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Behavioral Law Society Development Network

中国行为法学会事业发展网
  • 中国行为法学会第六届四次理事会在京召开
  • 沉痛悼念马宝善同志
  • 中国行为法学会医疗健康法治研究专业委员会战略合作研讨会在京召开
  • 学会动态 | 第二届“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国际法治论坛在云南警官学院举行
  • [完整版|图文]《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2)》隆重发布
  • 《企业商事刑事风险防范指引丛书》 启动交流会在京召开
  • 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学专业委员会第十四届全国侦查学术研讨会暨第七届现代侦查技战法论坛在浙江绍兴召开
  •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在长沙举行
  • 为人民抒怀、为时代放歌 《人民就是江山》——大型公益原创歌曲交响 音乐会在京举办

   时政要闻

黄薇 | 民法典编纂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民法典》实施五周年之际的回顾与展望

来源:中国法学微信公众号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2-11 15:14:53 | 17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是在体例结构上创新。我国《民法典》没有像其他国家那样设专门的“债权编”,而是根据我国的立法传统和文化习惯,分设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对合同之债、侵权之债分别作出规定。同时,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这在西方主要国家的民法典中并无先例。我们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精神,落实我国宪法关于尊重和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规定,将“人格权”单独成编。这是一个制度创新,也是民法典编纂的一大亮点。此外,关于《民法典》“附则”部分的体例安排,没有其他国家的经验可以借鉴。一般国家的立法习惯是制定单独的施行法,对法典的施行时间等作出规定。我国的立法习惯是在法律的最后单独规定一章“附则”,对法律的施行日期等作出规定。但民法典的编排体例是以“编”为单位,所以也不宜像一般立法那样设置单独的一章“附则”。经过慎重研究,最终借鉴了我国刑法的体例,把“附则”单独作为一个部分,不冠以“编”或者“章”,只是作为一个单独的部分放在最后。这样的处理方式,也彰显了《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得到了各方面的认可。

二是在文稿形式上创新。按照“两步走”的工作安排,本次民法典编纂从制定民法总则开始。因为民法总则制定出台后,作为一部单行法要先行予以实施,所以立法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均在法名前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最后2017年3月通过的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之后,开始各分编的编纂。2018年8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是《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主要是考虑到民法典各分编不能成为一部单独的法律,也没有单独施行的问题,所以草案名称上不能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后,将民法总则与民法典各分编合体后,形成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此时作为一部新的立法,需要在法名前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为名先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最终获得通过。

三是在审议方式上创新。此次民法典编纂开创了前所未有的拆分滚动审议模式,在2018年8月初次审议时将各分编草案作为一个整体提出,之后将其分拆为几个单元,通过五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了持续、滚动的审议,这种审议方式既可以使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部“大块头”立法不断加深了解,也可以通过每一次审议后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让广大社会公众不断地熟悉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从而使法典的编纂过程成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第三,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实践之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总是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前进的。问题是时代的声音,回答问题、解决问题不仅是理论创新的任务所在,也是立法工作的任务所在。立法工作只有聚焦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才能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立出高质量、管用的法。《民法典》坚持问题导向,对各方面比较关注、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予以积极回应,切实做到“民有所呼、法有所应”。囿于篇幅,仅以下列例子予以说明:

一是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控。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出现非法放贷、套路贷、校园贷等问题,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针对这些问题,《民法典》合同编中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680条第1款)。该规定旗帜鲜明地对高利放贷行为说“不”,从而为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规制和管控、更好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提供了法治保障。

二是完善客运合同规则,解决“霸座”“强抢方向盘”等问题。针对客运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强抢方向盘等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行为,《民法典》合同编专门作了规定,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等(第815、819条)。同时,相应规定了承运人的保障义务,要求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并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等(第811、819、820条)。

三是预防制止“性骚扰”行为。针对社会关注的“性骚扰”问题,《民法典》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法律制度上作出进一步回应,于第1010条明确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并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在预防、制止性骚扰方面的义务,为防止职场、校园等场景发生性骚扰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第四,深入研究法典编纂的规律和特点,以系统观念准确把握编纂工作的定位。编纂民法典不同于制定一部单行法,是一项系统工程。做好民法典编纂工作,需要深入研究法典编纂的规律和特点,以系统观念把握好民法典编纂的基本定位:一是编纂式立法。编纂民法典是通过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编纂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民法典,是一项系统的重大的立法工程。编纂民法典既不是制定全新的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民事法律的编订纂修,既需要保持现行法的稳定性,也需要适应新情况进行适当的立、改、废。二是法典化立法。法典化立法的最大特点就是成体系、成系统。在编纂过程中,要时刻把握好法典化立法的系统性特征,既要妥善处理好民法典总则编与分则各编、分则各编之间以及各分编内部的系统性问题,又要协调好民法典与有关民商事法律之间的协调性问题,确保民法典内部、外部的协调统一。三是民事基本法立法。编纂民法典属于民事基本法立法,解决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根本性问题。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已经制定了30多部民商事法律,其中哪些要纳入民法典、哪些不纳入民法典而继续作为民事特别法存在,要考虑民法典作为民事基本法具有基础性、普遍性、稳定性、平等自愿性的立法定位。对于涉及特定群体、领域的内容,原则上由民事特别法规定;对于民法典各编的规定难以涵盖和替代的内容,不宜纳入;对于那些还处于发展变化中、经验还不成熟、拿不准的内容,则不考虑纳入。

第五,坚持胸怀天下,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以世界眼光关注人类前途命运,既以海纳百川的宽阔胸襟借鉴吸收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又为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提供更多更好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民法典的成功编纂同样需要树立世界眼光,有胸怀天下的胸襟。一方面,积极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自1804年《法国民法典》诞生以来,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民法典。在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中,立法机关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开展比较法研究,吸收借鉴其中的有益经验为我所用。另一方面,在一些重要制度的规定上适应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需要。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我国同世界其他国家的经济交往日益密切。《民法典》适应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新形势新要求,从制度整体设计到具体安排都考虑到国际通行做法。例如,在担保物权制度上扩大担保合同范围,明确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等。同时,作为21世纪民法典的突出代表,《民法典》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如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突出对人民人格权益的保护;顺应绿色发展要求,在总则编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等),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特别是民法制度的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必将伴随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而在世界上产生广泛、深远的影响。

(五)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立法工作队伍,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通知公告

  • 暂无相关记录!
【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