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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龙:政策试验视域下数字政府建设的法治化图景

来源:《东方法学》2025年第6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6-22 14:39:58 | 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然而,跨部门协作机制在行政组织法层面仍面临结构性困境。一方面,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等结构性协作机制在组织法体系中的定位尚不明确,呈现出一定程度的法律边缘化特征;另一方面,此类机制普遍遵循职责同构原则,往往难以兼顾纵向分工与地方自主性的平衡。随着整体政府理念的深化,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中的跨部门协作,应当实现从依赖实体机构与职责同构的结构性协作机制,转向以政务数据共享为基础、允许“同构分责”的程序化协作机制。首先,应推动首席数据官制度的常态化。政务数据作为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要素,其统筹过程本身即构成跨部门协作的关键环节。通过行政协助、联席会议等程序装置,该制度可系统贯通政策试验信息的汇聚与共享体系,在避免机构冗余的前提下强化中央信息中枢功能。其次,结构性协作机制需兼顾对上同构与地方特色,其职责配置应遵循“以用分责、因时异责”的同构分责逻辑。“以用分责”强调根据参与协调的结构性协作机构层级分殊,对政策试验协调机构的职责进行分类;“因时异责”则体现为在政策试验的不同阶段动态调整履责重心,即前期注重省域统筹,后期侧重差异化创新,形成时序有序的责任演进路径。

综合来看,随着“良法善治”理念在现代行政国家的确立,规则、程序和组织三要素处于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融合的关键节点。在卢曼社会系统理论的观照下,三个要素共同构成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系统间“结构耦合”的核心媒介,共同推动“数字法治政府”作为政府治理新范式的登场。在基于复杂性化约的建构路径中,嵌套性规则体系通过统筹设计有效平衡行政自制与权能扩张、刚性约束与弹性治理之间的张力,为“规则之治”奠定基础;技术性正当程序的引入,在程序中立、程序参与以及程序公开等维度,有效纾解政企合作与权威流失、数字平权与技术特权之间的困顿,满足“程序之治”的基本要求;而跨部门协作机制从结构性协作向程序性协作的演化,聚焦政务数据共享与纵向职能配置的优化,为“组织之治”提供制度支撑。总体而言,数字法治政府作为数字政府建设的法治化图景,其根本政策目标与法治政府建设、数字政府建设一脉相承,即“如何增强数字时代政府治理的合法性与可接受性”。




结  语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在良法善治理念下,如何实现“数治”与“法治”的并行共进,已成为数字政府建设亟待破解的关键命题。数字法治政府源于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的深度融合,是为调和数字政府建设法治张力而进行的政策创新与制度变革,体现了卢曼社会系统理论中关于“功能分化”与“结构耦合”的核心洞见。卢曼社会系统理论提供了一种复杂性化约思路,即以“创制贯通并重塑两大系统的规则、程序与组织”为核心任务,破解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之间的系统耦合问题。因此,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质是推动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形成更高层级的“结构耦合”,即通过规则、程序与组织等关键要素,使“数治”与“法治”在保持各自运作封闭性的同时,实现持续性的相互制约与相互赋能。这种基于系统理性的结构性耦合,不仅为整合“数治”与“法治”提供了可能,更具体化了数字法治政府作为政策再创新的核心内涵,推动政府治理范式实现理性跃迁。面向中国式政策试验的深入实践,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仍需在关键环节持续精进:如何设计试验参与程序,提升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开放性;如何设定试验评价机制,提升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科学性;以及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发展方向、央地协同等。




文章来源:《东方法学》202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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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