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养育子女成人,子女在父母年老后提供赡养与照护。为此,立法机关将其具体化、法定化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但人们依然认为,家庭内部事务是法律应尽量不加干预的私人领域。在我国,传统孝道文化代替司法强制保证了家庭内含蓄的代际契约得以实施。在西方,法官通过判决宣称:“从社会安宁、家庭安宁,以及维护家庭安宁与社会最大利益的公共政策出发,都禁止当事人通过出庭主张家庭内权利的方式解决纠纷。”
自20世纪中期起,受家庭结构小型化、代际利益分化、女性就业率高涨等因素的影响,代际内的反哺契约难以依靠自觉遵循得以履行。法律应克制干预家庭内部事务的理念,让位于家庭成员是个体权利享有者的主张。现代法律开始赋予老年人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并推动养老照护责任的可诉性。老年人在失能、高龄等情况下,享有获得生活照料、医疗护理与精神慰藉等基本服务的权利,并有权向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主张生活费、医疗护理费等。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问题发生纠纷时,有权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法院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与其说这是法律适度介入家庭私领域、弥补纯粹义务约束的不足,毋宁说是通过确认老年人的基本权利并设定权利救济途径,使养老照护摆脱对道德自觉的依赖。
20世纪末以来,在技术与人口结构变革的推动下,因衰老而产生的照护需求成为大多数社会成员生命必经的历程。但养老照护需求激增与家庭养老功能式微之间存在着张力,老年人难以从家庭内部获得充分的照护保障。199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老年人原则》(第46/91号决议),确立了独立、参与、照护、自我充实和尊严五大原则,强调各个国家应建立支持性环境,使老年人能够获得必要的照护服务。其中,照护原则包含了老年人享有日常照料与医疗保健等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将适足生活水准权、健康权等核心人权的内涵延伸至养老照护领域,建议各个国家通过制定政策、提供服务、分配资源等方式,确保老年人享有与其尊严相匹配的照护条件。在国家层面,福利国家率先将养老照护确立为一项独立的社会权利,并积极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我国也积极推行失能老人护理补贴、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制度。养老照护不仅是家庭成员之间“义务—权利”对应模式中的私法权利,而且成为可以请求行政给付的公法权利。
(二)从传统私法责任发展为现代公法责任
传统法理认为家庭照护属于私人事务,其私人属性决定了它应当在私法领域内解决,国家不得随意介入。养老照护被视为家庭内部成员生活保护义务的内容,其源于血缘或亲密关系,承载着家庭内部共同体道德与情感的表达功能,具有强烈的排他性。照护活动的私密性和伦理性决定了法律对家庭关系的调整与干预必须保持克制。
但家庭内部的照护分工天然地带有强烈的性别属性。在传统男性养家模式的社会结构基础之上,男女两性角色被分别固定于生产性劳动(有偿工作)与再生产性劳动(无偿家务活动)之中。自20世纪60年代的女性运动以来,有关家庭照护是否造成家庭不正义的探讨声浪此起彼伏。对此,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著名家庭经济学家加里·贝克尔教授以比较优势理论为基础,主张家庭内部的性别分工是个体理性选择的结果,且此种分工最能实现家庭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这一观点既强化了家庭照护责任的私法定位,也削弱了国家积极干预的动力。
然而,自主选择提供家庭照护是否真的是个体理性选择的结果?家庭自治是否真的是通往家庭正义的路径?女性主义学者对此持怀疑态度,认为照护在家庭内的性别分工造成了女性处于不平等的从属性地位。而这实际上是社会结构性问题,并非个人理性选择的结果。劳动力市场的运作并不考虑家庭照护责任,这迫使个体不得不自行面对工作责任与照护责任之间的冲突,并且在传统观念与道德义务的裹挟下难以作出真实、自由的选择。女性应当照顾家庭的传统意识与女性在职场上低竞争力的社会现实,使其陷入了一个难以跳脱的怪圈:因接受家庭内部分工而影响职业发展,职业发展的不顺利反过来又强化其在家庭中的不平等地位,迫使其承担更多的照护劳动。私法把承担家庭养老照护责任的方式交由个人自主选择,无异于放任了家庭内不平等乃至性别不平等现象。
