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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张玲玲:论碳排放权交易合规中行政监管的制度优化

来源:《江苏社会科学》2024年第2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3-02 13:24:03 | 45 次浏览: | 分享到:



论碳排放权交易合规中行政监管的制度优化



王斌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张玲玲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讲师)


[摘  要]

在双碳目标下引导碳交易企业积极主动地开展自我合规,是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要路径,亦是国家行政监管模式发展成功的关键。规制理论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合规中的行政监管提供了规范性启示和有益性借鉴。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不断优化的过程,是回应型规制、智慧型规制和后设规制从理论逻辑转化为实践逻辑的过程。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存在立法规范相对滞后,风险管理明显不足以及配套机制付之阙如等问题,可从三个方面来推动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合规中行政监管的优化:完善协同性“碳合规”法律体系,提升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法律位阶,发布碳排放权交易合规管理指引;加强多元性“碳合规”风险管理,事前采取源头预防,事中贯穿风险沟通,事后加大处罚力度;结合我国“碳合规”管理的现状,建立行政执法和解、处罚裁量规则激励和社会声誉型激励等激励性“碳合规”监管机制,力图为实现双碳目标贡献思路与方案。

[关键词]

碳排放权交易;合规管理;行政监管;法律规制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为新兴市场有着明显区别于传统商品市场的特点:从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而言,该市场不是自发生成而是来自政府的理性建构;从碳排放权的交易转移而言,只需要线上转移电子系统中的代码,不需要线下对碳商品进行跨区域实体交付。可以说,碳市场由国家政策创设,其有效运行依赖于政府监管,风险规避更是离不开行政机关完善的监管机制。碳交易本质上是政府主导下的交易,其关键性要素如交易主体和配额确定等都由政府掌控,该制度天然处于公法和私法相互融合、行政法和公司法相互碰撞的范畴,这对双碳目标的具体践行者(企业)和有力推动者(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改进和完善碳排放权交易中合规(以下简称“碳合规”)的行政监管就显得十分必要。然而我国尚未出台针对性的碳合规指引和细则,碳交易企业在建立和完善合规体系方面缺乏有效的指导和监督。譬如,事前如何充分发挥行政监管机关对碳合规管理的引导和建议作用?事中如何加强碳交易企业的自我规制和行政监管之间的互动衔接?事后行政监管机关如何采取适当的行政处罚措施,以督促企业进行碳合规建设,又如何以行政监管激励为手段提高企业的配合度,为企业碳合规管理提供持久的动力?这些都成为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在我国法学界,有学者从企业合规的性质、基本问题、理论调适、政府介入、研究反思等角度进行了相关研究,亦有学者对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问题、规则体系构建等进行了一定研究,但现有的合规研究并未从碳排放权交易的视野展开学理探讨,更未将碳交易市场的规范与行政监管理论体系的完善结合起来讨论,缺乏公私法互动理念的支持。碳交易企业自我合规管理内部运作机理如何,国家在其中承担何种行政监管责任均未得到深入讨论。据此,本文以双碳目标为背景,借鉴比较法的规制理论,分析我国碳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现状,检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优化建议和对策,为我国实现双碳目标贡献思路与方案。

二、碳排放权交易合规中行政监管的理论支撑

行政监管是企业合规的基础和前提,而如何引导碳交易企业主动地开展自我合规,是行政监管模式发展能否成功的关键。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国家干预性、不确定性、跨部门跨行业性以及专业性,对行政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府利用规制来促进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实现。规制理论为我国碳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提供了启示和借鉴。我国碳合规管理及其行政监管不断优化的过程,是回应型规制、智慧型规制和后设规制从理论逻辑转化为实践逻辑的过程。

1.回应型规制

回应型规制是在传统的“命令与控制”规制模式已无法满足社会需求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回应型规制中,监管机构采用“执法金字塔”进行规制,金字塔的最底层是较为缓和的规劝措施,中间层是逐渐升级的制裁手段,最顶层是最严厉的惩罚性措施(如图 1 所示)。若企业积极主动地自我合规,则监管者从金字塔的底层开始采取执法规制措施。一旦发现企业自我合规没有产生理想的效果,监管者就会升级规制手段,并采取威慑性策略。换言之,监管者首先通过说服、教育等温和性方式进行执法,但当被监管方没有予以合理回应时,监管者就会根据“执法金字塔”逐步升级执法手段。

回应型规制强调监管者不仅要对被监管方的态度做出回应,还要对企业运营框架、规章制度的表现和绩效、监管工具和策略的不同逻辑以及这些要素中的每一个变化进行回应,以做到“真正的回应型规制”。回应型规制贯穿于一系列的行政活动中:甄别企业违规行为,制定并采用相应的政策工具,评估企业合规的成效,量身定制企业合规整改计划。回应型规制理论映射到我国碳合规管理中:行政监管机关要根据碳交易企业的不同行为作出不同等级的回应,并制定适合的执法策略,灵活运用执法金字塔中的各种规制方式,对碳交易企业进行诱导、激励、监督或威慑。通过这种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反复互动,发现碳交易企业的违规特征,既惩罚严重的违法企业,又鼓励和帮助企业及其员工自愿合规,进而规制碳交易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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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智慧型规制

智慧型规制是针对回应型规制的局限性而提出的一种规制方式。它包含“自我规制”和社会规制,利用商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为政府的直接规制寻求替代方式,以提高行政规制的有效性和效率。相较于回应型规制中国家主体的单一工具类别,智慧型规制突出社会化的多元工具,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在时间跨度上,将监管从惩罚性的金字塔中解放出来,并在必要时进行后期思考抑或更重视事前的控制;在规制主体上,由第一方(国家)扩展到第二方(公司)和第三方(行业协会、专家、其他商业或非商业第三方),第二方和第三方作为准监管者都可以实施监管。可见,智慧型规制比回应型规制在监管的基础、执行和形式上更全面。

传统的规制被认为是一个涉及政府和企业的双边过程。智慧型规制认为,应把注意力集中在更广泛的规制影响上,如国际标准组织,贸易伙伴和供应链上的其他群体,商业机构,金融市场;同行间压力和通过行业协会进行的自我规制,内部环境管理系统和企业组织文化,以及其他形式的公民社会。具体到我国碳合规管理中,碳交易企业作为上述第二方规制主体,其积极开展自我合规是智慧型规制的表现。在第一方规制主体(行政机关)进行有效监管的同时,亦需要第二方规制主体(碳交易企业)发挥自我合规的作用,双方形成有效互动,才能共同致力于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政府、市场和社会应合作治理,充分调动各方主体资源,共同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完善。

3.后设规制

当被规制主体和事项呈现高度复杂性,“规制影响评估”的一致性、公平性以及可问责性将面临巨大的挑战,相较于智慧型规制,后设规制通过设立“代理规制者”,将更多的行政资源集中在对被规制方自我规制的监督与评估上。故而,作为对规制的规制,后设规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行政执法的直接干预,节约了相对有限的行政资源。具言之,后设规制不再是由政府直接监督企业的合规状况,而是鼓励行业内部建立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由监管者审核其内部制度以及履行情况。后设规制不是教条主义的规制,而是通过法律激发企业内部的自我组织模式,鼓励企业对其内控绩效进行自我批判性反思。监管机构通过企业的内控评估和报告,来确认其行政监管目标是否实现。在后设规制下,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转变为“远距离规制”,依靠组织本身建立适当的系统和监督机制,但仍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确保这些机制有效地运作。行政机关要求企业证明其系统在合规实践中发挥具体的作用,同时审查企业的风险管理措施,并判断是否“有领导、员工、系统和程序”来履行其规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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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