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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轶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实施五周年:制度发展与理论深化

来源:中国法学公众号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2-26 11:55:03 | 111 次浏览: | 分享到:

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家庭法制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四十余年学术历程,法学界对法律介入婚姻家庭关系条件的认知,经历了一场深刻的范式演进:从国家主义主导下的“秩序建构型介入”,到问题驱动下的“纠纷解决型介入”,再到民法体系化背景下的“底线护卫型介入”,最终迈向民法典时代精细化的“多维度平衡型介入”。贯穿始终的核心线索,是对家庭“公私双重属性”的持续权衡:家庭既是国家、社会治理的末端,也是个体隐私、情感与伦理自治的堡垒。新中国第一代婚姻家庭法学者奠基的以保护弱者、维护平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家庭价值观,与第二代婚姻家庭法学者推动的权利救济和性别平等理念,共同构成了法律介入的正当性基石与价值目标。而新一代婚姻家庭法学者倡导的“补充性干预”与“伦理优先”方法论,则为法律介入划定了谦抑的边界。展望未来,面对非传统家庭形态、人工智能与生物技术等新挑战,关于法律介入条件的讨论,必将继续在尊重自治、保障权利与维护伦理之间,寻求更具弹性、更富智慧的平衡。

必须指出的是,法律介入婚姻家庭关系的界限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社会变迁、家庭形态多样化以及价值观念演进而动态调整的。当前,婚姻家庭编的实施仍面临诸多挑战。例如对非传统家庭关系的规范空白:面对同居关系、意定监护等日益普遍的现象,法律是否介入、如何介入,仍处于探索阶段。坚持“目的性弃权模式”,意味着对于成年人自愿形成的、不损害他人权益的亲密生活安排,法律应当保持最大限度的尊重,但当其中产生财产纠纷、抚养责任或一方弱势地位被利用时,法律的介入又显得非常必要,这就需要在婚姻家庭法律制度领域内进行更精细化的区分和更具针对性的规则设计。又如科技发展带来的新型伦理与法律挑战:辅助生殖技术(如代孕)所引发的亲子关系认定问题、大数据时代的家庭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等,都在不断测试现有法律介入框架的边界,法律需要在鼓励科技发展与维护家庭人伦基本秩序之间划定新的界限。再如介入手段的协同与专业化:反家暴实践表明,有效的介入需要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社区等多元主体的协同联动。未来,家事审判的专业化、家事调解的深化、社会支持服务体系的完善,都是提升法律介入效能、实现其保护与修复并重双重目标的关键路径。

综上,民法典时代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介入,建立在对家庭伦理价值的尊重和对个体基本民事权利保障的基础之上。它在家庭自治与国家干预之间划定了清晰的动态边界:常态下尊重家庭的私密与自我管理,仅在家庭功能失灵、触及底线伦理或影响重大外部利益时,例如关涉公共利益的确认与保障时,才实施有针对性的梯次介入。婚姻家庭编通过一系列创新制度,将这一理念付诸实践,致力于实现从形式平等到实质正义、从简单裁判到修复治理的转变。展望未来,持续关注社会变迁中的新问题,不断反思与调整介入的界限与方式,将是推动婚姻家庭治理走向更加文明、精细与有效的必由之路。


四、结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都体现了中国历史上长期信奉的“家国一体”:家庭治理是国家治理的缩影,国家秩序是家族秩序的拓展,国家制度是家族制度的延伸。尽管今日之家,已非昨日之家,但当下构成中国人重要的生活意义的仍然不是个体,而是家庭。而“关爱与责任是家庭的根本逻辑……如果背离了这一逻辑,每个成员都是理性自利的个体,那么家庭就不会存续,人类就不会有自身的再生产”。因此,保护婚姻家庭、重视家庭文明、维护婚姻家庭团结和睦、着力亲情维持修复与增进,避免个体主义观念的过度渗透。对于中国人来讲,这是我们在婚姻家庭领域分享的一项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也是思考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价值起点,所有偏离这一价值共识的论断,讨论者都必须承担论证的责任,否则其观点就不能被有效证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还需要不断配套、补充、细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维护民法典权威的有效手段。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法学界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展望未来,为保障《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制度发展与理论深化行稳致远,立足中国实际,凝聚中国共识,借鉴域外有益经验,提出中国特色方案,加快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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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