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在工作方法上,要从消极转变为积极,主动提供司法服务。在服务型法治建设中,需要创新利用马锡五审判方式,积极运用法律为人民服务,通过向人民群众输送法律产品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在服务型执法上,着重发力,建设服务型政府,通过明确程序,公开办公信息,集中办事,真正实现为人民服务。政法工作者需要紧跟时代,创新服务手段。科技发展已经全面改变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方式。继续推进“枫桥经验”,落实服务型法治,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借助新型技术手段为人民群众答疑解惑,提供远程司法服务,实现服务的均等化。创新司法惠民举措,加大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力度,方便人民群众诉讼。通过线上纠纷解决机制化解权利冲突、实现定分止争,不仅外在具有现代化的治理体系构架和高效解纷能力,而且内在蕴藏着中国传统“枫桥经验”式的诉源治理内涵。 (三)人民群众是建设服务型法治的支持力量 建设服务型法治需要依靠人民群众支持。枫桥经验的核心是群众路线。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变革和创新社会制度的决定性力量。建设新时代服务型法治,既要面向人民群众,使群众受益,又要依靠人民群众,充分吸收群众参与。在依靠人民群众建设服务型法治方面,要从四个方面入手。 首先,充分尊重人民群众智慧,加强村规民约建设。我国宋代就有著名的《吕氏乡约》,在实际操作中取得了良好成效。现代社会复杂多样,各地风俗有异,面临的问题也不相同,法律作为原则性规定,为避免频繁变动,朝令夕改,只能化繁为简。但是,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过多,法律的具体执行与操作就成为问题,此时,通过加强村规民约建设,可以使各个地方着力解决自身问题,又能加强基层秩序的稳定。此外,还要更进一步,通过发掘优秀实践,对于经过长期检验,取得良好效果的乡规民约,可以在法律上进行推广,若能适用于地方,可通过地方立法在地方推行。若对于全国具有普遍示范效力,可考虑确立为全国性立法。 其次,依靠群众,发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人民内部的矛盾并不是只能依靠法院解决,在矛盾解决中,可以将矛盾解决重心下移,依靠群众,依靠乡贤,在基层发展专门调解机构,培训调解人员。在基层发展多元调解机制,具有诸多益处:其一,基层群众彼此相距较近,互相了解,相较于法院,信息不对称问题并不严重。其二,通过发展基层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及时在接近源头的地方解决矛盾,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扩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其三,基层调解重在说理,能够实现法理情的融合,同时,在大家的监督下,调解结果更容易得到执行,是低成本,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方式,可以减少社会制度运行成本。其四,基层的多元纠纷解决模式,避免了案件向上累加,形成头重脚轻的案件不均衡现象。 再次,从对群众执法转变为依靠群众执法。执法问题的解决一直是社会中的难题,执法不公或者暴力执法对于国家和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严重冲击,新时代,法治承担着更多重担,传统的执法队伍和执法模式都不足以满足人民的需要。此时,可以通过吸收人民群众执法来增进执法的有效性。一方面,要在执法中听取人民群众的声音和意见,尊重人民群众的利益。另一方面,要吸收群众参与,例如在治安、巡逻中以执法队伍带动群众共同参与,在这一过程中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实现共治共享。 最后,引导社会组织、个人助力服务型法治建设,通过法律承认或者引导,借助社会力量实现互帮互助,实现资源的均衡配置,提升人民生活质量。例如,通过税收减免措施鼓励企业采取环保生产方式,保护生态环境。通过承认网络募捐的合法地位实现互帮互助的优良传统。使整个社会群众都能够参与进来,保证服务型法治的实现。
结 语 服务型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新时代的发展成果。新时代建设服务型法治既是在全面依法治国下,扎根于中国现实,继承优秀传统,接续世界潮流的必然选择,也是用法治思维解决好、发展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内在要求。服务型法治目的在于回应新时代法治建设需求,建立与传统法治观念相并行的法治模式,将管理与服务同步推进。通过党的全面领导、政法工作者的积极贯彻、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将服务理念贯彻到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中,服务型法治必然取得重大进步。全面依法治国下,服务型法治的建设将丰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促进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良性互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文章来源:《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S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