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应强化跨部门协调机制,推动家庭养老照护服务、长期护理保险、社区照护体系、养老机构之间的有效衔接,形成以养老照护需求为基础、社会共治为路径的现代照护责任体系。养老照护应当以老年人的照护需求为中心;家庭照护责任的承担同样应以养老照护需求为基础,同时兼顾家庭成员的能力与需求。这要求立法机关应当细分不同养老照护场景中的家庭照护责任,并在未来“养老服务法”立法及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中作出具体规定。对于家庭可以承受的短期养老照护需求以及日常性的长期照护需求,应采取家庭照护责任优先原则。在短期养老照护中,家庭仍需承担基础性责任。因而,购买短期照护服务所产生的经济支出,或家庭成员为了提供短期照护服务而请假并导致工作中断的收入损失应由家庭自行承担。国家则以税收优惠、无薪照护假以及解雇保护等制度承担支持性责任。长期性的家庭养老照护已超出了纯粹的家庭责任内容,渗透着国家责任与社会责任的色彩,故而必须接受公共部门的监督,且需要根据老年人的动态需求作出积极调整,与社区、机构照护形成协作;与此同时,家庭可以获得经济补偿、服务支持乃至社会保障等扶助。对于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之外的专业性、长期性护理需求,应以正式护理替代家庭照护,但家庭仍负有积极协助其他护理主体的责任。换言之,即使老年人获得社区或机构的正式护理,家庭也不能置身事外,仍需承担协力义务,以确保老年人获得最符合其需求的服务。
最后,在照护安排中,个体的自主选择权必须得到尊重。传统法律赋权家庭自主选择并决定养老照护方式的权利,但这容易异化为家庭成员的权力,使得生活不能自理的弱势老人的自主权利沦为形式。监护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空巢老人、独居老人、无家庭的老人等在突发意外事故或失能、失智后的自主权面临落空的风险。家庭承担照护责任的核心价值在于满足老年人的照护需求,而非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当照护需求随生命周期演变而发生变化时,应尽可能保障被照护者的自主权,防止养老照护关系中的权力失衡与隐性压迫。为了避免老年人在失能、失智后丧失自主决定的能力与权利,可以引入家庭成员在健康事务中的紧急代理权;在意定监护制度中,赋予社会保险机构对意定监护登记的查阅权等。在老年人失能失智后,社会保险机构有权查询并了解老年人真实的照护意愿,保障老年人在失能失智状态下的照料、医疗、健康等照护权利。同时,依托信息化平台实现前述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防止因信息不对称或家庭代际博弈导致老年人自由决定权和选择权被剥夺。
智慧养老对传统养老照护责任的承担提出了新的挑战。数字化技术的应用可以实现智能监测与远程支持,从而减轻家庭的人身照护负担。但过分依赖数智技术也可能冲击传统的家庭伦理,削弱家庭的亲密关系。在数智技术应用于养老照护时,如何界定家庭照护的责任内容成为立法机关需要考量的因素。智慧养老只是实现家庭养老照护责任的一种工具和手段,其应用目的在于辅助家庭更好地履行责任,而非弱化家庭责任。未来应在“养老服务法”中确立智慧养老辅助性、非替代性的基本原则,即家庭成员可以购买智能机器人等工具为老年人提供辅助性照护,但不能因此免除其协同性责任,更不能以此完全替代家庭照护责任。可在智能机器人的照护决策中保留监护人的决定权,赋予家庭成员在特定条件下(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失智老人提供照护)的主导权,并课以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人身保护义务与注意义务等,以确保科技赋能真正助力家庭责任的承担。
六、结 语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这构成了中国式养老照护的功能性框架之一。受传统儒家文化影响,子女照护年迈的父母是养老照护责任的核心内容,这与以家为根的伦理取向保持了内在一致性。然而,在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的背景下,传统养老照护模式的可持续性堪忧。法律应尊重家庭现代化转型的现实,以弘扬中国传统孝文化为价值导向、以提升家庭照护责任能力为起点重构新型责任模式,努力实现传统伦理价值与现代法律保障之间的平衡。一方面,认可家庭是养老照护的情感依托与责任起点,确立家庭在可承担能力范围内承担基础性责任;另一方面,承认家庭养老照护功能式微,明确其对无力承受的部分承担协同性责任。这种责任模式的调整并非对家庭养老照护责任的消解,而是借由责任的重新分配来实现责任承担的可行性与公平性。在抽象的责任模式层面,应以能力理论为基础,推动家庭从单一的主导型责任主体转向多阶的基础协同型责任主体,从以子女为中心的赡养责任转向实质性的照护关系责任。在具体的规范设计层面,应明确家庭的基础协同责任地位,建立养老照护经济补贴、税收优惠、家庭照护假、照护技能培训、照护者津贴、喘息服务等多层次的家庭养老照护支持机制;应将家庭作为照护供给主体纳入养老照护体系中,推动家庭朝向融入社区的整合式照护服务发展;应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确保基本养老服务、长期护理保险与家庭照护支持体系的有效衔接,提升家庭养老照护的可及性与可持续性。在推进“养老服务法”立法和《社会保险法》修订之际,从法律层面重构新时期的家庭养老照护责任刻不容缓,且正逢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