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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薇 | 民法典编纂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民法典》实施五周年之际的回顾与展望

来源:中国法学微信公众号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2-11 15:14:53 | 169 次浏览: | 分享到:

做好民法典编纂工作,离不开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立法工作队伍。根据党中央的部署,民法典编纂工作由法工委牵头。法工委是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立法工作队伍。在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下,法工委的同志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发挥好立法工作参谋助手作用,为民法典编纂工作的顺利完成提供了坚实的人才保障。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作为参加单位,也为民法典编纂作出了重要贡献。

2020年5月24日下午、5月25日上午,各代表团分组审议民法典草案,共有1241名代表提出2956条意见。收集、整理、反馈代表意见的工作任务量大、时间紧。同时,由于民法典草案的条文数量多,文件的报批、核校、印制任务等都异常繁重。为确保顺利完成任务,以法工委民法室在职干部为主体,吸收已经退休的民法室原领导同志以及法工委其他室的有关同志,并商请借调法官和学者组成了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编纂工作专班在对收到的意见进行整理及认真研究后,及时完成审议意见简报,提出草案修改稿,对草案共作了100余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40余处;对没有采纳的意见,根据代表的要求及时安排人员进行解释,取得代表的理解,得到了广大代表的认可,民法典最终得以2879票赞成、赞成票率超过99.7%的结果审议通过。


三、充分发挥立法机关的作用,积极推动民法典的贯彻实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民法典》施行五年来,法工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和常委会机关党组的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领导的直接带领下,认真总结民法典编纂工作经验,积极推动民法典的贯彻实施。

一是认真总结民法典编纂工作经验。在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讲话精神,法工委全面总结了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民法典编纂工作所取得的十三个方面的重要经验,为其他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是民法典编纂成功的根本保障;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高度重视,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三是扎实丰富的民事立法、司法、理论研究实践,为民法典编纂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四是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体现民法典的人民属性;五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立足中国国情,体现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六是坚持科学立法,把握好法典编纂的规律和特点,做好编纂工作的顶层设计;七是树立创新思维,适应法典编纂的新立法形式;八是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新课题;九是注重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尊重代表的主体地位;十是坚持开门立法,将问法于民贯穿于编纂工作全过程;十一是强化理论研究,为编纂工作筑牢理论根基;十二是加强宣传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十三是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立法工作队伍,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此外,还对成立由法工委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等5家单位共同参加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专班的情况作了全面总结,深化对重大立法工作建立多方面参加的工作机制的认识与探索。

二是积极推动有关方面开展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有关国家机关要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国家有关规定,要抓紧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2020年6月,法工委积极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等发函,请他们自行或组织、督促有关方面抓紧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对其中与民法典不一致的规定制定明确的废止或者修改的工作计划,并反馈清理情况。截至2020年底,各有关方面的清理工作已经全部完成。

三是认真做好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的研究把关工作。要确保民法典规定的各项法律制度得到正确有效实施,司法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在《民法典》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启动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于2020年12月30日全面完成对当时有效的591件司法解释、139件指导性案例的清理工作,废止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修改111件司法解释,继续适用364件司法解释。同时,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并在之前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修改出台了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等。

最高人民法院在清理、制定上述司法解释的工作中,广泛征求包括法工委在内的各方面的意见。法工委对此高度重视,对相关征求意见稿认真研究,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严格把关,并积极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同志进行沟通,本着司法解释的内容应主要针对《民法典》的具体规定,尽量不要创设新的制度,并不得与《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相违背的原则,进行充分研讨交流,努力形成共识。例如,关于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融合了民法典物权编的担保物权,合同编的保证合同以及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等具有担保功能合同的内容,内容庞杂,条文数量较多。为此,法工委安排有关同志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座谈会和调研活动,广泛听取学界和实务界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认真研究,两次正式回函共提出24条意见,这些意见基本上都得到采纳。

四是加强《民法典》涉及领域法规的备案审查工作。为确保《民法典》的贯彻实施,法工委持续加强《民法典》涉及领域法规的备案审查工作,加大审查纠正力度。例如,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拒付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分摊费和不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等权利进行限制。经审查认为,不加区分地将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物业维修资金等不履行业主义务行为同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挂钩,进而限制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民法典》有关规定不符合。又如,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热用户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30日内交纳本采暖期的热费,不按时交纳的,供热单位可以对其暂缓供热、限制供热或者停止供热。经审查认为,热用户采暖费的交纳时间和逾期不交纳热费的法律责任,应当遵循《民法典》有关规定。再如,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进行水力发电需要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从政府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并缴纳出让金。经审查认为,地方自行规定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具有用益物权性质,不符合《民法典》确立的物权法定原则。上述问题和类似一些问题,有的已经解决,有的正在解决。

五是加强相关立法的修法工作。《民法典》确立了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为了确保法律制度的协调统一,在《民法典》颁布后,有必要以《民法典》规定的制度和规则为基准,对与《民法典》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进行梳理、检视,区分不同情况,对需要修改的法律规定及时进行修改完善。为此,法工委对《民法典》通过后的相关立法修法工作进行统筹研究,提出研究意见并积极落实。例如,落实《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规定,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落实《民法典》关于对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修改《著作权法》《专利法》等;落实《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修改《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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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