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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赫、王锡柱:服务型法治政府建设的路径——基于枫桥经验的法治服务实践分析

来源:《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S1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7-02 16:58:19 | 1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二、服务型法治契合中国法律传统与法治建设趋势

服务型法治是将服务作为法治的内在组成部分,将服务理念融入法治的每一环节,通过法律服务人民的法治模式。在枫桥经验中所展示的法律服务面向实际上一方面契合了中国传统的法律理念,展现出了法治建设与中国传统优秀文化结合的面向。同时,服务型法治又契合了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实践,体现了法治建设与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的面向。

(一)服务型法治建设承续中国优秀法律文化

长期以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始终围绕着服务人民这一内在面向展开。尽管这一面向在法治进程中并未完全转化为一种自觉意识,但它却如同一条隐形的主线,贯穿于中国历史的每一个阶段,始终未曾中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深植于“民本”思想之中,这一思想强调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与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中国古代,法律不仅仅是统治者维护权力的工具,更是实现社会公正与促进民生福祉的手段。自先秦时期的“礼治”思想,到汉代的“法治”理念,再到宋代的“理学”与“民本”思想,法律始终被视为服务于人民的工具。古代法学家如汉代的董仲舒、唐代的张等,都强调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养民”,即通过合理的法律制度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权利。进入近现代,尽管外部环境发生了剧烈变化,西方法治理念开始涌入,但中国的法治建设依然未脱离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价值观。辛亥革命后,孙中山提出的三民主义强调“民权”,体现了对人民权益的重视。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法律的服务功能愈加凸显,党的领导强调“为人民服务”,将这一理念系统化、制度化,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原则。

然而,尽管以服务人民为核心的法治理念在历史长河中不断演进,但在实际的法治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诸多挑战。部分法律制度的实施与人民的实际需求之间存在一定的脱节,导致法律的服务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尤其是在某些领域,法律的形式化与程序化使得其服务属性被弱化,未能有效回应人民对公正与平等的期待。

因此,推动法治建设向服务型法治转型,不仅是对传统法治理念的继承,更是对新时代人民需求的积极回应。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必须将人民的声音纳入法律制定与实施的全过程,确保法律真正服务于人民的根本利益。通过强化法治意识,提升法律服务的可及性与有效性,才能实现法治与民生的良性互动,推动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如此,服务人民的法治理念才能在新时代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成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动力。

服务型法治在中国的生长是以中国传统民本理念为依托的,在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中延续至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法治建设中,可尝试着将服务理念融入法治各环节,将服务型法治从实践转化为制度,发展服务型法治,服务于新时代。

(二)服务型法治建设符合中国法治实践需求

构建服务型法治符合中国法治实践需求,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相契合,同共产党的执政理念相呼应,在实践层面上,枫桥经验为新时代服务型法治提供了样本。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服务型法治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遵从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念的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拓展自身概念,发展服务型法治,才能有效回应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总目标。新时代,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法治必须以服务人民为目标。贯彻服务型法治,为人民谋福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建设服务型法治是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建设服务型法治是回应新时代发展需求的必要保障。新时代法治建设必须与新时代的历史方位相衔接,只有对法治理念予以拓展才能满足新时代对于法治的需求。新时代定位决定了法治应增强其服务性,通过拓展法治理念,对内促进并保障人民美好生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实现民族伟大复兴。对外,中国日益走向世界舞台中央,中国需依托传统经验与现实实践,尝试推进服务型法治,为法治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另一方面,依照《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围绕推进“一带一路”、自贸区建设等重大国家发展战略,为全面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提供法律服务。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服务型法治是落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一立足点的关键支撑。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观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求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这离不开服务型法治建设。其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人民本位理念在新时代的体现,表明了新时代依然不能脱离人民,法治建设也需将人民作为重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其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全面依法治国指明了前进方向,新时代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法治国家统筹推进,更多任务被置于法治视野下予以解决,增强法治的服务性势在必行。其三,坚持在发展中改善和保障民生,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服务型法治建设顺应国际法治建设潮流

随着世界文明历程的推进,法治文明成为国家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的重要指标,建设法治国家是各国政治发展的普遍趋势。在这一背景下,法治中国就是一张向世界各国展示的中国“名片”,它向世界展现中国在当代国际法治体系中的良好的国家形象。近现代以来,法律以权利为本位,权利保障日益受到重视。同时,福利国家理念打破了传统的国家守夜人的角色定位,国家在提供传统公共安全服务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公共福利,这对于世界法治潮流产生了重要影响,促生了近世法治实践的服务面向。

当今世界是以人为本的世界,也是以法治服务人民的世界。新时代构建服务型法治顺应世界法治潮流。早在《公法的变迁》中,狄骥就强调,法律首先是一种调整公共服务的法律。现代社会,法律的服务性更加明显。现代国家治理和公共治理的目标应该是以人为本,追求人的可持续发展、人的自由、幸福。法治社会建设强调通过法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也可以说是从中国当前的条件和情况出发,顺应了人类法治发展的这一趋势和特点。在私法领域,法律的服务性也愈加明显,《民法典》对于格式合同的限制,对于公共运输合同中公共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的明确,就体现了法律保护弱者,均衡利益的特征。现代法治绝不是以管理为单一向度,服务成为了法治建设的另一向度,甚至正成为发挥主导作用的向度。


三、新时代服务型法治建设的基本内涵和基本目标

新时代的服务型法治是将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中,使服务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组成部分,其既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的共性,又有区别于其他法治模式的特性。服务型法治注重服务,这与传统的法治模式存在重大不同,这一法治模式以全面依法治国为基本前提,以人为本为指导理念,注重服务为本质特征,共治共享为价值追求。同时,服务型法治建设中也需要坚持落实个人权利、化解群众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的目标。

(一)新时代服务型法治建设的基本内涵

全面依法治国是建设服务型法治的基本前提。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法治建设将承载更多使命、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同步推进,国家、政府、社会问题的解决也由情理法的思考方式向法理情的思考方式转变。这要求为人民服务的问题,也要在法治的范畴内,运用法治思维思考,借助法治方式解决。服务型法治正是以全面依法治国为基础展开的。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很多传统的非法律领域内的问题也要通过法治来实现,通过法治发展为人民谋幸福,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实现社会均衡发展。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无法相互促进,服务型法治也无从落地生根。要实现服务型法治,必然要以全面依法治国为前提,以法治统筹社会治理,而实现全面依法治国,也必然要求推进服务型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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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