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Behavioral Law Society Development Network

中国行为法学会事业发展网
  • 中国行为法学会第六届四次理事会在京召开
  • 沉痛悼念马宝善同志
  • 中国行为法学会医疗健康法治研究专业委员会战略合作研讨会在京召开
  • 学会动态 | 第二届“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国际法治论坛在云南警官学院举行
  • [完整版|图文]《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2)》隆重发布
  • 《企业商事刑事风险防范指引丛书》 启动交流会在京召开
  • 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学专业委员会第十四届全国侦查学术研讨会暨第七届现代侦查技战法论坛在浙江绍兴召开
  •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在长沙举行
  • 为人民抒怀、为时代放歌 《人民就是江山》——大型公益原创歌曲交响 音乐会在京举办

   时政要闻

谢冰清 | 养老照护中家庭责任的法律变迁及其重构

来源:中国法学公众号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6-18 14:18:17 | 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四)家庭主导责任模式

在自由主义理论占主导地位的国家中,养老照护仍被界定为家庭自治的范畴。家庭须承担包括经济、服务和情感等在内的全部责任内容,形成了家庭主导型责任模式,国家仅作为辅助者予以消极干预。家庭主导责任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此模式将养老照护视为个人和家庭应当主动规划和承担的一般性风险,而非国家应当积极介入的公共事务。

美国于1993年通过了《家庭与医疗休假法》。该法的出台象征性地表明了国家对家庭照护的社会价值的认可,为履行照护职责的家庭成员提供了一定的制度性保障。然而,该法的实际效果相当有限。根据该法的规定,因承担养老、育儿或其他家庭照护责任而申请休假的雇员无法获得带薪待遇,休假期间的经济来源完全依赖于家庭既有财力,并且没有社会保障制度提供支持。因此,经济条件较差的家庭难以真正行使休假权利。此种制度安排也反映出美国在福利供给中的深层理念:强调个人自主与家庭责任,国家的角色被严格限定为最后的安全网;即便推行部分政策试图缓解家庭养老照护责任带来的压力,其背后仍贯穿着对市场机制和个人能力的信赖以及对国家干预持审慎态度的价值取向。但此模式因无法应对养老照护赤字与家庭照护危机而饱受诟病。

多元责任共担体系中,不同的家庭责任模式反映出家庭作为养老照护体系中最基础、最核心的主体,其责任并未因社会化服务的介入或国家责任的扩张而消减,而是在法律与政策的持续引导下被重新定义,并被赋予新的价值与内涵。

(五)我国家庭责任模式的转型

我国的法政策已体现出对家庭结构变迁的积极回应,通过重新分配养老照护责任来适应社会现实。然而,新的法律责任模式尚不明朗。尽管现行法构建了一个允许多元责任形态共存的开放性框架,但仍以家庭责任为主导,关于家庭、社会、国家等主体共担养老照护责任的规定较为笼统,各主体之间的责任边界亦不清晰。在政策层面,国家积极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子女护理假、居家适老化改造等政策,为家庭养老照护责任的承担提供外部支持。但这些政策尚未上升至法律层面,且散见于不同部门发布的政策文件中,效力位阶较低、适用空间有限。家庭作为养老照护供给者与协同者的责任地位尚未获得法律层面的认可。究竟应当如何重构我国养老照护的家庭责任模式,值得深入探讨。

上述有关国家的法律制度变迁和责任模式重构的逻辑与意涵,受到既有福利体制的影响,体现出路径依赖的特点。由于各个国家的规范路径与社会背景不同,家庭责任模式的转型无法单纯依靠比较法的经验借鉴予以移植,仅能从形成原因、运行效果等方面汲取经验。在养老照护责任体系中,家庭责任的重塑与履行深受文化、经济、政治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法律分配给家庭的责任应包括社会规范期待他们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在我国,无论是传统儒家文明还是在近代以来文明的重塑进程中,家庭结构虽时有变动,但从未脱离其在生活、社会与文化结构中的总体性位置。养老照护家庭责任模式的转型,应充分尊重家庭在承担养老照护责任方面所具有的传统法律文化基础,认可家庭作为养老主体的历史地位与现实功能。家庭作为保障老年人照护需求的基本单元,仍然应当是养老照护中最重要的责任主体。迥异于西方社会强调私人与公共、家庭与国家之间泾渭分明的界线,中华文明重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由立身行事循序推演至治国理政,关注个人、家庭与国家之间的情感纽带、文化纽带与利益纽带,可以在各关联纽带中合理分配养老责任,形成以家庭为基础的多层次、可衔接、可持续的养老照护责任体系,使传统孝道精神在现代社会结构中获得新的实践形式与制度依托。这就需要考量家庭承担养老照护责任的现实能力。

