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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田田: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咨询管辖权:实践争议、法律边界与制度路径

来源:中国法学网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5-11-12 10:29:30 | 50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不规避”的提法最早见之于国际法院于1975年作出的西撒哈拉咨询意见案中。在该咨询程序中,西班牙首先提出了“规避”(Circumvent)的理由,称国际法院的咨询程序正在被用来“规避”国际争端解决中的国家同意原则。国际法院对此回应称,相关国家的同意很重要,但这是发表咨询意见的适当性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国际法院未经有关国家同意而发表咨询意见,这与国际法院的司法性质不相容。国际法院进一步强调,咨询意见不应具有“规避”国家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争端提交司法解决的效果,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国际法院应行使自由裁量权,以确保尊重同意管辖的基本原则。此后,国际法院在多起咨询案件中重申“咨询意见不应具有规避国家同意原则效果”的观点。

基于上述司法实践,本文认为,“不规避”在咨询程序中的适用仍有进一步深化的研究空间。准确理解并系统论述“不规避”的含义,不仅有助于厘清国际司法机构在咨询程序中的权限,也能强化国家同意原则的理论基础。为此,本文提出以下三点见解:第一,《公约》并未明确赋予法庭咨询管辖权,因此法庭不能推定其享有该项权能。在未获得明确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法庭主动扩展自身的咨询职能,是对“不规避”的违反。第二,即便通过解释《法庭规约》管辖权条款以确立法庭的咨询职能,解释主体也应严格依据条约文本,并尊重缔约国在《公约》谈判和缔结过程中的真实意图,不能超越条文的通常含义。换言之,法庭在解释《公约》时,不应将咨询管辖权的范围扩展至未获缔约国普遍同意的领域,否则便可能有“规避”之嫌。第三,国际司法机构在行使咨询管辖权之前,必须有充分的程序保障,以确保受咨询意见影响的国家能够充分表达其立场。这一要求构成了“不规避”的程序要求。具体而言,这不仅意味着法庭应通过书面程序与口头陈述确保相关国家的参与,还要求任何作为法庭咨询管辖权基础的“其他国际协定”须具备明确且确定的授权依据。


结 语


法庭没有咨询职能,本就不应有咨询管辖权。然而,近年来,包括法庭在内的国际司法机构正日益通过咨询职能介入全球性议题,以法律意见的方式影响国际法的发展,引发了关于其职权边界、国家同意及法律发展的诸多讨论。早在2008年,法庭时任庭长于联合国大会第63届会议上指出,法庭的咨询程序有重要的“工具价值”。一些学者也提出,法庭的咨询职能是加强《公约》和促进全球海洋治理的“宝贵工具”。在当前气候变化背景下,有观点认为,法庭在第31号案中行使咨询管辖权的做法是“值得欢迎的发展”。然而,这种基于工具性的正当化逻辑值得深入反思。国际法存在制度缺陷或实践困境,才需要国际司法机构以其咨询职能推动全球治理向前发展。这也是不能放任这一“工具”,而更应回归解决制度性问题的原因之所在。

就法庭而言,若要重塑其咨询职能及相应的法律基础,仍需直面国家同意原则及其“不规避”面向所提出的约束,进一步解决《公约》文本、法庭实践与国际法体系协调等多层次的问题,并合理回应各国对其咨询管辖权扩张的关切与疑虑。在这些关键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之前,法庭贸然行使咨询管辖权,其法律实践恐将加剧制度性争议,而非真正促进包括气候变化在内的全球性问题的解决。

我国反对法庭全庭享有普遍意义上的咨询职能和管辖权。在第21号案和第31号案中,我国均应法庭邀请参与了相关程序,在两个程序中均提交了书面意见,陈述了中国理由与中国方案。我国在第31号案中首次组团出庭陈述,清晰表达了中国一以贯之的立场。中国的参与对于法庭客观、平衡、理性了解不同国家的观点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国家的国际法实践与国家在全球治理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为学界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本文尝试提出了一些可供参考的初步完善法庭咨询职能的思路。在全球海洋治理日益复杂的背景下,如何在维护国际法治的同时,确保法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国际社会需要共同面对的课题。学界与实践界应积极推动对法庭咨询管辖权界限的深入研究,在尊重现有法律框架的前提下,探索制度优化路径,并促进法律理论的创新发展。中国提出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及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强调多边协商、合作共赢。在未来国际海洋法的发展进程中,推动中国理念为国际司法机构的规范化提供更多理论视角,进而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应是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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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