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数字政府效能建设若过度聚焦于经济性、效果性与效率性等成本效益考量,可能导致公民因难以融入政企技术对话而被迫让渡部分个体权利。由此,“数字鸿沟”将进一步演变为“权利鸿沟”。在数字社会,人类社会长期存在的强弱并存状态依然延续。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在面对由政府和科技企业共同构筑的技术权力体系时,普遍遭遇“接入沟”“使用沟”与“知识沟”等多重数字鸿沟的阻碍。技术特权作为数字鸿沟在法治语境下的集中体现,深刻激化了技术发展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内在张力。它不仅加剧了数字权力配置的结构性失衡与数字权利保障的制度性缺失,更从根本上动摇了数字社会共同体多元共治的伦理基础——实现平等权利与平等权力相统一的数字平权愿景。
(三)政策推行的“数治—法治”失衡态势
在提升政府效能的政策导向下,数据要素与数字技术的治理潜力备受青睐,成为各地推进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创新路径。以贵州省为例,其于2016年率先出台《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推动大数据在社会治理与行政管理等领域的深入应用。数字技术不仅赋能政府效能提升,也深刻重塑着政府权力结构,形成传统权力数字化、新兴数字权力与技术性权力并存的新型权力格局。现代政府改革奠基于分权与治理的内在统一,权力结构决定着治理结构。数字政府通过推动数字权力与行政权力的融合,催生了多层级政府之间“上下共治”的“数治”结构。作为一种新型治理活动,“数治”具有去科层化、强穿透性等特征,为政府注入了敏捷治理、穿透治理等理念。然而,“数治”在本质上仍属于行政权行使范畴,须被纳入行政法治的约束框架。无论是英美法系的法治原则,还是大陆法系的法治国理念,皆以约束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要义,这也构成了现代法治的基本立场。基于此,行政法治逐步发展出“规则之治”“程序之治”与“组织之治”等“法治”控制机制。然而,当前在数字政府政策推行中广泛兴起的“数治”模式,正对既有的“法治”模式构成系统性挑战。
从“规则之治”维度看,法治强调以制度为依托推进数字政府政策落地,因为“规则之治”本质上正是“制度之治”的核心体现。芳汀(Jane Fountain)在《构建虚拟政府》中深刻指出,“虚拟(政府)的美丽遗掩了启动制度变化的困难,并暂时延缓了制度变化的步伐”。实践中,地方政府为提升治理效能而选择性推进数字政府政策再生产,出现数治技术工具泛化、数治过程过度留痕等数字形式主义问题,但各地却普遍未构建起针对数治活动的规制框架与制度体系。此外,在数治活动中,法律规则(以自然语言形式呈现)转译为机器可识别的算法规则(以机器语言形式呈现)的过程,可能创设出超越政府法定权能的规则内容,而这种政府权能的扩张并未获得立法程序的合法性确认。
从“程序之治”维度看,法治要求通过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和开放论证等程序性装置,保障数字政府政策具备可复制性与可推广性。然而,现代政府的数治活动多在封闭的技术系统中以“黑箱”模式运行,呈现出显著的“自我指涉”与“自我强化”特征,导致治理过程开放性不足、反思性匮乏。单纯依赖政府驱动政策创新,易导致对法治要素的制度性忽视,这一问题在弹性较大的数治实践中容易被进一步放大: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程序性权利可能被技术性悬置,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说明理由等程序性义务可能被结构性规避。最终,要避免在数字政府政策推行过程中,治理效能与程序正义之间形成难以调和的结构性张力。
从“组织之治”维度看,法治在赋予政府按照履职需求动态调整组织架构法定权限的同时,也为其设定了制度边界。《国务院组织法》第13条允许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直属或办事机构,正体现了组织法对治理灵活性的保障。从“技术—组织”互动的历史规律观察,重大科技变革往往推动政府组织形态的适应性演进。随着数治转型成为政府治理的基本现实,各地政府相继设立数字政府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这些机构通过构建跨部门协同机制,有效破解政策推行的组织壁垒与职能碎片化困境。但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并非“多多益善”,过量设立反而可能降低行政效能。为此,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与《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0条形成制度呼应,共同确立了严控机构设置的法律框架,体现了对组织效率与法治原则的统筹兼顾。
三、数字政府建设法治张力的调适框架
为应对数字政府建设中产生的法治张力,在中央强化政策试验主导作用的背景下,相关理论发展已从工具理性、价值理性、制度理性深化至系统理性阶段。以卢曼社会系统理论为代表的系统理性,通过其功能分化与结构耦合机制,在技术之上、价值之下、制度之中,为化解数字政府建设法治张力提供了系统间协同演化的理论依据。在此理论视野下,基于复杂性化约构建的数字法治政府,以规则、程序与组织为媒介,正成为推动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耦合的理想框架。
(一)数字政府法治张力的调适理论转向
关于数字政府法治张力调试的理论研究,呈现出以工具理性、价值理性、制度理性、系统理性为维度的理论分野,这也从侧面揭示了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多重理性需求。理性在传统社会理论中呈现多重面相,韦伯(Max Weber)提出的“目的合乎理性”(即工具理性)在其中占据核心地位。在韦伯看来,“谁若根据目的、手段和附带后果来作他的行为取向,就是目的合乎理性的行为”。然而,若过度推崇工具理性,将可能引发数字政府建设的法治张力。并且,复杂技术,特别是处于争议漩涡的人工智能体,普遍被认为缺乏价值判断能力与道德情感机制。正因如此,以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为代表的法兰克福学派学者在继承韦伯社会理论的同时,深刻批判了工具理性可能带来的人的异化与价值理性的失落,并警示社会必须在效率追求与价值守护之间寻求平衡。
随着技术负效应与物化问题显露,价值理性在批判与反思中重获新生。沃尔多(Dwight Waldo)在论及效率与价值关系时指出,“效率是在价值体系的缝隙中起作用的”,即效率的发挥必须以价值原则为前提。弗雷德里克森(H. George Frederickson)进一步提出“价值是公共行政的灵魂”,其核心作用在于引导行为主体在多元社会中确立根本价值目标。在我国,政府作为公共价值的关键承载者,其推动数字政府建设所运用的技术手段必须严格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宗旨。然而,当前实践尚未完全实现与该价值目标的契合,导致出现权威弱化、技术特权等“技术反噬”现象。尽管价值理性有助于厘清数字政府建设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差距,但其本身易引发争议。尤其在破解数字政府法治困境时,价值理性必须与社会化制度体系协同配合,方能构建可持续的治理格局。
制度理性以法治为内核,为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提供关键的传导路径。制度理性的理论预设不仅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取得诸多经验证据,也与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化紧密相关。制度理性试图通过规范行动主体(个人或组织)来建立社会秩序,本质上是主体理性的延伸与制度化。但数字政府的兴起,对主体理性构成巨大挑战。数字政府流程(如数据流动、算法决策)往往由系统自主运作,其系统逻辑已超越个体意图与控制。若仍聚焦于规制行动主体,则难以触及系统运作的内在逻辑,极易导致治理滞后或失效。为应对这一局限,卢曼社会系统理论实现从“主体理性”向“系统理性”的关键转向。在这一框架下,理性的核心任务不再是理解行动的意义,而是系统如何有效地“化约复杂性”。即,系统理性将关注点从个体有目的的行动转向系统整体的自我合理化过程。这一转向也意味着社会分析的基本单位发生了变化:“系统间性”取代了“主体间性”。换言之,不同功能子系统之间的互动取代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成为理论焦点。由此,卢曼社会系统理论呈现出一种“非人化”的理论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