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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万渠:行政自我规制吸纳法治压力: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绩效及其生成机理

来源:《中国行政管理》2020年第7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5-13 15:37:51 | 1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行政自我规制吸纳法治压力: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绩效及其生成机理



韩万渠

(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摘  要]

信息公开是政府通过行政法规约束政府体系透明运行的自我规制。既有研究忽视了信息公开的行政自我规制属性并较少考察其实现机理。通过对2011-2015年中国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绩效面板数据的分析发现:规范化管理遵循科层合理性逻辑构成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绩效的内部推力;诉讼压力遵循法治逻辑构成提升政府依申请公开绩效的外部拉力;纵向府际维度省级政府通过业务规范和自身示范提升本省信息主动公开绩效平均水平,进而转化为横向府际维度的制度同构合法性逻辑,构成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绩效的结构张力。内部推力、结构张力和外部拉力汇聚成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合力。行政自我规制对法治压力的吸纳可以有效增强其规制效力,揭示出法治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的融合路径。

[关键词]

信息公开;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行政自我规制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建设开放政府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推进数字政府治理的重点工作。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增强公众信任、打造廉洁政府、提升公众参与。100多个国家/地区已经通过出台相关法律、法令的形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既有研究往往将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推动信息公开的主要经验。但这些研究主要将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背景性知识带入研究中,忽视了法治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一般机理。2008年中国政府颁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十余年来,中国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既有研究考察了政府信息公开绩效的影响因素,但均未将《条例》定性为行政自我规制行为,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研究。另外,《条例》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部分。通过考察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绩效数据发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绩效和依申请公开绩效并没有表现出趋势上的一致性。将政府信息公开视为行政自我规制,有助于发现行政自我规制类行为与其他一般行政行为的运行差异。通过实证分析厘清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绩效生成的机理差异,可以为理解中国情景下多重逻辑融合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提供经验支撑。




一、文献综述与问题的提出

中国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村务公开,并经历了由村到乡镇自下而上逐渐推进的过程。1999年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在山东省即墨市召开“行政管理与廉政建设政务公开”研讨会;2000年组织召开“全国政务公开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并在2000年《中国行政管理》杂志上集中刊载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研究论文。这一时期有关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的研究主要从实践入手分析其政治功能、公开模式等。法学界的研究则以公民知情权为理论基点,强调法制化是推进信息公开的必由之路,阐述政府信息公开法律的原则、适用机关、公开范围、公开方式和程序等,为《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奠定了法理基础。

随着《条例》的实施,中国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逐渐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学界开始围绕政府信息公开绩效评估开发出不同的评估指标和办法。政府信息公开绩效评估大多依托于政府门户网站通过第三方评估模式开展。评估数据逐渐从政府网站客观数据拓展至公众满意度等主观感知数据,呈现出信息公开过程和结果层面的客观指标和满意度层面的主观指标相结合的总体结构。在此基础上,学界对政府信息公开绩效影响因素的探索经历了从定性为主的规范研究到定量为主的实证研究的转型。马亮考察了地级市政府信息公开绩效差异,并把影响因素分为政府资源与能力、政策法规和法治化进程、公众压力和需求等三个方面。阎波、李泓波考察了中国省级政府信息公开的影响因素,其中内部因素集中于领导意愿、氛围创新、资源禀赋;外部因素则来自居民、企业和环境的压力。

