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Behavioral Law Society Development Network

中国行为法学会事业发展网
  • 中国行为法学会第六届四次理事会在京召开
  • 沉痛悼念马宝善同志
  • 中国行为法学会医疗健康法治研究专业委员会战略合作研讨会在京召开
  • 学会动态 | 第二届“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国际法治论坛在云南警官学院举行
  • [完整版|图文]《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2)》隆重发布
  • 《企业商事刑事风险防范指引丛书》 启动交流会在京召开
  • 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学专业委员会第十四届全国侦查学术研讨会暨第七届现代侦查技战法论坛在浙江绍兴召开
  •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在长沙举行
  • 为人民抒怀、为时代放歌 《人民就是江山》——大型公益原创歌曲交响 音乐会在京举办

   时政要闻

刘洪岩、王雨阳: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损害救济的新发展与中国因应

来源:国际法研究、中国法学网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4-23 16:09:12 | 1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ABNJ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义务既无法完全阻却人类在该区域的开发与利用活动,亦难以有效防范风险。BBNJ协定以预防为导向重塑制度框架,通过详细设置环境影响评价、监测、信息通报与协商等程序性义务,构建以事前评估与持续监测为核心的预防性治理路径,为缔约方在活动许可前提供风险筛查。BBNJ协定既呼应“先环评、后开发”的国际通行做法,也为应对作为或不作为所致的海洋环境损害提供规范基础,并推动ABNJ海洋活动由开发与保护的二元对立,走向协同治理。

2. ABNJ海洋生态系统空间治理的制度探索

人类并非自然的主宰,而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组成部分。《鱼类种群协定》已经提出实现整体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措施,是BBNJ协定制定和谈判过程中的参考文本。BBNJ协定将《鱼类种群协定》中“养护和管理措施应互不抵触”的方法、“确保管理措施不致对整体海洋生物资源造成有害影响”的要求,扩展到ABNJ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

BBNJ协定试图弥补将具有生态整体性的海洋通过“条块化”方式予以规制的缺陷,建构覆盖全球海域的生态治理体系。在空间治理框架下,BBNJ协定实现空间规划与生态系统方法的嵌套。BBNJ协定在序言中明确将气候变化等因素对海洋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丧失的影响列为优先关注;第7条确立“生态系统方法”与“海洋综合管理方法”的一般原则和方法,强调在提升生态系统韧性的同时,维持与恢复其完整性,并防止污染转移。BBNJ协定第3部分通过“包括海洋保护区在内的划区管理工具”构建了一个全面的海洋保护区体系。第17—26条涵盖从起草设立提案、提案公布和初步审查,到提案、建议的协商与评估,再到海洋保护区的设立、执行及后续监测和审查的全过程。这些规定形成了以生态系统空间治理为支点的保护框架,并作为“实施生态系统方法的基础”,为履行提供“最佳可得信息”义务(第39条)、制定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奠定了基础。生态系统空间治理以科学证据为依据,通过划定边界明确的区域,要求在符合养护目标的前提下审慎允许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同时,相较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7条、第118条仅对国家合作养护生物资源作原则性规定,BBNJ协定矫正以往缔约方权利与义务不对称的规范模式,要求建立信息交换、协商与科学咨询机制,强化国家间的合作。

3.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的拓展

长期以来,各国环境法将生物多样性养护简单等同于保护生物资源,或将生物多样性的丧失视作环境污染或破坏的结果,导致生物多样性损害被环境损害定义吸收而丧失法律概念上的独立性。生态与环境的认识局限,使损害救济路径聚焦可量化的经济利益受损后的赔偿,忽视对生物多样性承载的生态利益的维护。这一理解已在“哥斯达黎加与尼加拉瓜跨界环境损害纠纷案”遭到挑战。国际法院首次作出“对环境本身造成的损害应予以赔偿”的判决,指出环境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以及由此造成的环境提供货物和服务的能力的损害或丧失。在“刚果诉乌干达赔偿案”中,国际法院重申,对环境本身造成的损害应予以赔偿,符合关于国际不法行为后果的国际法原则,包括充分赔偿原则。这一观点突破了传统环境损害仅针对可量化经济利益损失进行赔偿的局限,将环境损害扩展为可观测或可测量的直接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害,以及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导致的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破坏或损伤。2025年,国际法院就各国在气候变化方面的义务发表咨询意见,指出各国在保护大气、公海等全球环境公域方面负有共同利益,各国有关保护气候系统免受人为温室气体排放影响的义务属于对世义务;同时,国际不法行为包括国家未履行勤勉义务以预防重大损害。气候稳定与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都是全球公共问题。气候变化与海洋生物多样性损害具有跨界性、整体性的特征。国际法院关于气候变化的咨询意见可作为ABNJ海洋生物多样性损害的责任规则的参考。

