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Behavioral Law Society Development Network

中国行为法学会事业发展网
  • 中国行为法学会第六届四次理事会在京召开
  • 沉痛悼念马宝善同志
  • 中国行为法学会医疗健康法治研究专业委员会战略合作研讨会在京召开
  • 学会动态 | 第二届“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国际法治论坛在云南警官学院举行
  • [完整版|图文]《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2)》隆重发布
  • 《企业商事刑事风险防范指引丛书》 启动交流会在京召开
  • 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学专业委员会第十四届全国侦查学术研讨会暨第七届现代侦查技战法论坛在浙江绍兴召开
  •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在长沙举行
  • 为人民抒怀、为时代放歌 《人民就是江山》——大型公益原创歌曲交响 音乐会在京举办

   时政要闻

王轶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实施五周年:制度发展与理论深化

来源:中国法学公众号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2-26 11:55:03 | 110 次浏览: | 分享到:

可见,为妥当适用《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以前述的类型化理论为框架,以体系化思维为指引,裁判者需要发展出一套“动态衡平”裁判方法。这套方法的核心在于分三步走:第一,类型定位,依据协议的伦理性与财产性构成,将其归入适当的类型;第二,规范探寻与筛选,在合同编中寻找类似规范,并严格检验其与家庭法伦理价值的相容性;第三,效果裁量与衡平,在参照适用时,充分考虑婚姻家庭关系的持续性、利他性特征,对财产后果进行符合公平原则的调整。

未来,随着社会家庭形态的多元化,身份关系协议的类型将更加丰富(如意定监护协议、同居财产协议)。这就要求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持续深化对“伦理性”与“财产性”动态边界的探索。唯有坚持体系化的解释论立场,在尊重家庭自治与防范权利滥用之间、引入市场交易规则与捍卫婚姻家庭伦理价值之间保持审慎的平衡,才能使《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真正成为“沟通的桥梁”,最终实现法律介入婚姻家庭生活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立法目的。

(三)夫妻财产与债务制度

婚姻家庭编关于夫妻财产与债务的规则,是在回应社会关切、总结司法经验、平衡多元价值基础上进行的一次体系整合。它不仅涉及夫妻内部的财产归属与分配,更牵涉到夫妻与特定第三人之间的复杂关系。这一体系整合的核心特征在于:坚持内外有别,明确区分夫妻财产关系的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并以“婚姻保护”为主导价值,在“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之间寻求平衡。

理解《民法典》夫妻财产制度,不能停留于规则表相,必须深入其价值内核。就此而言,“中观价值框架”是一个具有解释力的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夫妻财产法由婚姻保护、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三种基本价值形塑。其中,婚姻保护是主导思想。它并非要求财产越多共享越好,而是旨在提供一种经济激励机制,消除夫妻在婚姻合作中(如一方承担家务、另一方专注事业)因担忧离婚后经济利益失衡而产生的自利动机,从而“不让金钱给婚姻添乱”。这一理论有效解释了为何婚后劳动所得原则上应为共同财产——其规则目的在于使夫妻双方的经济与非经济贡献在法律评价上趋于等价,鼓励有利于婚姻共同体的行为。意思自治体现在《民法典》第1065条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尊重上,即允许夫妻双方通过协议安排财产归属。交易安全则主要指向外部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这三种价值并非总是和谐一致,其张力构成了具体规则争议的根源。例如,夫妻内部的财产约定(意思自治)在何种程度上能够对抗外部债权人的强制执行(交易安全),便是核心难题之一。

必须强调的是,《民法典》夫妻财产制度的设计还深深植根于中国特定的家庭观念。有学者观察到婚姻家庭财产法呈现出一种“貌离神合”的状态:在制度外观上,它通过分别财产、个人债务等概念强调个体独立性,似乎与传统“同居共财”的家观念有所疏离;但在功能内核上,其法定共同财产制、家事代理权等制度,依然有力地维护和呈现了家庭作为生活共同体与伦理共同体的本质。因此,婚姻家庭财产法制不仅具有确权与调整功能,更承载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教育功能,旨在引导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财产关系。在分析夫妻财产归属约定时,作为前述结论的延伸,应当将其置于“家”的伦理框架下,强调它蕴含着对感情付出、子女养育、家事劳动等综合因素的补偿考量,而不能简单套用一般财产法逻辑。这一价值与观念基础,决定了夫妻财产制度必然具有“双重结构”。夫妻财产制度需同时处理内部夫妻伦理秩序与外部交易安全秩序,二者内外有别,遵循不同的逻辑——内部关系侧重公平与伦理,外部关系侧重效率与信赖保护。这种内外有别的双重结构,是妥善解决几乎所有夫妻财产争议的钥匙。

