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技术对创作结果中作品独创性凝结方式的引导 技术具有自身的运行规律,在技术与作品创作相关联的情形下,作者在创作时需要同时完成两项任务:一是遵循技术的运行规律,以使技术能够支撑创作活动;二是在自主意识的支配下进行独创性表达。在技术逻辑与独创性表达逻辑同时展开的过程中,技术能够为作者想象力和创造力的发挥提供具有某种技术特质的空间和渠道,进而引导作品独创性在创作结果中的凝结方式。 第一,技术引导作品独创性凝结为作者对符号元素的个性化安排。某些技术可以通过符号元素进行描述,在保证技术功能实现的前提下,主体对于如何具体安排符号元素尚有自主选择的空间。这一特点在图形作品、模型作品等科学作品之上体现得较为明显。例如,模型作品的独创性主要体现为作者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经过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描述,创作出新的点、线、面和几何结构。不同于传统文学艺术作品所具有的“感性”特征,模型作品的“理性”特征较为突出。尽管对模型符号元素的安排不同于文学艺术作品中思想和情感的表达,但是,对符号元素的个性化安排同样可以体现出作者自主的、独特的构思,属于独创性表达。就科学作品的独创性而言,技术对作品独创性凝结方式的引导作用可以分解为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技术功能的实现能够为作者提供符号元素及其个性化安排空间;另一方面,技术功能的实现要求作者只能通过个性化安排符号元素的方式完成独创性表达。 第二,技术引导作品独创性凝结为作者对技术功能的个性化运用。例如,摄影师对拍摄对象、角度和光线的选择以及对拍摄设备的调节体现了摄影师对摄影技术的掌控,作者在“选择”和“调节”过程中融入了个性化因素,使得照片在光电技术效果之外具有了个性化的艺术效果,成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正是因为作者对技术功能的个性化运用,“选择”和“调节”得以成为摄影作品独创性的凝结方式。在摄像技术的作用下,影视作品最终通过“镜头”及“衔接”两个维度来表达艺术魅力与情感,对“镜头”和“衔接”的个性化运用成为影视作品独创性的凝结方式。人工智能技术或许也能够引导作品独创性以特定方式凝结在创作结果之中。例如,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催生了“文生图”等新型技术应用场景,关于“文所生之图”是否具有独创性,有法院尝试从设计和修改提示词、参数的角度进行判定,并认为自然人在设计提示词、设置参数以及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的过程中可以体现“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但如前文所述,“输入提示词和设置参数”在缺乏目标作品所要求的创作构思和创作行为的情形下,无法体现作品独创性。不过,在坚持“技术外在于作品独创性”立场的前提下,从作者对人工智能技术的个性化运用的角度考察作品独创性在创作结果中的凝结方式,仍然不失为一种值得探索的路径。 (三)技术应用情形下创作结果中创造性要素的识别 从本质上讲,人的主体性是作品独创性的根源,特定个体在特定时空条件下作出的表达必定具有独特性,至少相对于作者实际参考的现有作品(信息)而言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之所以在“源于作者本人”这一基础性要素之外单独考察“创造性”要素,是因为“创造性”要素是对表达的独特性抑或最低限度创造性的直观和具体描述,能够进一步证实该表达源于作者本人。在作者运用技术手段进行创作的情形下,技术功能的作用结果与人的创造性贡献可能在现象层面相互纠缠,甚至呈现出相互融合的状态。由于技术属于外在于作品独创性的物质条件,可以在辨明技术的运行规律和运行效果的基础上,对技术因素进行排除,进而发现创作结果中的创造性要素。鉴于此,笔者提出“若抽离技术因素,创造性要素仍可发现”的方法,对创作结果中的创造性要素进行识别。该方法可以分解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若抽离技术的操作方法,人的创造力仍可发现。