在ABNJ海洋生物多样性受损的情境中,法律所救济的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资源或财产权侵害,而是全球生态利益的持续侵蚀。BBNJ协定虽未建立专门的损害救济机制,但引入“生态恢复”理念,在继承既有的损害救济模式的同时,引导增加ABNJ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修复和生态恢复的补充制度安排。BBNJ协定第24条以“生物多样性的损害”为着力点,强化缔约方在紧急情形下采取保护措施,确保严重或不可挽回的损害不会加剧。BBNJ协定第52条则确定财务机制,包括可对接全球环境基金信托基金,并授权缔约方大会酌情设立额外基金。虽然财务机制的主要功能是支持能力建设与海洋技术转让、ABNJ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但BBNJ协定明确额外基金可为ABNJ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修复和生态恢复提供财务支撑。

# (二)#

ABNJ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
        面临的规范疏漏

为避免谈判僵局并在多元利益格局中寻求最大公约数,针对ABNJ海洋生物多样性的法律属性、与既有国际规范的衔接以及权利义务的分配与承担等核心争议,BBNJ协定采用折中或开放性措辞,回避“人与生物圈”等价值取向鲜明的术语。BBNJ协定务实推进建构惠益共享、划区管理工具(含海洋保护区)与环境影响评价等可操作性较强的制度,以缓解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张力。

1. “公海自由”原则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适用的不确定性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基于自身技术能力、经济利益及历史责任等多重考量,在ABNJ海洋“生命体”开发利用及利益分配问题上,存在“公海自由”原则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分歧。BBNJ协定试图通过公平惠益分享的务实路径,在“公海自由”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两个冲突的理念之间建立平衡。发达国家接受在BBNJ协定中同时纳入“公海自由”原则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是因为相关概念的适用存在选择空间,可避免对现有利益格局产生实质影响。发展中国家则主张将其理解为具有“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色彩的共有制度,作为推动惠益分享的支点。

“公海自由”原则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均建立在人类中心的自利性之上,使ABNJ海洋生物无法完全脱离共用物范畴。这两项原则会影响ABNJ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定性,进而影响国家间在ABNJ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问题上的责任分配。若优先适用“公海自由”原则,ABNJ海域的“生命体”理论上应供所有国家勘探、开发。BBNJ协定虽试图限制在“公海自由”原则下的无序开发与过度利用,但受限于技术和经济条件,ABNJ海洋生物多样性利用仅有少数拥有高科技和资本实力的发达国家可以染指,反而产生以形式上的平等实现了结果上的不平等,加剧遗传资源惠益的分配失衡。反之,若优先适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固然可引入更公平的惠益分享机制,但资源共享模式、权责分配等问题仍面临争议。可见,即便能作出明确选择,发达国家仍可凭借技术与资本优势在遗传资源的勘探与开发中实现利益垄断,公平惠益分享并无当然保障。发展中国家在追求生态环境损害问责、代际公平与生态修复等目标时,可能因能力鸿沟而难以在责任分配、技术转让上获得对等话语。

2. 与其他国际规则衔接不够

BBNJ协定延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11条第1款、第2款之思路,在第5条、第6条设立“不妨害”条款,对建立职责重叠的机构形成一种制约,避免新协定及新机构的出现对已有的区域治理机构以及相关国际法规则已建构的权责体系产生冲击。“不妨害”条款也预设了规则衔接的空间,协调新旧制度间的关系。然而,该设计在ABNJ海洋生物多样性损害救济中仍面临规范与程序衔接的挑战。一方面,BBNJ协定未能有效衔接《名古屋—吉隆坡补充议定书》

   通知公告

  • 暂无相关记录!
【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