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学者在依赖性理论的基础上引入了社会契约分析方法。社会契约分析论者指出:每个人在不同时期既是照护的给予者也是接受者。当人们深刻认识到这一点,并体会到自身作为个体与其所处的社会具有相互依存性时,处于无知之幕的理性人会选择为照护劳动买单。照护需求不仅对老年人而言意味着风险,对于承担养老照护责任的家庭而言同样意味着风险。该风险并非个人、家庭所致,而是一个社会系统性问题,应交由社会共同解决。这迫切需要社会成员订立新的社会契约,共同承担养老照护责任。
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将家庭、社会、国家之间隐性的债的关系显性化,要求全体社会成员以订立社会保险契约的方式来分散护理需求这一“新型社会风险”,通过保险给付的方式为护理需求的满足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方式,以调和护理需求依赖家庭解决与家庭照护能力式微之间的冲突,推动养老照护从单向维度的家庭责任承担转向家庭、国家、社会的多元责任承担。
家庭、社会、国家等不同主体承担养老照护责任的程度、内容会在彼此之间交互影响,甚至对整个社会系统的运转产生影响。20世纪中期,部分福利国家曾尝试去家庭化的养老责任路径,即以公共养老服务替代家庭私人照护。但该路径不仅未能有效解决养老照护危机,反而引发行政给付效率低下、国家财政负担过重等诸多问题。在养老照护的多元责任体系中,法律如何调整并分配家庭责任,成为极其重要的课题。
四、多元责任体系中家庭责任的模式转型
在养老照护领域,家庭、社会、国家的角色定位与功能配置呈现出日益复杂且互动增强的新特征。法律对家庭、社会、国家等主体的责任分配不同,会造成各个主体责任承担的此消彼长,并影响法律规则的建构。基于法律传统、文化背景与既有制度的不同,各个国家对家庭责任的调整与干预存在着显著差异,并形塑不同的家庭责任模式。
(一)家庭核心责任模式
坚持传统家庭主义的国家在多元责任体系中确立了以家庭为核心,社会、国家等其他责任主体协同参与的模式。家庭在养老照护中的核心地位得以延续,社会力量被视为养老照护的协作主体。家庭核心责任模式以德国为典型代表。
德国通过建立覆盖全民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此前主要由家庭承担的养老照护经济性风险分散给整个社会分担。秉持传统基督教伦理对家庭功能的强调与重视,德国强调家庭的人身性照护责任。当个人有照护需求时,照护服务的提供应当优先来自家庭、社区或慈善机构等私领域,国家仅扮演最后出场的角色。因此,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提供慷慨的现金给付,但并不像北欧福利国家那般提供广泛的公共照护服务。此外,积极的劳动市场政策并不受重视,德国较少考虑提供家庭照护服务可能给女性就业造成的负面影响。基于此,德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制度功能被定位为:减轻家庭的经济责任,并为家庭承担人身照护责任提供辅助与支持。法律明确了家庭照护优先原则,建立了弹性的就业机制,强化了解雇保护和照护休假制度,并完善家庭照护者社会保险机制等体系化的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反映出立法者秉持家庭核心责任的基本立场,并依靠国家、社会与家庭在养老照护责任上的有机衔接与功能互补,实现养老照护责任的动态平衡。
家庭核心责任模式的形成源于全体社会成员对家庭照护责任的优先文化认同,以社会成员普遍拥有良好、稳定的收入作为经济基础,以法律对照护休假权利的绝对保护与社会保障制度较为完善等作为规范背景。但家庭核心责任模式的弊端也较为明显,家庭照护供给的可能性因家庭结构变迁而不断降低,依赖家庭提供照护服务的可持续性堪忧。近年来,采取家庭核心责任模式的国家已将优化养老照护服务结构作为改革重心。
(二)家庭责任保留模式
