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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轶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实施五周年:制度发展与理论深化

来源:中国法学公众号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2-26 11:55:03 | 113 次浏览: | 分享到: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和《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共同构成了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体系。《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确立了基础性规则,而《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则针对司法实践中涌现的新型、疑难问题进行了重点回应。两部解释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共同致力于实现引导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目标。伴随相关指导案例的发布和审判实践的持续深化,这套规则将在实现个体权利与家庭和谐、法律理性与人文关怀之间的平衡上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民法典时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发展呈现出以下鲜明特点:第一,坚持系统思维。这是一次以《民法典》为依据、自上而下的全方位法制体系更新,覆盖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立法、司法解释各层级,确保了法律秩序的协调统一。第二,坚持继承发展。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发展并非简单否定过去。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均在吸收原有规定合理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民法典》的新原则、新制度进行了关键性修改和完善,实现了制度的平稳过渡与创新发展。第三,坚持及时回应。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发展不仅着眼于法律衔接,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如简化婚姻登记程序、在行政法规中倡导婚姻家庭辅导和文明婚俗等,是法律深度融入社会治理的典型体现。

不难看出,围绕婚姻家庭编的公布施行,我国已完成了一次深刻、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重构。通过废止旧法、制定新法、修订行政法规、调整地方性立法、清理并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一个以《民法典》为核心、层级分明、内容协调的现代化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体系逐步形成,为调整新时代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坚实、统一的法制基础。


二、婚姻家庭编实施中的重点问题


婚姻家庭编实施中值得关注的问题很多,例如,婚姻家庭编男女平等原则的理解与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理解与适用、婚姻家庭编倡导性规范对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作用、身份权问题、婚姻效力问题、家庭关系的民法适用问题、日常家事代理问题、离婚冷静期问题、离婚救济问题、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及其相互之间的继承权问题、收养制度问题、婚姻家庭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等。下文选取婚姻家庭编施行中的三个重点问题予以梳理分析:

(一)婚姻家庭编与民法典其他各编的衔接适用

民法典编纂不仅是一次民事法律规范的有机整合,更是一场深刻的法律体系化革命。婚姻家庭编作为《民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结束了《婚姻法》《收养法》长期作为单行法相对独立存在的历史。这一变化对法律适用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在《民法典》施行之前,由于《婚姻法》《收养法》等以单行法形式存在,其法律适用思维具有相对独立性,人们往往优先甚至仅在本法领域内寻找裁判依据和解决方案。然而法典化就是体系化,婚姻家庭法入典成编后,与其他各编共同构成一个内在价值统一、外在逻辑自洽的完整规范体系。必须摒弃传统的单行法思维,确立法典化的体系思维,以体系化视角,梳理并探讨婚姻家庭编与其他各编之间的衔接适用关系,这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典》、实现其体系效应至关重要。

婚姻家庭编与其他各编之间衔接适用关系的核心是法律渊源问题。从法律渊源的角度考察,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带来了婚姻家庭法的开放法源,即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渊源并不局限于婚姻家庭编,其他各编以及相关单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也是法源。而民法法源论要求不仅要考察静态的法源表现形式,还要关注动态的法源冲突协调,形成动态法源观。婚姻家庭编在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与其他各编的关联交叉、融合衔接,由此带来的最大难题是如何妥当协调与其他各编的动态适用衔接关系。辩证看待其他各编的体系溢出效益和婚姻家庭编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的特殊性,有助于实现婚姻家庭法向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回归。因此,适用婚姻家庭编规则时,必须首先确立体系化思维。这包含两个层面:在价值体系上,必须全面贯彻《民法典》所承载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等核心价值。婚姻家庭编中关于树立优良家风、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正是民法人文关怀价值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具体化;在规则体系上,婚姻家庭编的适用必须与其他各编保持协调,不能自我隔离。当婚姻家庭编有特别规定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当其没有规定时,则应顺位适用总则编的一般规定,并在符合其身份法性质的前提下,参照适用其他各分编的相关规则。

总则编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统领整部《民法典》。在体例上,总则编与婚姻家庭编是总分关系;在法律适用上,婚姻家庭规则属于民事一般规则的特别规则。总则编确立的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制度,原则上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例如,结婚、离婚、收养、订立夫妻财产协议等行为,均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规定。然而,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性与团体性,总则编的某些规则在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时需进行必要的调适或排除。最典型的例证是诉讼时效制度。《民法典》总则编第196条第3项明确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体现了对家庭内部持续性生存保障义务的特别规制。再如,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有其特殊性,对其不能完全适用一般委托代理的规定。

人格权独立成编体现了《民法典》对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保护,彰显了民法的人文关怀。婚姻家庭编与人格权编在价值取向上高度一致,在规则上相互交融。一方面,人格权编确认保障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等,这对家庭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家庭暴力侵害的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干涉婚姻自由侵犯的是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家庭成员间也有隐私权保护问题。人格权编确立禁令制度,为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及时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严重侵害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救济。另一方面,婚姻家庭制度体现了人格权益在家庭成员亲密关系中的具体展开。例如,《民法典》第1043条倡导的“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是从积极层面引导构建尊重人格尊严的家庭文化;第1055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1056条关于夫妻姓名权的规定,直接保障了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中的独立人格和平等地位。可以说,两编共同构筑了从个体到家庭人格权益保护的完整制度体系。

婚姻家庭关系涉及不少家庭成员间的财产安排,这使得其与合同编调整的交易关系产生交集,但婚姻家庭关系与交易关系毕竟存有区别。《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就此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此款确立的规则是“身份法优先,参照适用补充”。这意味着,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等,首先应审查其是否符合婚姻家庭编关于夫妻财产制的强制性规定和伦理要求。只有在不违背身份法本质的前提下,就其中纯属财产性的权利义务安排,方可参照适用合同编关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规则。这种“参照适用”必须是审慎和有选择的。例如,合同编中赋予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若将其机械地适用于夫妻间的房产赠与,就可能违背基于婚姻信赖所产生的特殊期待,从而与婚姻家庭编的价值相悖。这一衔接机制充分体现了尊重婚姻家庭关系特殊性与维护财产秩序安定性之间的必要平衡。

婚姻家庭编与物权编、继承编的衔接集中体现在家庭财产权利的确认、变动与传承上。在物权关系中,婚姻家庭编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家庭共有财产的规定,构成了物权编所有权制度的特别规定。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公示原则与夫妻法定财产制之间的关系也需要妥当协调。例如,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处分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房屋,涉及善意取得(《民法典》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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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