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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国坤:党规国法协调发展下的行政组织法定化

来源:《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5年第2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7-01 14:21:58 | 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党规国法协调发展下的行政组织法定化



金国坤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法学部教授,中共桐乡市委党校特聘教授)


[摘  要]

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在加强党对国家机关的全面领导、党内法规成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和党政机构统筹改革的大背景下,行政组织法定化有赖于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和国家机构编制法律法规的相互融合,共同形成以宪法和组织法为统帅的、党内机构编制法规和国家机构编制法为基础的、单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为具体法定化方式的行政组织法规范体系。

[关键词]

法定化;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国务院组织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在部署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改革措施时强调,要“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这“五个法定化”要求是完善行政组织法的基础性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以下简称《国务院组织法》)自1982年颁布以来,在2024年迎来了首次修改,新法将“党的领导”入法,将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确立为法定职责,并进一步健全了国务院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这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提供了坚实的组织法治保障。在新时代,坚持和加强党对国家机关的全面领导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涵盖了国家法律规范体系建设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党政机构实行统筹改革。在这一新形势下,职权法定原则的内涵、行政组织法定化的方式,需要根据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要求重新设定,以构建符合国情的中国式行政组织法体系。


一、行政组织法定化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性工程

在国家法律规范体系建设中,无论是新中国建立以后还是改革开放之初,行政组织法作为宪法相关法都是起步较早的。比如,1954年颁布了《国务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改革开放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在1979年率先被重新制定。1982年,《国务院组织法》被重新制定,《地方组织法》也被同步修正。

不过,相对于行政救济和行政行为法律制度而言,行政组织法律制度发展比较缓慢。在改革开放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只有《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这两部法律对行政组织法律制度做了专门规定。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加强行政组织法建设亦被提上议事日程。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实现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此后,《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先后于1997年和2007年颁布,这为机构编制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规依据。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则提出将“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作为到202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八十周年时必须完成的改革任务。

综上所述,实现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五个法定化,是我党提出并长期为之努力的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内容之一。从行政组织法的内涵和范围看,主要是指其机构、职能和权限的法定化。程序法定化是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建设的任务,通过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而完成;责任法定化主要指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责任的法定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规定,但程序、责任都是规范行政机关的,与行政组织密切相关,这五个法定化“形成了行政法定原则的完整结构体系”。而机构、职能、权限法定化是机构编制“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组织法定化的核心内容是机构编制法定化,具体表现形式是将“三定”规定法定化。为规范党和国家机构编制工作,中共中央于2019年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该条例适用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各类机关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配备和调整。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具有重要意义,在行政组织法定化方面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行政组织法是行政管理科学性和合法性的集中反映与基本保障。这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行政机关不是依法设定的,职责权限也经常随意调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执行主体经常处于不确定状态,那么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内容也就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责任主体也就难以判定。只有制定完备的行政组织法律规范,实现组织法定、权限法定,行政法律规范执行主体明确,才能保证既定法律得到全面执行,行政争议裁决机关也就能依法进行有效的裁决。所以,在国家行政法治发展进程中,可以先构建行政救济制度,而后构建行政行为制度,最后构建行政组织制度,但从行政法的最终目标和行政法治的实现而言,最基础性的行政法是行政组织法。行政组织法定化对于行政法治体系的构建具有基础性作用。

首先,行政组织法定化是确定行政行为实施主体的要件。行政行为必须由有权实施行政行为的机关作出,行政管理法律规范主要规范行政行为实施的条件、方式和程序,对于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只是规定由负责这一方面的主管机关实施,而且往往规定有关机关按职权范围实施相关行政行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这就需要相关行政组织法律规范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划分各部门的职权范围。只有在各部门职责范围明确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各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而不是相互推诿和扯皮。

其次,行政组织法定化是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标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等救济制度的归结点是判定责任主体,而判定责任主体的依据就是行政机关是否承担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而这些情形的判断标准就是实施主体是否是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和有无法律法规确定的法定职权。如《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规定了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权。具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这一规定决定了北京市的街道办事处是行政执法的主体,其执法权权限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如果没有组织法的规范,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关于可以交由街道办事处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是无法确认主体资格和职责范围的。

最后,行政组织法定化是建设权责法定的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要求,法治政府建设首先要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推进整体型政府建设,并不是一味地实行综合性大部门体制,而是要求各部门在职责明确的基础上高度协作。只有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才能运行高效,而这一切需要组织法治保障。在管辖权争议的处理中,不少地方的行政执法监督立法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对于不同的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执行不一致发生的争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协调;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有权机关处理。不管是法制工作机构还是编制管理部门处理权限争议,其基础都是各部门的职责权限规定。行政组织法定化是减少各部门权限冲突、实现部门间协调配合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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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