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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轶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实施五周年:制度发展与理论深化

来源:中国法学公众号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2-26 11:55:03 | 115 次浏览: | 分享到: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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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实施五周年:制度发展与理论深化

王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主任


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2026年第1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作者身份信息为发文时信息。


内容提要

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公布施行,中国进入了民法典时代。配合婚姻家庭编的施行,国家立法、行政及司法机关进行了系统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清理、修订与配套工作,包括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学术界围绕婚姻家庭编的施行,深化了对于婚姻家庭编与其他各编的衔接适用、身份关系协议的参照适用、夫妻财产与债务制度等重点问题的理论研究。而对法律介入婚姻家庭关系的限度这一婚姻家庭领域最基础最重要的价值判断问题,需要在回顾历史、总结现实的基础上,面向未来,深入思考。

关键词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  身份关系协议  夫妻财产  夫妻债务

目  次

一、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发展

二、婚姻家庭编实施中的重点问题

三、法律介入婚姻家庭的限度

四、结语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回答了我们这个国家、这个民族所面对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如何看待人、如何看待家、如何看待社会、如何看待国家、如何看待人类、如何看待自然。婚姻家庭编重点回答的是如何看待家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无论过去、现在还是未来,就中国人的传统生活习惯而言,绝大多数的中国人都还是“生活在家庭之中”,“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作为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的立法回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首先明确宣告“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这也是对《宪法》第49条第1款的重申和落实;并明文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以此强调中国人心目中的家,不只是小家更是大家,不仅是家庭还有家族;进而就如何协调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明确宣示“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编以此为遵循,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婚姻家庭的伦理属性及团体价值,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在体例内容上纳入了收养法,实现了婚姻家庭编内部体系的完整统一;在具体制度中修改禁止结婚条件、完善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制度,增加登记离婚冷静期、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性规定等,取消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前提,修改和完善了收养条件等社会上有需求有呼声、实践中有典型案例有司法解释的规定等,构建了我国民法典时代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法与时转则治”,《民法典》的公布施行,绝不意味着民事法律制度就此止步不前。《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要坚持问题导向,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在《民法典》施行五周年之际,本文着重就《民法典》实施以来婚姻家庭编的制度发展与理论深化,择其要者,予以梳理分析,借以纪念《民法典》施行五周年,致敬我们的民法典时代。


一、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婚姻家庭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游离在民法之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整合并发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在编排体例上实现了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向民法的回归。《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等九部民事法律同步废止,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从此成为民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婚姻家庭编的适用,应当秉持体系化思维:一方面,应当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应当保持与其他各编关系的协调。为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自其颁布以来,国家立法、行政及司法机关进行了系统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清理、修订与配套工作。

(一)法律层面

《民法典》施行后,婚姻家庭法制度发展在法律层面最重要的成果就是2021年10月23日公布、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该法在《民法典》之外确立了与家庭教育有关的婚姻家庭制度,其颁布标志着家庭教育在我国完成了从传统“家事”向现代“国事”的根本性转变。这一转变的核心逻辑,是对家庭教育权责关系的重塑——该法通过法律的形式,而不再仅仅诉诸传统的道德自觉与亲情伦理,来明确界定家庭的主体责任、国家的支持义务与社会的协同角色。其立法目的,在于“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1条)。该法第二章“家庭责任”(第14条至第23条)构成了全法的基石,系统构建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权责体系。这是一个逻辑严密、层次分明的规则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从“亲权”到“亲责”的演进。该法开宗明义,要求父母“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其深层法理是从传统的“亲权”观念,向现代“亲责”观念的转型。这是一种由“家事”上升为“国事”后的法律责任。这意味着,家庭教育不再属于全然由家庭内部意志决断的私域,而是上升为一项关乎民族未来、受到法律规制并有权获得国家支持的社会公共责任,从而为公权力的适度介入提供了法理基础。二是从多个维度对家庭责任进行了立体化勾勒。在内容维度,涵盖家国情怀、道德品质和法治意识、成才观念、身心健康、安全防护与劳动习惯等六大方面,其结构安排颇具匠心,将“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及“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置于首位,确立了家庭教育的价值基石;同时全面纳入身心健康、网络安全、劳动观念等现代人格养成要素,共同构成了一份符合国家期待与儿童全面发展规律的“基础课程大纲”。在方法维度,倡导亲自养育、共同参与、相机而教、潜移默化、严慈相济、尊重差异、平等交流、相互促进等多种方式方法,其核心精神是尊重儿童的主体性与成长规律。尤为重要的是,该法明确将“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规定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的责任(第15条)。家庭建设从道德倡导转化为法律义务,旨在从源头上塑造适宜未成年人成长的微观环境。此外,该法还对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委托照护(如隔代抚养、父母外出务工)等特定情形下履行家庭责任作出了专门规定,体现出对现代家庭结构多元化的现实关切,旨在防止家庭教育责任落空。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系统构筑的“家庭责任”体系,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家庭教育中父母的核心使命进行表达。它超越了私域范畴,确立了家庭教育作为公共福祉的法律地位。这部法律当前的重点已从文本制定转向落地实施,其成功的关键在于能否以清晰的“家庭责任”为支点,撬动“国家支持、社会协同、专业引导”的赋能系统,并有效运转。未来应更加关注支持措施的有效性评估、特殊需求家庭的精准服务以及法律与其他社会政策的协同配套,从而真正实现立法所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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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