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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岩、王雨阳: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损害救济的新发展与中国因应

来源:国际法研究、中国法学网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4-23 16:09:12 | 1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结 语


世界是相互、互养、互助、同构的,保护自然、物种、生态不是为了保护主体者的所有物或财产,而是为了维护这个同构、互养、互助体系的良性、合理循环。任何行为体均有对生物安全、生物多样性的尊重,以及对生物技术、生物品种、生物产品开发利用的克制与向善的自我负责感和对其他国家即全人类的负责感。BBNJ协定自谈判、制定、批准至实施过程中充满了大国博弈,致其救济范式以非对抗的预防性救济机制为主,尚缺乏可直接适用的损害赔偿制度,在应对日益复杂的生态风险、填补全球海洋生态治理赤字方面,尚难形成法律约束。当代人无权透支后代人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ABNJ海洋生物多样性的损害预防与修复等行为,是矫正人类中心主义的必要手段。中国一直积极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主张实现全球海洋生态环境的公平、合理与可持续治理。理念的外溢尚不足以替代制度的嵌入与规则的落地,若想进入国际海洋法乃至国际法,还需要厚重的历史积淀,并辅以制度构建及长期战略演进。因此,中国在履行BBNJ协定的同时,可推动国际社会深化BBNJ协定与既有法律文书和框架之间的制度衔接,强化风险预防与合作机制,推动全球生物多样性养护路径从单一的事前预防或事后补救转向以事前预防为主的全过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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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