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于复杂性化约的数字法治政府改革
根据卢曼社会系统理论,现代社会的结构形态已从传统垂直分层式分化逐步转向以功能分化为主导的系统性重构。在此进程中,社会系统内部不断分化出政治、经济、法律、宗教等诸多满足功能特定化、运作符码化条件的功能子系统。它们各自凭借独特的“二元符码”进行运作,以此实现对环境复杂性的化约。在卢曼社会系统理论的视野下,法治政府(作为法律系统的代表)与数字政府(作为行政—政治系统的体现)分别遵循不同的“二元符码”逻辑:前者围绕“合法/非法”展开合法性判断,后者则主要关注“效能/无效”进行有效性分析。就此而言,数字政府建设的法治张力,并非制度设计的偶然失误,而是社会功能分化的结构性产物。
卢曼社会系统理论中的“复杂性化约”概念,为解读数字政府建设的政策演进提供了关键视角。社会复杂性因新技术的推动而呈指数级增长,这不仅放大了数字政府建设中的法治张力,更将如何化约复杂性推向了政府治理挑战的中心。数字政府倚重“数据”媒介,试图通过精准感知与高效干预来实现复杂性的化约;而法治政府则依托“规范”媒介,致力于稳定社会预期与维系系统之间的可协调性。因此,这种张力本质上源于两者在借助新技术强化自身复杂性化约能力的过程中,其封闭运作逻辑之间不可避免的冲突。卢曼社会系统理论的核心关切在于:在功能分化导致社会系统丧失“整合能力”后,各子系统如何通过“结构耦合”与沟通机制进行自创生。对应到治理现实,即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作为秉持不同二元符码的次级体系,如何在保持各自运作封闭性的同时,建立高效的共振界面。这一系统间的互动难题,构成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深层挑战。
当前推行的数字法治政府改革,旨在回应政府治理现代化对复杂性进行化约的深层需求。作为对“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的融合与超越,“数字法治政府”这一概念体现出国家推动“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结构耦合的新型治理体系的战略愿景。早在2010年,国务院已出台《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但基于传统科层政府的法治政府建设,在实践中难以兼顾系统集成与治理创新的双重目标。与此同时,数字政府建设因过度聚焦技术赋能,导致“数治”弹性与“法治”刚性之间张力凸显。依据卢曼社会系统理论,在现代功能分化的社会中,政治、经济、法律等子系统在保持自身运作封闭的同时,又通过“结构耦合”实现相互影响、相互关联。正因如此,数字政府才能以结构耦合方式,从外部推动法治政府协同演进,形成一种化约复杂性的整合形态。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提出“数字法治政府”,从政策层面印证了这一耦合趋势。以数字法治政府作为数字政府建设的法治化图景,推进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的深度融合,就成为调适数字政府法治张力的必然路径。
构建数字法治政府,核心在于明确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的耦合机制。理论上存在“法治政府数字化”或“数字政府法治化”等单向驱动的“主从式”路径,也可选择法治政府与数字政府相互赋能的“嵌合式”路径。然而,数字法治政府所面对的政策议题更具综合性与复杂性,难以完全沿用“试验—认可—推广”的传统政策试验机制来制定清晰的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实践中,各地对数字法治政府改革的政策理解与再生产也存在显著差异,目标设定涵盖提升行政效能、优化法治实施、促进经济增长等多重导向。由此可见,尽管数字法治政府作为政策概念为整合数字政府建设与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理想框架,但其共振界面的模糊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数治—法治”张力消解的实际效果。
(三)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耦合的关键要素
基于前文论述,“数治”活动必须被纳入以规则、程序与组织为核心的“法治”控制框架之中。而在卢曼社会系统理论的视角下,“数治”与“法治”的融合,本质上是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在功能分化背景下,分别借助“数字化”与“法治化”两种沟通媒介,实现系统间“结构耦合”的过程。在“数治”与“法治”融合过程中,规则、程序与组织恰恰扮演了关键的中介角色,成为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两大系统间可操作的沟通媒介。因此,在构建数字法治政府的过程中,规则、程序与组织共同塑造了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之间的“共振界面”(见图2),使两者在保持运作自主性的基础上,实现治理逻辑的深度融合。

