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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志远、杨皓宇: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中国图景

来源:《河北法学》2026年第1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5-12-01 11:08:32 | 530 次浏览: | 分享到:

正确理解《行政许可法》的精神是防止行政许可异化的先决条件。许可与否是某领域市场准入与否的标志,行政机关应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不能增加上位法规定之外的条件或限制。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鄂尔多斯市银某公司诉杭锦旗自然资源局行政许可案”中,杭锦旗自然资源局以“银某加油加气站扩建项目”存在合伙纠纷为由拒绝为鄂尔多斯市银某公司办理竞拍所得宗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法院审理认为,存在合伙纠纷并不是不予规划许可的法定事由,杭锦旗自然资源局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中行政审批部门变相提高了许可门槛,不符合“禁止不当联结原则”,亦不符合《行政许可法》严格设定与实施行政许可的理念。在24个样本案例中,1-7号“河南某市烟草专卖局对区烟草专卖局不当行政许可决定执法监督案”体现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对曲解《行政许可法》精神等类似行为的矫正。本案中,区烟草专卖局认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条件不符合有关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市烟草专卖局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展开执法监督,发现区烟草专卖局严苛适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条件”等规定,并将“形成初步经营业态”等概念性条款作为是否准予许可的量化标准,故区烟草专卖局的行为缺乏法定依据。市烟草专卖局责令区烟草专卖局依法自行纠正,撤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恢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行政机关对特定行业领域内的许可规范精神理解不到位,缺乏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判断,因机械执法导致从严许可。与前述判决案例不同的是,本案体现的是纵向维度上行政权内部的博弈,以更为高效、直接的权力监督机制实现对行政行为的纠偏,为行政许可异化的治理提供了非司法途径。

(三)涉企检查的越位

2024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其中就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等突出问题提出整治要求,并指出“将规范管理涉企行政检查作为政府督查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将治理涉企检查越位问题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重点。司法部办公厅在《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问题解答的函》中明确指出,行政检查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的过程性行为。因此,其属于行政救济制度的“真空地带”,行政执法监督的介入尤为必要。从24个典型案例来看,“涉企检查越位”的具体形态是以检查机制不健全、检查信息不对称、检查标准不统一、检查方式不规范为诱因的涉企重复检查。在1-2号“浙江某市司法局、综合执法指导办对文广旅体局涉企重复检查执法监督案”中,市文广旅体局在不具备再检查必要性的情况下,仍对多家经营主体开展高频次重复检查。在3-1号“江苏某市司法局实施‘扫码入企’监督行政检查案”中,“某企业反映当地行政执法部门存在行政检查不规范”的问题。这些鲜活的案例反映出,部分开展行政检查的执法部门并未根据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选取合理的检查方式,亦未形成有效的检查工作机制。涉企检查监督应“着力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确保行政检查“既不越位,也不缺位”,助力规范涉企执法行动,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加强涉企检查监督的着力点有二:一是源头治理涉企重复检查。厘清“行政检查权在层级、部际、区际之间的三维组合形态”,是破除涉企重复检查的关键。在1-1号“山东某市司法局对涉企重复行政检查执法监督案”中,某天然气输送公司在2021-2023年间每年接受检查达数百次,检查主体涉及多个主管部门、多层区划级别。市司法局督促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提前报告检查计划,经平台匹配形成联合检查计划,从而有效整合不同部门的检查事项。2-1号“江西某市司法局对市有关执法部门涉企检查频次过高执法监督案”在“监督处理”部分,提出编制“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事项清单,压缩检查频次。这些案例展示出,涉企检查监督通过落实“综合查”的理念以及推行“同一机关合并查”“不同部门联合查”等行政检查工作机制,切实减轻企业迎检负担。面向未来,涉企检查监督可以在减少非必要检查、促进联合检查等制度成效基础上,引导行政检查部门根据经营主体的信用情况分级处理,将涉企检查资源用于存在高风险的经营主体,根据风险等级进一步统一检查标准。通过贯彻《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5〕22号)中“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理念,形成“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差异化涉企检查格局,实现涉企检查监督提质增效,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简政放权与有效监管协同并进。

二是数字赋能涉企检查监督。从样本案例来看,数字技术从三个维度“赋能”涉企检查监督实践。首先是增强监督密度,通过“自动预警”等高效灵敏的技术方式,实现对检查部门的高密度监管。1-2号案以非现场监管等多元监管手段,代替单一的高频次检查;在3-1号案中,全市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平台会对检查超期、检查频次过高等不规范检查行为自动预警。远程监管和自动监管能够超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从而实现对执法部门更高密度的监督。其次是提高监督精度,准确识别涉企检查监督线索,精准治理行政检查乱象。在3-2号“浙江某市司法局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监督‘检查扰企’案”中,市司法局借助AI回访应用收集、分析、比对线索,锁定不规范检查的具体执法部门,对“检查扰企”问题实施精准监督,形成监督闭环。最后是保障监督效度,以考核激励、政企对话等方式确保涉企检查监督意见有效落实、长效实施。在1-1号案中,市司法局明确提出对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整改效果体现不明显的部门进行通报、约谈。在2-1号案中,使用公务入企扫码平台等涉企检查监督意见的落实情况将纳入执法部门绩效考核。除设置“奖惩机制”外,1-2号、2-1号、3-1号案均阐明数字涉企检查监督措施“畅通涉企诉求渠道,建立企业诉求反馈绿色通道”“打造诉求反馈快速通道与响应机制”“畅通企业评议渠道”的意义,建立政企对话平台,为涉企检查监督提质增效指明方向。

(四)执法程序的错乱

执法程序错乱“错”在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程序违法问题。实现行政执法活动的程序正当性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侵犯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是程序违法的突出表征。《纲要》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部分专门强调,“全面严格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在2-5号“山东某县司法局对县应急管理局未正确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执法监督案”中,县司法局发现县应急管理局在已然履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告知当事人先复议、后诉讼的救济途径,错误适用复议前置的规定。县司法局对此展开监督,要求其告知当事人正确的救济途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救济权。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不仅面向直接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外部程序违法,还面向对内部程序违法的纠偏。在1-4号“山东某市司法局对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程序不当执法监督案”中,市交通运输局虽以该局名义对某物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在内部审批程序上以支队负责人审批替代该局负责人审批、以支队集体讨论替代该局集体讨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57条的有关规定。市司法局对此依职权开展监督,责令市交通运输局自行纠正内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尽管涉企检查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过程性执法行为,但《意见》强调要“严格行政检查程序”,并对“扫码入企”的落实、执法证件的出示、检查笔录的制作等问题作出规定。在3-1号案中,江苏某市司法局对执法部门明确作出“线上审批备案、扫码入企检查”的程序要求,从程序性路径出发规范涉企检查。这些典型案例充分表明,行政执法监督为纠正行政执法实践中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贡献力量,以程序正义维护实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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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