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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薇 | 民法典编纂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民法典》实施五周年之际的回顾与展望

来源:中国法学微信公众号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2-11 15:14:53 | 18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立足国情和实际,充分体现鲜明的中国特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我国《民法典》作为21世纪民法典的突出代表,立足国情和实际,不照抄照搬外国的模式,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民法典》是以宪法为依据、在总结我国长期实践经验基础上形成的法典,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和基本要求。例如,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物权编中全面准确地表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又如,贯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总则编开宗明义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重要的立法目的,并在具体制度中充分体现自由、平等、公正、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涵,注重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强化规则意识,增强道德约束。在此方面,《民法典》总则编第184条“好人条款”是典型范例。

曾几何时,一些“救人者”反被指为“肇事者”,引发社会上对见义勇为却可能招来侵权责任的质疑。在制定民法总则的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应当强化对见义勇为救助行为的鼓励和保护,匡正社会正气,化解老人倒地无人敢扶等社会问题。也有专家提出,外国有“善良的撒玛利亚人法”,规定急救情况下通常在所难免的风险、一般难以预见的损失不能归咎于急救行为,救人者不需要因此承担侵权责任,只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受害人损害的,才须承担侵权责任。立法机关经过认真研究,吸收了这一意见,在《民法总则(草案)》中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2017年3月,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有不少代表提出,这一条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鼓励见义勇为、保护救助人有着积极意义,但该条“但书”的规定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对救助人的保护不够彻底,建议修改。经认真研究,立法机关采纳了这一意见,对规定作了修改,从举证责任、是否有重大过失等方面对救助人在特殊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作了进一步严格限定,将该条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这一修改方案再次提请代表审议时,一些代表提出:修改后的条文虽作了进一步严格限定,针对的是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但仍难以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不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建议删除“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的规定。经反复研究,立法机关最终吸收了这一意见,将这一条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从法律制度上明确宣示见义勇为不构成侵权责任,彻底免除了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83条的规定,见义勇为所受损害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这两条规定共同构成了对见义勇为的民法保障,就这一问题给出了中国方案,得到了人大代表、司法机关和社会各方面的一致好评,成为《民法典》的一大亮点。

(四)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确保编纂工作的高质量。《民法典》之所以能成为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是因为在编纂中坚持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第一,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实践是法律的基础,立法要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尊重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编纂民法典,需要扎根中国国情,深入了解实践情况,深入了解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回顾此次民法典编纂的五年历程,法工委共10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计42万人参与,提出了102万条意见;27次赴地方开展立法调研,在北京召开51场各类座谈会、研讨会,听取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府部门、企业、基层干部群众等各方面的意见。这一串串数字背后,是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广纳民意的生动体现。对此,可以下述三个问题为例说明:

一是关于法定婚龄问题。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纂过程中,法定婚龄是否需要向下调整是一个热点问题。原《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维持了这一规定。在草案审议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过程中,绝大多数意见认为应当维持现行法定婚龄,不作修改;也有少数意见提出可以考虑对现行法定婚龄进行适当调整。法工委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梳理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关于法定婚龄规定的沿革,研究了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就是否调整法定婚龄问题专门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同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还专门委托国家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针对公民的结婚意向年龄开展调查,为立法决策提供依据。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民法典》仍维持原有法定婚龄不变。

二是关于是否调整父母的法定继承顺序问题。原《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的意见建议调整法定继承顺序,将父母从现行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调整为第二顺位继承人,使财产“向下”传承。考虑到这一问题比较重大,涉及每一个家庭,为稳妥起见,法工委先在内部近200多名干部中征求意见,将调查问卷发到每一名干部手中,听取大家的意见。调查结果显示,委内绝大多数同志都不同意将父母从现行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调整为第二顺位继承人。此后,法工委还通过多种途径对此问题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结果依然是多数意见不赞同对父母的继承顺序进行调整。所以,《民法典》仍然维持了原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顺序的规定,将父母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三是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改姓问题。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一审稿中曾经规定,未成年人父母离婚的,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将该未成年人的姓氏变更为自己的姓氏,但是另一方有正当理由表示反对的除外。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及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一些意见提出,变更未成年人姓氏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民法典对此不宜作统一规定,可以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作出判断。立法机关经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于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删除了该条规定。但在对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征求意见过程中,又有一些意见建议恢复一审稿的规定。对此,经会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后认为,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的姓氏变更问题涉及的情况较为复杂,鉴于目前各方面对此尚未形成共识,可以考虑暂不在民法典中规定,由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所以,《民法典》最终对这一问题没有作出规定。

第二,坚持守正创新,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知常明变者赢,守正出新者进。唯有守正才能不迷失方向,唯有创新才能适应时代发展。民法典编纂一方面坚持“守正”,坚守我国民事立法一直以来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基本制度,尊重民事立法的历史延续性;另一方面坚持创新,紧扣时代脉搏,体现时代特点,积极回应生产生活方式深刻变化给法律带来的新课题。例如,为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明确新型交易行为规则,合同编对电子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等作了规定(《民法典》第491、512条)。又如,人格权编对从事基因编辑等医学和科研活动加以规范;规定不得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对深度伪造技术带来的“换脸”“换声”等问题予以回应。在民法典编纂工作中,除了在规范内容上回应时代需求、积极创新外,在立法技术上也适应法典编纂的特点,坚持创新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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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