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法规与地方立法层面 在行政法规层面,为确保婚姻登记管理制度与《民法典》保持一致,国务院对《婚姻登记条例》进行了修订,新版条例于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其一,立法依据更新。条例的制定依据从《婚姻法》修改为《民法典》。其二,实体规定与《民法典》对标。明确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5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删除了原条例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予登记的规定,并将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交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53条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其三,实现程序便利化与现代化改革。一是登记材料简化。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供户口簿,仅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离婚登记也相应简化了所需材料。二是服务与管理升级。一方面,为有效解决人口流动背景下群众异地办理婚姻登记不便的难题,正式以行政法规形式确立了婚姻登记“全国通办”制度。根据新规,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可以选择在全国任何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这一变革标志着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模式以网络化、信息化服务为支撑,从“属地管理”向“全国通办”的重大转变。作为配套,明确要求完善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利用技术手段核验当事人信息,提升管理效能并防范欺诈。另一方面,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综合性婚姻家庭服务指导工作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体系建设,治理高额彩礼问题,倡导文明婚俗,促进家庭和谐,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要求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协助和配合婚姻登记机关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此外,条例新增了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疑似被拐卖、绑架妇女时的强制报告义务,以及发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及时劝阻并告知受害人寻求救助途径的义务,强化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三是吸收《民法典》新制度。在离婚登记章节,完整纳入了《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说,2025年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是一次系统性的制度升级,它以“全国通办”破解空间壁垒,以“强化服务”注入人文温度,以“程序简化”提升办事效率,实现了新时期我国婚姻登记管理的现代化、人性化,对于保障婚姻自由、提升婚姻家庭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的公布施行也推动了地方性立法的调整。一个典型例子是民族自治地方关于《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以《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为例,经过调研、评估和审批程序,该规定于2025年8月1日起正式废止。废止后,当地公民的结婚年龄等事项均直接适用《民法典》的统一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于2021年11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于2022年4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于2024年1月也相继废止了婚姻法相关变通规定。当然,也有一些自治州、自治县进行了变通规定,如青海省果洛、玉树、海南、海西、海北、黄南6个自治州及大通、互助、民和、化隆、循化5个自治县都通过地方立法,将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法定结婚年龄规定为“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但都在相关变通规定中将其立法依据由《婚姻法》变更为《民法典》,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县)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三)司法解释层面 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司法解释清理与制定工作,是《民法典》实施配套工作中至为关键的一环,旨在解决新旧法律过渡期裁判规则的统一问题。《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20年5月28日的生效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原则是确保所有司法解释符合《民法典》规定,实现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根据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公布的结果,在清理的591件文件中,决定废止116件,自2021年1月1日起失效。其中,涉及婚姻家庭领域的废止文件有13件,长期作为婚姻家庭案件审判重要依据的原《婚姻法》三部司法解释,即《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全部在废止之列。同时被废止的还包括若干重要的婚姻家庭案件审理具体意见。在“废旧”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按照“急用先行、重点推进”的原则,制定了首批与《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并于2021年1月1日同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是《民法典》颁布后出台的首部婚姻家庭领域的司法解释。它系统吸纳并转化了原《婚姻法》三部司法解释中符合《民法典》的条款,同时根据《民法典》秉持的价值理念进行了必要调整与创新,是婚姻家庭法律规则体系从单行法时代平稳过渡到法典化时代的桥梁。《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共91条,主要涵盖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一般规定。其中对《民法典》中的核心概念进行了细化界定。例如,明确了《民法典》第1042、1079、1091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规定了法院不受理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但对其引发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应予受理。此外,明确了彩礼返还的三种具体情形,为处理相关民间习俗纠纷提供了明确标准。二是结婚制度。对婚姻的效力问题进行了细致规范,详细规定了无效婚姻的确认主体、程序以及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财产处理规则。同时,明确了“胁迫”婚姻的认定标准及撤销权的行使规则。三是夫妻关系。对夫妻财产制进行了全面细化,其核心在于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界定了“知识产权的收益”范围;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归属提供了裁判规则,并明确了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时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规则。尤为重要的是,第32条对“夫妻间房产赠与”作出了规定,成为处理此类纠纷的基础(后续的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作出了更为丰富细致的规定)。四是父母子女关系。强化了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明确了亲子关系确认与否认之诉的规则;细化了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认定;系统规定了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原则,特别考虑了子女随祖辈长期生活等情形。五是离婚制度。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的人身、财产典型纠纷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规则。总体而言,《婚姻家庭编解释(一)》成功地将法典的概括规定转化为可司法适用的具体规则,稳定了《民法典》实施初期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预期,有效避免了法律过渡期的适用混乱。 进入民法典时代,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涌现。为统一裁判尺度,回应社会关切,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二)》)。该解释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对引导树立优良家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的制定源于现实的司法实践需求。2025年1月15日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公布,近三年来,全国法院每年审结的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约200万件,其中离婚纠纷占比近八成,而财产分割已成为此类案件的焦点。案件呈现出涉案标的额增大、财产类型多样化、法律问题交织复杂等特点。《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共23条,旨在集中解决长期困扰审判实践的疑难问题,在多个方面实现了重要突破:第一,明确价值导向,捍卫公序良俗。旗帜鲜明地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立了“重婚绝对无效”的立场,即使起诉时前一婚姻已解除,后一重婚关系亦不能自动转为有效;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受害方有权请求全额返还。这些都为治理婚外情、保护配偶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第二,平衡多方利益,体现实质公平。在财产分割规则上,摒弃了“一刀切”的形式化处理,引入了更具弹性的综合考量机制。无论是对于夫妻间房产的权利变动,还是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法院在决定归属和补偿时,均需在考虑出资来源的基础上,综合权衡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多种因素。这一规则旨在矫正企图通过短暂婚姻获取巨额财产的不当做法(俗称“洗房”),并充分肯定承担较多家务劳动、养育子女等隐性贡献的价值。第三,填补规则空白,回应社会热点。积极回应了新型社会现象,例如,明确将超出家庭正常消费水平的巨额网络直播打赏认定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针对离婚纠纷中频发的“抢孩子”问题,构建了全方位的规制体系,允许另一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并将其作为抚养权裁判中对抢夺方的严重不利因素。此外,对同居关系析产、离婚后抚养费变更、股权分割等复杂问题作出了细化规定。《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的诸多条款传递出鲜明的司法理念:婚姻家庭关系不同于市场交易关系,司法裁判在保护财产权益的同时,更应注重维护情感伦理和家庭团体利益。其核心是引导建立以感情为基础、以责任为纽带的健康婚恋观。同时,新规则也对司法裁判者提出了新要求。例如,大量动态考量因素的引入,意味着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权增大,如何统一“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抽象因素的认定尺度,避免裁判标准不一,成为未来需要通过指导案例等进一步明确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