技术的操作方法是人利用技术规律实现技术功能的途径、步骤、手段。作者只有掌握笔墨纸砚、摄影摄像装置、计算机和数字技术等技术工具的操作方法,才能运用技术手段进行作品创作。在著作权法领域,作者掌握技术的操作方法的意义仅在于使技术能够为作者所控制,技术的操作方法与作品独创性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技术的操作方法可以被学习、模仿并重复运用,并不具有稀缺性,但人的创造力源于人的主体性,具有独特性和稀缺性。“为了确定一个作品是否属于创造性劳动的产物,有必要查明作品的作者是否至少在最小程度上参与了创造性过程。”如果特定主体的行为只是机械地遵循技术的操作方法,则该主体并没有在使用技术手段的过程中展现出创造力。因为没有创造力的投入,即使人运用技术手段获得了文字、图片、视频等具有作品外观的内容,该内容也不属于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例如,“人机交互的识别、创作过程受控于预先设定的算法、规则、模板或资源。当交互程序本身提供的内容参数和资源配置单一,用户对于呈现内容仅需进行机械的调度时,用户并未就画面贡献创造性”。用户所获得的画面实际上是技术运行的结果,而非真正的创作结果。只有在“抽离技术的操作方法,人的创造力仍可发现”的情形下,作品独创性才能真实存在。从技术的角度看,辨明并抽离技术的操作方法并不困难,诸如技术提供者关于技术操作的“说明书式”介绍、技术使用者积累的使用经验等信息都有助于对技术的操作方法进行考察。 第二,若抽离技术的功能现象,人的独特性仍可发现。技术的功能现象是由技术自身的规律决定的、在实现技术自身功能时自然展现的状态。技术规律具有客观性,特定主体在运用技术手段进行创作时,技术的功能现象独立于作者的创作活动而存在。尽管笔墨纸砚、摄影摄像装置、计算机等工具的物理性能会影响创作结果的外在呈现状态,但只有源于作者本人的独特贡献才能成为创造性要素,例如,“美学上的‘独特性’反映了作者独特的审美体验,是作者思想情感的个性化表达”。但是,当人对技术的功能产生依赖时,技术的功能现象就会替代人的独特性。“当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人工智能进行文学创作的时候,作者的独特性仅仅表现在对主题的偏好上,这与工厂流水线上的质检员并无二致。”辨明技术的功能现象可以从检视技术的构成要素、实现条件、运行过程、实施效果入手。与人的个性化因素不同,技术因素更具普遍性和客观性,更易于观察和测评。因此,从排除技术的功能现象的角度考察人的独特性,看似迂回、间接,实则简便、高效。在前文所述“音乐喷泉著作权第一案”中,若要判断音乐喷泉喷射效果是否属于艺术表达,可以首先考察涉案硬件设备和控制系统的运作状况,进而辨明技术的功能现象。如果在抽离技术的功能现象之后,仍然可以在音乐喷泉喷射效果中发现人的个性化的艺术表达,被充分揭示的技术逻辑就更有利于支撑“音乐喷泉的喷射效果属于作品”这一裁判结论。在人工智能技术参与作品创作的场景下,若要辨明技术的功能现象,需要对相关模型的数据、算法、算力进行考察。如果驱动人工智能程序实现“文生图”功能的关键词和参数属于技术指令,则“文生图”属于功能现象;如果在抽离人工智能技术的功能现象之后,仍然可以在生成内容中发现人的独特贡献,作品独创性中的创造性要素就会在创作结果中显现。 六、结 语 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的技术逻辑以“人—技术—作品独创性”的关系为依托。在作品创作的创作构思、创作行为和创作结果三个阶段中,技术对作品独创性的作用方式既有各自的特点,又有共通性。人是技术的主体,“作者主体意识是产生一切著作权现象的根源与核心”。作为外在于作品独创性的因素,技术对作品独创性的作用需要通过作者主体意识这一内因来实现。技术如果能够在作者自主意识的支配下运行,就能够对作品独创性产生积极影响。反之,则会产生消极影响。作品独创性的技术逻辑蕴含着通过排除技术因素来发现人的因素,进而识别作品独创性的实践功能。由于技术因素具有相对客观、相对容易识别的特点,采用“排除法”对作品独创性进行识别的操作方法具有独特优势。在数字技术时代,作品独创性的技术逻辑是著作权法回应技术发展的重要支点,揭示和运用作品独创性的技术逻辑有助于更好地实现著作权法的制度功能和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