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立法层面,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也应加以完善,将《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和机构编制法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原《国务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2024年修订的《国务院组织法》第13条强调了“按照规定程序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这里的“按照规定程序”就需要制定配套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实现机构、职责、权限、程序和责任法定化是全面建成法治政府的最后一环。完善行政组织法律制度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是继行政救济法、行政行为法之后的又一立法重点领域,而机构编制立法又是其中面临的关键任务。行政组织基本法律制度属于宪法相关法范畴,而行政组织法定化的任务需要行政法和党内法规共同完成。由此,将形成以宪法、中央和地方行政组织法为统领,以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为骨架,以行政组织单行法为基础的行政组织法律法规体系,为行政组织法治化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并且将开创行政组织法治发展的中国道路。
文章来源:《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