图2 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的“共振界面”
规则作为转译性媒介,承担着符码转换与规范建构的功能。在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的结构耦合中,规则既是法治政府“合法/非法”符码的具象化载体,也是数字政府“效能/无效”逻辑的制度化表达。具体而言,规则通过将权责清单转化为数据治理中的访问权限与处理标准,使法治对权力的控制延伸至数字行政场景;规则以契约条款形式,明确政府与企业间的数据边界与风险分配机制;规则将平等原则转化为算法决策的透明度要求,为弱势群体的数字权利提供实体法保障。概言之,规则体系的建构本质上是一个双向调适的过程:既需要将法治政府建设中的抽象原则“转译”为可执行的技术规范,使合法性判断嵌入数字治理的全流程;也承担着将数字政府建设中被验证有效的管理逻辑提炼并固化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形态,从而反向推动法治政府的更新与完善。通过这种动态的规范转化与制度反馈,规则在两大系统间建立起可持续的语义通路,使“数治”与“法治”在符码独立的前提下,实现治理意图的互释与价值目标的协同。
程序作为时序性媒介,为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之间的系统互动提供了流程结构与动态协同基础。程序通过确立公共决策、数据治理与监督问责中的步骤、顺序与时限,使“数治”与“法治”的运作在时间维度上实现精确对齐。具体而言,在规制行政权能扩张中,程序通过设定风险评估、公众参与等环节,将权力扩张纳入法治化轨道;在规范政企合作过程中,程序通过竞争性谈判、合同审查等流程,在提升效率的同时防范权威流失;在数字平权保障中,程序通过设定服务接入标准、申诉响应时限与救济通道,将抽象的权利转化为可操作的保障机制。因此,程序不仅保障了“数治”在法治框架内有序展开,防止因效率追求而压缩关键环节,也为“法治”对数字行政的审查与回应设定了可预期的路径。正是通过程序这一媒介,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在动态运作中实现了时序整合与过程互嵌,从而在治理的合法性、正当性与效能性之间建立起可持续的平衡机制。
组织作为实体性媒介,在机构与权责层面为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的跨边界沟通奠定了结构性基础。在功能分化的治理格局中,组织通过部门设立、职能划分与权限界定,将原本分属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的抽象互动需求,转化为具有明确载体的制度化结构。在这一转化过程中,组织不仅承担着规则制定与程序实施的主体责任,更通过其稳定的架构为两大社会子系统之间互动沟通的政策再生产提供保障。传统科层体制通过职能优化与权责调整,不断增强其对数字化治理的适应性;而面向数字时代设立的专门机构、协同机制与一体化政务平台,则将“数治”与“法治”之间偶发性的接触提升为制度化、常态化的互动秩序。这种以组织为载体的媒介机制,在尊重各社会子系统运作自主性的前提下,构建起稳定的治理通道,使数字政府的效能追求与法治政府的规范约束得以在实践层面实现意图传递与资源整合,最终推动形成具有韧性的协同治理格局。
综上,规则、程序与组织三个关键要素从转译性媒介、时序性媒介与实体性媒介三个维度,共同塑造了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的“共振界面”。这一界面的形成,为调适数字政府建设法治张力、最终建成数字法治政府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数字法治政府政策命题的实质化推进路径
在政策试验视域下,我国数字政府建设呈现出显著的中央统筹特征。中央通过科层体系实施微观规制,并配套出台系列政策进行宏观引导。然而,从试验法治化视角看,这种层层把控尚未有效化解“数治—法治”的结构性张力。基于复杂性化约提出的数字法治政府命题,虽为两大系统的结构耦合提供了理想框架,却在政策扩散中面临“政策悬浮”困境。相较于传统以主体、行为、责任为主线的法治路径,当前建设更需倚重机制化构建。鉴于规则、程序与组织既是调适法治张力的关键要素,也是实现系统耦合的核心媒介,应围绕这三个要素推动数字法治政府从政策理念向制度现实转化,完成理论框架与治理实践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