:《欧洲的行政现代化:一种北美视角的分析》,载《西方国家行政改革述评》,国家行政学院国际合作交流部编译,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74页。
[23] 参见〔瑞士〕弗朗索瓦——格扎维尔·梅里安著:《治理问题与现代福利国家》,肖孝毛,载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10页。
[24] 有学者将政府职能划分为如下三种:宏观调控职能,即运用宏观经济政策,采用货币、财政、汇率等工具对宏观经济运动所进行的“控制”和“调节”;微观管制职能,即政府对微观经济层面上的部分市场失灵对干预或纠正;微观管理职能,即政府站在出资者立场上依靠行政命令直接参与企业治理结构或直接介入市场。——参见余晖著:《行政体制改革中的政府监管》,《江海学刊》,2004年第1期。
[25]〔美〕丹尼尔·F·史普博著:《管制与市场》,余晖等译,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5页。
[26] 关于此时政府的组织结构,“国家这条船像是一艘庞大的远航班轮……”之说就非常形象。——参见毛寿龙等著:《西方政府的治道变革》,中国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7页。
[27] 在公共事务的处理上,人们一般或寄希望于国家,或寄希望于市场。但美国学者埃莉诺·奥斯特洛姆在充分检验的基础上认为利维坦或者私有化均不是唯一有效的解决方案,认为人类社会中大量的公有池塘资源问题在事实上不是依赖国家也不是通过市场来解决的,人类社会中的自我组织和自治实际上是更为有效的管理公共事务的制度安排。——参见毛寿龙著:《政治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8页。
[28] 陈富良著:《放松规制与强化规制》,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84-85页。
[29] 〔美〕沃尔夫著:《市场或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兰德公司的一项研究》,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版,第150页。
[30] 孙亮著:《我们时代的秩序》,载《南方周末》2009年3月9日,第37-38版。
[31] 杨博著:《美国拟打造一个超级金融监管机构》,《中国证券报》2009年3月28日,第A09版。
[32]〔美〕Greg Mankiw:《美国国有化的隐秘途径》,白天编译,《21世纪经济报道》2009年4月27日,第2版。
[33] 所谓自然垄断领域是指由于存在着资源短缺性和规模效益、范围经济效益及不分可加型,提供单一物品和服务的企业或联合起来提供多数物品和服务的企业形成一家公司(垄断)或极少数企业的概率很高的行业或领域。——参见陈富良著:《放松规制与强化规制》,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57页。
[34] 参见余晖著:《行政体制改革中的政府监管》,《江海学刊》,2004年第1期。
[35] 参见陈富良著:《放松规制与强化规制》,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85页。
[36] 参见〔美〕B?盖伊?彼得斯著:《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1、112、127页。
[37] 参见〔美〕B?盖伊?彼得斯著:《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2-1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