传统理论过分强调家庭照护的道德与情感依附,将照护劳动视为家庭中体现爱与奉献的行为,视为道德与法律责任的结合体。这种观点掩盖了照护活动的社会价值,也忽视了社会加诸家庭照护者的隐性压迫。家庭内部的自主性别分工成为照护劳动被隐形化、无偿化的主要原因。而法律对家庭自治的坚持可能强化家庭照护劳动的无偿化与家庭照护者的隐形化,致使家庭照护者的权益持续让位于照护责任的承担。
聚焦于女性被固化的家庭从属性地位,有学者提出:要保障女性的平等权,就必须打破照护属于私领域的私人化活动的支配性认知,并承认家庭照护具有的公共性及其社会职能。家庭成员(大部分是女性)为老年人提供的照护活动,不仅涉及个人情感或家庭责任的私法问题,更涉及公共资源分配与国家财政支出,乃至影响社会秩序与安全维护的公共议题。政策制定机关需要超越传统的公私责任分界,对这一问题展开深入审视。例如,将养老照护纳入工作与家庭平衡的政策框架中,以公共干预的方式提供照护休假及其解雇保护,使家庭成员不至于因承担照护责任而影响自身职业发展与生活质量。
美国著名法学家玛莎·费曼是研究依赖关系与国家责任问题的先驱理论家之一,她提出依赖性理论,并以此作为研究养老照护的国家责任的起点。依赖性理论认为,所有人在生命的不同阶段都具有依赖性,正是这种依赖性造就了国家介入家庭照护领域并支持家庭照护工作的责任。人们在婴幼儿期间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照护,在年老后也可能产生生活不能自理的依赖性需求并需要照护。照护劳动蕴含着扶助老弱的精神,是社会存续的基础,应被视为公共责任而非仅仅是私法责任;国家不应将照护责任单纯归于家庭或由市场自发调节,而应积极构建相应的公共照护体系。倘若不将照护视为公共责任并纳入社会再生产体系,仅靠家庭自治的方式来实现照护责任,必将损及个体利益乃至家庭整体利益,进而引发照护危机。法律必须重构养老照护的社会资源分配机制,才能打破照护私人化的迷思,实现个体自主与社会公平的统一。
(三)从单向责任转向多元责任
基于传统的公私法二元区分,养老照护被视为一种单向性责任,要么由家庭内部承担,要么在家庭无法承担时外化给国家承担。然而,这种单向的责任承担范式难以有效回应社会结构变迁造就的多元化养老照护需求。
养老照护需求具有动态性,其过程并非静态的或独立的,而是涉及个人、市场、政府、社会等多重主体的互动,并嵌入到社会的各种运作中。例如,因提供家庭照护而导致的失业、贫困甚至家庭分裂,不仅给家庭自身带来负面影响,而且可能影响企业用工的连续性与经济利益,造成社会福利负担过重,甚至影响社会安全与稳定。养老照护并非只是封闭运行的家庭内部活动,也是消耗社会成本与资源的活动;不仅是兼具经济价值与公共职能的行为,也是社会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无偿承担了照护家人的负担,为生活在社会及其机构中的人提供了照顾性劳动;而国家与社会对家庭劳动力的搭便车行为,将抚幼、养老照护的工作交由家庭独自承担,造成了社会对家庭照护者的集体负债,应当通过政策和法律来承认并清偿这些债务,为照护者提供经济补偿与结构性调整。
家庭法关涉对家庭成员正义与福利的促进,关涉个体成员的权利保障,但同时也涉及依赖与自主的法律性质及其公共价值。家庭法不仅要调控家庭内部的权力平衡,也要调控政治、社会与经济力量之间的平衡。从这一视角来看,家庭法所处理的,正是对承担照护责任所产生的社会后果的调控。照护危机是涉及社会不平等的公共议题,它折射出结构性的资源分配失衡与价值认知偏差。例如,有家庭的成员必须承担照护责任,并可能因此遭受权益减损;而不组建家庭的个体则无须承担照护责任,在年老失能等某些特定情形下也可以享受公共照护资源。这无疑对法律所追求的社会公平造成了冲击。承认照护劳动的经济价值与社会贡献,对无偿照护活动予以补偿和支持,不仅是为了确保性别平等,还因为它具有公共价值并涉及公共利益,值得国家和社会予以补偿与支持。倘若家庭无力承担养老照护责任,那么保障老年人生存所需的照护责任最终仍会落入国家和社会的责任范畴。就此而言,实际承担养老照护责任的家庭,与因此而受益的社会之间存在着隐性的债的关系,社会因家庭承担养老照护责任而受益。至此,对于养老照护的责任分析,已有别于传统学说针对某个单一主体承担责任的应然性探讨,而且超越了单向责任的研究视角,超越了性别不平等的研究范式,聚焦于劳动力市场与社会结构分工所造就的社会责任议题,以及社会责任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