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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与讨论
通过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绩效影响因素的比较分析发现:地方政府推进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工作均建立在政府自身规范化管理程度的基础上,这是政府推动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决定力量。省级政府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方面出台的实施细则、技术标准、考核办法等配套措施,明显多于省级政府在依申请公开方面的配套措施,对城市政府主动公开绩效影响显著。而城市政府之间并非存在创新扩散研究中的竞争机制,而更多地取决于省级政府的示范引领、业务指导对本省城市政府的影响及其产生的“水涨船高”的合法性规范压力。在此将其称之为行政自我规制在本省达成共识。由此揭示出省级政府在行政自我规制诸领域中,应该将角色从单纯的考核施压者转变为考核施压与示范引领的结合。
政府信息公开绩效的影响因素研究随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而呈现出动态性特征。来自社会层面的法治压力相对于社会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了所辖城市政府依申请公开绩效,并在结构共识变量的吸纳下对主动公开绩效和依申请公开绩效均表现出较强的影响。共识变量与法治压力的交互项的设计说明行政体系、吸纳外部法治压力,有助于形成内外良性互动的规范化环境。这一结果的出现挑战了既有研究中将社会信息化水平视为外部拉力的结论,说明随着社会信息化水平在全国范围的大幅度提升和均衡发展,重视依法治国对提升政府治理现代化的约束作用势在必行。
同时,行政自我规制作为行政体系追求规范化管理的工具,影响其发挥作用的三股力量均以规范为价值取向。有所不同的是,内部推力已经形成的规范化管理基础,属于科层制运行所需的科层合理性逻辑;结构张力维度的共识产生于省级政府示范下产生的“水涨船高”效应,属于制度同构意义上的合法性逻辑;外部法治压力维度的行政诉讼则属于法治规范性逻辑。内部推力的科层合理性更多地表现为受科层制以特定业务技术性为主的标准规范;结构张力层面的制度同构合法性则表现为以规则为主的制度规范。省级政府推动科层合理性和科层合法性的汇聚合流,有助于形成以规范为导向的共识,也就是行政自我规制所追求的规范化共识,进而就可以与法治规范性逻辑相互吸纳,形成内外部嵌套在一起的制度情景,共同推动着行政自我规制在各级政府间的扩散,持续提升政府规范化管理水平,构成理解政府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维度。
文章来源:《中国行政管理》2020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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