不同的个体对养老照护的需求程度与依赖程度存在差异,不同的家庭承担养老照护责任的能力亦大相径庭。老年人的照护不仅关乎服务资源供给的公平,更关系到老年人自身及其家庭照护者能否实现真正的自主、尊严与平等。阿马蒂亚·森的能力理论为家庭责任的应然调整提供了逻辑支撑,该理论的核心是:个体的福祉不在于单纯拥有资源(如收入、物质),而在于具备可行能力,即实现有价值生活的实质自由与实际能力。法律的目标在于消除因可行能力不同所造成的结构性不公,让个体能享有真正的选择权利,并实现独立、自主的人生目标。家庭是否具备承担养老照护责任的能力,会直接影响老年人照护需求的实现,进而影响家庭中每一个成员的福祉;家庭成员的福祉和权利获得保障的程度,反过来又直接影响家庭承担养老照护责任的能力。

养老照护的多元责任共担并非在弱化家庭责任,而是由多方主体以有效协作的方式来分担家庭责任,以满足多元化、动态化的养老照护需求。多元责任共担的本质是借由其他主体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弥补家庭责任能力的不足与个体(包括被照护者与家庭照护者)可行能力的减损,实现养老照护的公平性与个人福祉的最大化。国家建立社会化的养老服务体系,固然有利于弥合老年人照护需求激增与家庭照护能力不足之间的裂隙,间接地减轻了家庭照护负担,但不应忽视家庭养老照护能力的维持与提升,否则将难以促进家庭社会功能的发挥,甚至有可能削弱家庭提供照护服务与承担照护责任的动力。若要在不破坏社会对家庭责任认同的前提下实现家庭照护责任的承担,立法需要在最大限度保障养老照护需求与避免弱化家庭伦理价值之间合理权衡。

从责任承担能力出发,家庭养老照护应从单一的主导模式转向多阶的基础协同模式。这一转型并非以消解家庭伦理价值为代价,而是以家庭照护的可行能力为基础。在家庭可以承担的能力范围内,养老照护的责任地位应为基础性的、不可动摇的;对于超出家庭承担能力的养老照护需求,应由国家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家庭作为协同责任主体。家庭责任的承担不能损害家庭整体的基本生活水平,使家庭濒临贫困境地。当家庭承担照护责任的能力不足时,这种责任必然转由国家、社会承接。就此意义而言,国家、社会对于养老照护的责任并非纯粹的补充或替代责任,而是一种连带责任。国家、社会对家庭责任的分担,目的在于支持家庭承担其应尽的责任。

养老照护是具有人身性质的义务,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无论法律如何规定,照护义务的法律责任最终只能转化为经济性而非人身性的第二性义务。在义务人缺乏客观能力或主观意愿的情形下,法律无法强制其亲自提供人身照料行为。法律固然应当承认包括人身照护在内的广泛意义上的家庭照护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人身性责任必须转化为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义务。相反,人身照护责任应当在法律认可、鼓励与支持的框架下实现。目前,政策制定机关已关注到家庭承担的人身照护责任存在的困境。202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指出,基本养老服务在实现老有所养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但基本养老服务或社会养老服务均不能完全替代家庭照护服务。国家应当将家庭责任能力视作一种可扩展的社会能力,而非固定不变的私领域资源,为家庭照护责任的承担提供充分的支持、适当的补充以及合理的替代。


五、多元责任体系中家庭责任的规范建构


通常情况下,个人可以通过与之共同生活的家庭来协商自己的人生,并审视他们所遵循的家规的合理性。而在国家层面,法律是在分配、规制家庭责任时所使用的制度工具,家庭责任模式的转型须借由法律的规范建构来实现。

(一)家庭责任地位的重塑

“养老服务法”立法、《社会保险法》修订已被纳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第二类项目。立法机关可以在上述法律中以纲领性条款的方式规定家庭在养老照护责任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明确国家和社会应当为家庭责任的承担提供支持或补充;同时,将家庭纳入养老照护服务供给体系中,明确其作为服务供给主体时的协同责任地位。

   通知公告

  • 暂无相关记录!
【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