这些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政府信息公开绩效的差异及其影响因素,但均未关注到《条例》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区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及因此而产生的影响因素差异。肖卫兵曾就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被动公开的关系进行分析,强调不以公众需求为导向,追求“量”上的主动公开,难以满足公众对信息公开“质”的追求,以至于无法实现“加大主动公开降低依申请公开”的政策目标,但其研究主要以例证列举的方式进行,并未从实证的角度对两种信息公开的绩效差异进行影响因素及机制的分析。同时,上述研究对影响因素的分析没有考虑到不同维度因素间的关系。加布里埃尔(Gabriel)和克劳迪娅(Claudia)考察了智利《信息公开法案》实施影响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的因素,主要讨论了智利中央政府在此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到底是法治意义上的强制执行逻辑,还是规范意义上的业务指导逻辑,揭示出政府间关系对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绩效的影响。置于中国情景考察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绩效的影响因素,政府间关系是一个绕不开的制度背景。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条例》要求,国务院各部门、省级政府和各级政府均需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既有研究往往将省级政府对所辖城市政府的影响视为自上而下的强制机制。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省级政府既需要推进自身的信息公开工作,也需要督促省辖市政府推进信息公开工作。这一双重身份决定了省级政府对所辖城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影响机理存在值得探讨的空间。

《条例》的实施是政府逐步提升信息公开绩效的主要动力,这反映出行政法治的刚性特征。但各地政府信息公开绩效存在的差异恰恰反映出行政法治的刚性及强制机制并非在所有政府那里产生同样的影响。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有行政自我规制的属性。行政自我规制是行政系统或者行政主体对自身违法或不当行为的自我控制,包括自我预防、自我发现、自我遏止、自我纠错等一系列内设机制。行政自我规制区别于立法和司法对行政权的外部规制。前者强调立法机关授权立法为核心的立法规制模式;后者强调司法审查为核心的司法规制模式。行政规制的内外区分更多地侧重于横向维度分立。置于中国情景下坚持党的统一领导,行政自我规制与立法、司法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并非处于分立状态;同时,处于层级治理体系中的行政自我规制在实现机理上的差异亟待探索。因此,本文将政府信息公开界定为行政自我规制行为,并置于层级治理体系之中,从行政主体内部、行政体系之间、外部主体互动三个维度构建政府推动信息公开分析框架,通过负二项分布模型考察地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影响因素差异,以识别行政自我规制运行的三重逻辑及其交互关系,为全面理解行政自我规制提升政府治理现代化水平提供理论支撑和经验启示。




二、理论框架与研究假设

(一)行政自我规制助推地方政府治理规范化的三重逻辑

政府行为选择处于特定的制度结构之中。有关政府行为研究的路径大多循着制度结构的某一层次或整体展开,并对制度结构进行适用于研究问题的分类。比如政治、经济、社会的三分路径;制度、行动者及其互动路径;区分外部环境和内部组织因素的内外互动路径;纵向、横向政府间关系路径等。有关中国地方政府创新扩散的研究倾向于将行政体系维度的纵向压力、横向竞争视为外部决定因素,并引入政策企业家等关键行动者的变量。事实上,学术界并不存在一个获得广泛共识的政府行为分析模型。目前大多数分析框架均属于因研究情景而进行的基于有效性的取舍,但均展现出政府行为影响因素的多维、多层特征。

尽管行政自我规制概念侧重于行政内部,但是政府的行为选择及其绩效均处于政府自身、所处行政体系及外部环境的影响。这三个维度构成影响行政自我规制行为的三股力量。内部决定因素决定了行政自我规制行为的内部推力;外部政策目标群体的影响决定了行政自我规制行为选择的外部拉力;政府间纵向和横向的影响决定了行政自我规制行为选择的结构张力。三股力量的汇聚一旦形成合力效应,就会为行政自我规制推动行政体系规范化运行提供强大动力。如前所述,在《条例》实施的大背景下,省级政府本身既是加强自身信息公开工作的主体,也是推动本省城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体。正所谓“己身正不令则行”,省级政府真正做到自我规制,才能让其对省级政府所辖城市政府的约束和规范发挥出行政自我规制的体系效力,由此舒缓了行政体系中的结构张力,进而通过吸纳外部拉力,与内部推力形成合力。基于此,本文以省级政府所辖城市政府为研究单元,考察影响其推进信息公开这一行政自我规制行为的内部推力、结构张力和外部拉力及其互动关系,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下文的研究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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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