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治对经济建设的保障更加有力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式现代化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经济发展为第一要务。过去五年,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更加注重为高质量发展创造最优的法治条件和法治环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能源法》《增值税法》《关税法》《期货和衍生品法》《印花税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乡村振兴促进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粮食安全保障法》等,修改《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海商法》等。各级政府进一步厘清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在尊重“有效市场”基本规律的前提下正确发挥“有为政府”的职能,加大对行政法规规章中有违公平和效率条款的清理力度,积极为各类经济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还集中开展了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司法机关出台贯彻实施《民法典》《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以高质量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法治对政治建设的保障更加有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鲜明提出“两个不动摇”,即“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五年来,不断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两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法,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写进这两部法律,作为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原则。修改完善了国家机构组织方面的基本法律、《立法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有关议事规则等,起草审议《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一系列宪法相关法的修改完善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了更加坚实、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 (三)法治对文化建设的保障更加有力 法治在文化强国建设中发挥着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然而,相对于其他领域,文化领域的法律化、制度化、法治化程度偏低,不少方面仍处于“规则真空”状态。一些制度规则位阶不高,局限于政策、规章、文件层面,在实施中缺乏权威性和执行力,尤其无法获得执法司法保障。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文化领域正是亟需加强立法的重点领域之一。 五年来,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文化领域的立法、立规,补齐短板、提高位阶、增强实效。在健全文化法律制度体系中,把完善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文化市场、保护文化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作为工作重点,修改《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加强文化领域执法,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明确综合执法适用范围,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健全综合执法制度机制,推进综合执法信息化建设,完善文化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健全综合执法运行机制,不断优化文化企业健康发展的执法环境条件。加强文化领域司法,制定和完善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的实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对文化建设的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激励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持续迸发,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 法治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性、基础性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内容。过去五年,我们坚持继承发展、守正创新,坚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继承红色法治文化传统、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法治文明成果、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法治文化建设的各个方面都取得了新成就。 (四)法治对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保障更加有力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提高到治国理政的战略高度,纳入法律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2023年组建的中共中央社会工作部作为党中央的职能部门,统一领导国家信访局,负责统筹指导人民信访工作,指导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统筹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统一领导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党的工作,协调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深化改革和转型发展,指导混合所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建工作,负责全国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等。进一步完善了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和职能,充分发挥其研究、拟订、审议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议案、法律草案,开展调查研究、执法检查等职能。 五年来,国家立法机关针对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领域立法起步晚、涉及领域宽、矛盾焦点多、内驱动力弱、实施难度大等突出问题,将社会领域立法放在重要位置,先后通过或修改了一批具有重要影响的社会领域法律。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让爱无碍;修改《慈善法》,充分发挥慈善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的作用,适应网络信息社会发展,提高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制定《学前教育法》,规范学前教育实施,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优质安全发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适应我国人口发展新形势,充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对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作出决定;适应新的情况和需要,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中补充增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饲养动物伤人、无人机“黑飞”等,完善处罚措施、幅度和适用情形,严格执法程序,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总的来看,一批标志性的社会领域法律制定出台、修改完善,社会领域法律的四梁八柱、框架结构、主要制度已经形成,具体内容日益丰富完善。在我国现行有效法律中,社会法有29部,行政法、经济法及其他法律部门中还包括了丰富的社会建设内容,社会领域立法取得重要进展和成效,为社会建设、社会治理、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与此同时,从中央到地方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县级综治中心全面运行。进一步规范醉驾案件的立案、撤案、刑事追究、行政处罚等执法司法标准,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连续五年保持在98%以上。 (五)法治对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更加有力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习近平总书记原创性提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等科学命题,强调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依法促进和保障生态文明提供了崇高理念和科学指引。过去五年,我国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执法监管、创新司法机制等举措,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在立法层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绿色发展、污染防治、资源节约、水资源保护等制定了《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湿地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国家公园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修改了《海洋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作出关于设立全国生态日的决定。立法方面的最大亮点是编纂“生态环境法典”,这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即将出台的以法典命名的第二部法律。经过三次审议后,12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议案,决定将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在执法层面,行政机关强化严格执法,《环境保护法》实施10年来,全国共查办环境行政处罚案件129.5万件,罚款金额总计860.2亿元,有效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在司法层面,持续加强环境公益诉讼,仅在“十四五”期间,全国检察机关就办理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4.8万件,其中约90%为行政公益诉讼,通过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来保护公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办理南四湖生态环境治理、长江船舶污染治理、珠江水环境治理等公益诉讼专案,促使多个省份联动解决了一批长期想解决而未解决的生态治理难题。法院系统深化专业化审判体系建设,截至2024年底,全国法院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组织2424个,从事环境资源审判的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1.6万余人;1700余家法院实行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审理;建成综合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1000余个,形成跨流域、跨区域的系统保护格局。环境立法完善、执法加强、司法创新,使环境资源案件呈持续下降态势,表明环境资源法治保护取得良好效果。新时代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引下,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不仅速度加快而且质量提升,法治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更加彰显。我国环境质量持续改善,2024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至29.3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达87.2%,人民从生态环境保护中更加体验到美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