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的东亚国家在养老照护责任的调整上,采取了家庭责任保留的法律模式。家庭责任保留模式将养老照护服务责任从家庭扩展至整个社会,但家庭养老照护责任仍得以保留并独立存在。此模式以日本为典型代表。同样是建立强制性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与德国不同的是,日本介护保险给付仅向被保险人提供服务给付,而不对家庭照护者直接支付现金,且无专门针对家庭照护者的法定支持体系。照护老人的家庭成员,无法获得保险给付作为对价或补偿;因家庭照护而暂停工作时,仅能获得解雇保护以及远低于工资的失业保险金。
日本于1997年颁布《介护保险法》,并围绕介护保险制度的运行建立准市场化的照护服务体系。一方面,在法律层面明确国家在服务供给与财政支持中的主导角色,实现人身照护责任由家庭向社会、国家的制度性转移;另一方面,仍保留家庭成员对于养老照护的私法责任。此责任源于日本民法上的家庭成员扶养义务与生活扶助义务。在日本,个人及家庭在养老照护中负有不可推卸的经济责任,表现为保险费用的持续缴纳与个人自付费用的承担。年满65岁的老年人作为第一类被保险人仍需以其养老金缴纳介护保险费,保险给付仅覆盖部分服务费用。在2015年和2018年两次修法后,将收入较高者在介护保险给付中的自付费用比例分别提高至20%和30%。这反映出立法机关在制度改革时对个人及家庭经济责任能力差异的考量。在服务供给层面,家庭成员提供的养老照护服务并未被纳入介护保险给付体系中。同时,保险给付请求权是可以放弃的权利,有亲自照护意愿的家庭成员可以放弃保险给付请求权,自行承担人身照护责任。
家庭责任保留模式以较为完备的社会化照护服务体系作为家庭照护服务的替代,这对照护服务质量与照护人力资源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日本在正式推行介护保险制度之前,已花费约30至40年的时间用来发展老年人的健康与福利服务体系,并在《介护保险法》出台后开始建立健全社区整合型的连续照护体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长期照护老人的家庭无法获得直接的保险给付或经济补偿,无异于在变相鼓励民众选择保险提供的服务给付替代家庭照护服务。这导致日本面临着严重的正式护理人员短缺问题。不仅如此,短期的、低等级的养老照护需求被排除在法定介护保险给付之外,仍由家庭承担,而家庭责任保留模式对家庭照护者的支持不足,未能有效减轻家庭的前述负担。
(三)家庭辅助责任模式
部分福利国家将养老照护视为国家在当代的重要使命,确立了以国家责任为主导、家庭责任为辅助的模式。家庭的角色被重新定位,其主要作为养老照护的辅助者,而非责任承担者。家庭辅助责任模式以北欧国家和英国为典型代表。自20世纪末起,北欧福利国家从完全去家庭化的责任模式转向家庭辅助责任模式。家庭成员可以成为非正式照护者,并获得包括经济补偿、培训指导等在内的支持。
英国通过建立系统的社区照护制度,逐步将养老照护的主要责任从家庭转移至国家和社区层面,并经历了在社区内照护和由社区来照护两个阶段。前者强调国家通过公共资源建设养老设施和服务网络;后者侧重于动员和整合社区内部力量共同参与养老照护服务供给。尽管老年人的实际照护过程在社区层面展开,但政府始终扮演主导性角色。在社区内照护阶段,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投入建立社区照护中心、日间照料机构和康复护理站点等公共设施,并由专业护理人员为老年人提供日常照料、健康监测、康复训练等服务,家庭主要辅助专业化养老照护服务的开展。进入由社区来照护阶段后,则更注重调动社区内部的非正式照护资源。例如,鼓励志愿者组织、邻里互助团体、慈善机构等积极参与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心理关怀与社会交往等照护支持;家庭被视为非正式照护资源的组成部分,并在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发挥辅助功能。
家庭辅助责任模式依赖于税收制的国家财政,以全体社会成员的税赋来分担家庭养老照护责任,既包括经济性责任,也包括人身性责任。国家主导的养老照护服务体系提供专业、标准的照护服务,有效减轻了家庭的养老照护负担。然而,该模式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突出表现为养老照护需求激增给国家财政与照护服务体系造成压力。如何确保家庭积极履行辅助责任、避免家庭责任缺失,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