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的核心是财产归属的确定,对此,《民法典》第1062、1063条明确了法定财产制下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边界。而更具争议的问题是,夫妻双方依据《民法典》第1065条达成财产归属约定(如将一方个人房产约定为共有或另一方所有)时,其法律性质与效力如何。对此,学说上存在“赠与说”“婚姻条件说”“家事补偿说”等多种解释。学术界普遍认同对夫妻内部财产关系应适用区别于一般市场交易的特殊规则,其效力应更多源于身份伦理与信赖保护,以在内部层面强化“婚姻保护”的价值。因此,夫妻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必须清晰明确,不能依据股权变动或者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方法公示的权利状态来推定夫妻之间存在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特别是在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场合,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直接决定了在未完成物权变动公示的情况下,基于协议受让财产的夫妻一方可得到何种程度的保护以及可以对抗何种类型的第三人。这背后是夫妻间婚姻保护与民事主体间交往安全两种价值之间的权衡,二者此消彼长,难以完全兼顾。在《民法典》的既有价值立场之下,基于婚姻保护理念对夫妻一方未公示财产权的保护,应以法定财产制下一方的潜在份额为限。对此,若采公示对抗主义或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将使得作为债务人的夫妻一方“不离婚”也能“真逃债”,过分侵蚀交往安全。相较之下,以公示生效主义配合法定财产制的财产权属推定效力,能够更好地平衡婚姻保护与交往安全。因为采公示生效主义对婚姻保护虽看似略有不周,却可通过规则的解释和完善有效解决。

如果说财产归属约定主要处理内部关系,那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则尖锐地展现了内外利益的冲突。《民法典》第1064条确立的规则,是对此前司法实践中一度采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推定共债”规则的彻底纠偏,其演进体现了价值权衡重心的转移。现行规则确立了三种夫妻共同债务: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共债共签或事后追认);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共债共签”原则被普遍认为是基石,它从源头上保障了配偶的知情权和同意权,是对意思自治的贯彻。而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法律推定其为举债方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其用于共同生活或者经营。其中,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判断应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家庭收入、消费习惯等个案因素综合认定,这为司法裁量留下了必要空间。实证研究表明,裁判者在具体案件中通过对“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概念进行灵活解释,实际上在进行着细致入微的“婚姻家庭保护”与“债权人保护”之间的价值衡量。

虽然《民法典》已将夫妻财产与债务制度置于法典体系中,但一体化进程仍面临诸多深层挑战。首先,内外规则的衔接仍是最大难点。尽管立法确立了“共债共签”等原则,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产经营”等概念的模糊性,以及内部约定对抗外部效力的不确定性,仍然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扰。其次,新型财产与复杂债务的规制亟待探索。随着经济发展,股权、期权、数字财产等新型财产形态在离婚分割和债务清偿中日益常见。这些财产往往价值巨大且与市场主体身份紧密关联,给传统以“婚姻保护”为主导的婚姻家庭法规则提出了新考验。再次,程序保障机制有待强化。实体权利的实现离不开程序法的支撑。从诉讼当事人地位确定,到财产保全的范围界定,再到执行程序中配偶异议之诉的审理,都需要更精细的民事诉讼规则予以配合。最后,价值衡量的动态性需要持续关注。婚姻家庭观念与社会经济生活在不断变迁,法律的价值天平也须适时微调。

概言之,民法典时代的夫妻财产与债务制度,通过确立“婚姻保护”的核心价值、构建“内外有别”的双重结构,完成了从理念到规则的系统性更新。在内部,通过赋予夫妻财产约定以特殊的伦理效力和物权变动效果,强化了家庭共同体维系;在外部,通过“共债共签”原则和举证责任规则,从根本上扭转了此前对未举债配偶不利的局面,努力在交易安全与家庭安宁之间筑起防火墙。然而,制度的文本整合不等于实践难题的终结。内外效力的冲突、新型财产的挑战、程序衔接的缝隙,都意味着这一领域仍将是实践探索与理论研究的活跃地带。未来的重点在于,在坚持保护婚姻家庭基本价值的前提下,通过更精细的司法解释、更典型的指导案例以及更深入的学术对话,不断细化规则、统一裁判尺度、凝聚法律共识,最终使《民法典》的重要制度创新,能够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中,真正实现其保障家庭幸福、促进社会和谐的立法初衷。

   通知公告

  • 暂无相关记录!
【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