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的有效行使无论是对于维护有效的市场秩序,还是限制经济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古典的法治框架下,“法治行政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依法律行政原理,二是保障依法律行政原理得以实现的行政裁判制度”。为此,确保法治行政的完整性,除了在制度层面强调依法律行政外,还必须重视司法机构在权力监督的积极功能。鉴于行政机关在优化营商环境职责行使的法律身份的差异性和法律手段的多元性,如何对具体法律关系中的行政机关的法律身份进行定性,就显得尤为必要。在发生法律争议时,这种法律身份的识别和定性的任务主要由法院来完成。为此,法院应当在个案中对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角色进行深入分析,并结合不同角色所面临的合法性约束,在“维护公共福祉”和“保护私经济主体的竞争自由”两大任务之间进行审慎权衡,而不应过度偏袒任何一方。
强化司法机关在破除地方保护中的作用,首先需要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权的独立性和统一性,准确在宪法框架内规定审判权。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虽然司法权本质上是中央事权,但地方司法机关的实际运作依然可能受到地方利益的影响。因此,优化司法体制和制度设计对于防止地方保护主义至关重要。
优化司法体制的关键在于两个方面。其一,必须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避免地方司法机关受到地方利益的干扰。这要求通过相应的改革措施,确保地方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其二,提升司法机关的能力也是必要的,这包括加强对司法机关的资源配置和制度保障,确保其具备处理复杂案件,尤其是跨行政区案件的能力。为保障全国范围内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应适时对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制度进行优化,进一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主要职责是保障跨行政区案件裁判标准的一致性。此外,增强巡回法庭的权威性,赋予其更大的权限和资源,不断提升其在跨地区案件中的裁判效能和公信力。
同时,强化人民检察院对地方保护行为的法律监督职能。探索赋予检察机关针对地方行政措施和政策性措施中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同时,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对地方保护行为的监督机制,定期评估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行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权,营造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正如学者所言,“行政法目标不应简单化约为制衡行政权的单一思维,现代行政国家需要强有力的政府监管来制衡市场权力,因为市场秩序所催生的私人权力本身会对个人自由产生威胁”。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各级行政机关所扮演的绝非消极的“守夜人”角色,其担负着运用多种监管工具维护竞争秩序有效性的积极使命。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级政府还需要通过提供优质政务服务来争取经济资源。在市场化背景下,政府通过公私合作、购买公共服务、开展政府采购等活动直接参与市场竞争。行政机关在经济活动中的多元角色,应当对应着不同的法律责任与监督机制。本文对优化营商环境立法中行政机关的角色进行类型化的分析,旨在揭示各级行政机关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不同的职责以及面临的差异化风险。当行政机关作为监管者时,应以依法律行政原则为指引,确保权力行使于法有据;当行政机关作为政务服务提供者时,应以行政效能为导向,确保服务便民、办事高效;当行政机关作为私经济行政主体直接接入市场竞争时,应遵循平等原则,实现公益和私益的平衡。
需要强调的是,优化营商环境立法在价值目标上不能过度倾向于重视行政职责的经济后果和效率价值。无论是作为监管者在多元监管工具的选择方面,还是作为政务服务提供者在推进“放管服”改革方面,甚至作为私经济主体直接参与市场竞争方面,行政手段的经济价值和效率考量固然重要,但行政的公益取向决定了各级行政机关还必须考虑监管的整体社会价值。在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中,应当防止市场效率最大化的单一逻辑对于规制型国家中诸多“非经济目标”的负面影响。如何平衡政府基于优化营商环境目标而施加的政府责任与基于社会治理目标而承担的政府责任,是一项迫切又艰巨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